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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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专业

甘肃省烟草专卖局

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专业)

填空题

1、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烟草专卖法》。

2、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3、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5、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6、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7、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8、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9、《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10、烟叶收购计划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

11、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

15、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16、《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7、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18、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19、生产滤嘴棒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0、《烟草专卖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2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2、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5、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伪造、变造《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走私烟草专卖品,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8、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9、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30、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31、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32、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3、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34、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35、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3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7、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38、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39、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40、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41、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42、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43、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4、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4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4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4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8、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49、《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50、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51、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52、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3、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54、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5、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6、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57、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9、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0、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61、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62、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63、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64、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6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6、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拒绝变更登记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67、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68、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69、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70、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71、因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72、因违法经营被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7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

75、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7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7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78、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79、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0、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81、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2、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83、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84、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85、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86、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87、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

88、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89、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90、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91、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92、原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93、原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94、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95、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96、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97、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98、携带证由携带起始地的地(市)的烟草专卖局或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

99、《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中规定,存储烟草制品应当持有当地进货的有效证明的有效证明。

100、《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跨市、县自运或者托运烟草专卖品,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101、《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数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特殊需要超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的,应当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02、《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存储、邮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10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零售代为或者个人,不得为其它烟草制品经营者提供烟草制品。

104、《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中规定销售走私的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5、四部门《座谈会纪要》规定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_省_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法进行。

106、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7、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108、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10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10、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11、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中存储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信息等为基本依据。

112、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货物抵达目的地时,调入方验货无误后,应及时在准运证上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

113、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

114、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15、国家烟草专卖局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展卖及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16、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自收到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17、有共同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11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11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

120、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2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做出决定。

122、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主业签字或盖章。

123、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124、《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吊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收回,并在7日内书面函告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注册登记卷烟经营项目。

判断题

1、经营烟用滤嘴棒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

2、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用水松纸是烟草专卖品。

(×)

3、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

4、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

5、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

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不需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7、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任何种类的烟叶都是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

(×)

8、省级烟草公司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整。

(√)

9、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有权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10、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不属于烟草制品,所以生产上述制品的企业不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

11、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

12、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3、卷烟厂、复烤厂不得直接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

(√)

14、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15、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或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

16、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35512.50

17、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

18、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

19、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20、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

(×)

21、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

22、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不得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

23、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除了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外,还应当遵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

(√)

24、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

25、《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晾晒烟。

(×)

2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

27、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

28、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属于烟草制品。

(×)

29、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可以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

30、制定《烟草专卖法》的目的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

31、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青少年吸烟,劝阻中小学生吸烟。

(×)

32、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

(×)

33、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不需要签订合同。

(×)

34、卷烟、雪茄烟、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

35、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36、生产复烤烟叶的企业,必须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37、《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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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变更烟叶收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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