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用地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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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用地材料
协议出让用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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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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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改制用地,主要针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类型有:
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离)、企业兼并、企业破产(属2003年4月以前已破产未处置的土地)。
(一)企业改制用地资料审核
1、企业改制用地所需材料:
①由用地单位提出企业改制用地申请;
②主管企业改制部门下达改制文件;
③主管企业改制资产部门对资产的核实情况;
④企业改制单位的方案及章程;
⑤属企业兼并或分立的还需资产转移协议;
⑥企业改制单位人员安置、债务清偿明细;
⑦土地资产评估及备案;
⑧宗地的权属情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资产的合法手续及相关证明;
⑨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及测绘部门实测的宗地图;
⑩改制单位的本身的营业执照、行业代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需要补充的的相关材料。
2、破产企业土地处置所需材料(2003年4月以前已破产的企业):
①由收购企业提出用地申请;
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文件;
③法院裁定破产企业收购主体;
④原破产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
⑤原破产企业单位职工安置、债务清偿明细;
⑥土地资产评估及备案;
⑦宗地的权属情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资产的合法手续及相关证明;
⑧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及测绘部门实测的宗地图;
⑨收购单位的本身的营业执照、行业代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⑩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改制依据的文件审核:
1、依据2003年青政办《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2003)118号]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3、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西宁市城市规划。
(三)对材料审核无误的,到现场实地踏勘;对有异议的问题对原单位、相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在册,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经审核符合供地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阅同意后报局土地会审会进行会审。
二、协议出让用地,其方式包括原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划拨用地转让房地产、土地出让续期、土地出让改变用途、土地容积率调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材料审核
1、工业用地:
生产性用地公布用地计划后,只有一个用地者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但经营性的公益事业用地也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
①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②计划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③城市规划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
④重点项目还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可行性论证;
⑤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要环保部门的意见;
⑥土地资产评估及备案;
⑦宗地的权属情况(土地征购协议)及相关证明;
⑧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及宗地图;
⑨属农用地的经征用和转用,实现“占补平衡” 后,并按规定给集体土地所有者补清各项费用的土地;
⑩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2、原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划拨用地转让房地产(不需新建的项目)
①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②城市规划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
③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及测绘部门实测的宗地图;
④宗地的权属情况及相关证明;
⑤土地资产评估及备案;
⑥单位的的营业执照、行业代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⑦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3、经济适用房超面积用地审核材料
①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②计划部门原项目下达计划;
③经济适用房项目税费减免审批表;
④房产部门房屋登记核算面积审核一览表;
⑤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
⑥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及测绘部门实测的宗地图;
⑦宗地的权属情况及相关证明;
⑧土地资产评估及备案;
⑨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或延长土地出让年限
①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②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计划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③城市规划部门发放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选址意见书;
④原政府批准文件;
⑤原土地出让合同;
⑥土地资产评估及备案;
⑦宗地的权属情况及相关证明;
⑧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及测绘部门实测的宗地图;
⑨用地单位营业执照、行业代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⑩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依据的文件审核
1、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90年国务院颁布的55号令)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青政(2005)1号]
5、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西宁市城市规划。
(三)对材料审核无误的,到现场实地踏勘;对有异议的问题对原单位、相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在册,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经审核符合供地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阅同意后报局土地会审会进行会审。
三、划拨用地。
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一)划拨用地需审核的材料
①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②计划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③城市规划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
④重点项目还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可行性论证;
⑤土地资产评估及备案;
⑥宗地的权属情况及相关证明;
⑦红线图及宗地图;
⑧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9号令)
3、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西宁市城市规划
(三)对材料审核无误的,到现场实地踏勘;对有异议的问题对原单位、相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在册,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经审核符合供地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阅同意后报局土地会审会进行会审。
1、企业改制用地所需材料:
①由用地单位提出企业改制用地申请;
②主管企业改制部门下达改制文件;
③主管企业改制资产部门对资产的核实情况;
④企业改制单位的方案及章程;
⑤属企业兼并或分立的还需资产转移协议;
⑥企业改制单位人员安置、债务清偿明细;
⑦土地资产评估及备案;
⑧宗地的权属情况、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资产的合法手续及相关证明;
⑨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及测绘部门实测的宗地图;
⑩改制单位的本身的营业执照、行业代码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需要补充的的相关材料。
协议出让流程图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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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流程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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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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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l、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土地登记申请表
3、地籍调查表
4、土地登记委托书
5、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6、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7、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宗地图二张,界址点软盘一张
9、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外发生扩建的
〓①扩建土地的批准文件,计委立项计划文件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土地批准文件;
〓①无论以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让合同及出让金支付凭证;
〓②转让方属股份制企业的,还须提交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③企业为股份制的,需要提交全体股东签字证明原件
(3)企业改制
〓①体改委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准文件
〓②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③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和出让金支付凭证
(4)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①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准文件;
〓②国有土地出让和出让金支付凭证
(5)地址变更
当地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6)用途变更
〓①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
〓②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支付凭证
(7)面积变化
提交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
(8)法院裁定
〓①民事裁定书;
〓②其他法律有效文件
办件类别:
承诺件
承诺期限:
1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服务费
收费依据:
青计函(2003)17l号;(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审批程序:
用地单位申请→报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土地权属
登记中心办件→负责人审核→地籍处审核→分管局长审批→通知
用地单位取件
土地权属设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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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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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政府下达的用地批准文件,附件及红线图
2、土地登记申请表
3、地籍调查表
4、土地登记委托书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宗地图二张,界址点软盘一张
8、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土地登记委托书
收费标准:
每宗土地登记服务费120元
①企业用地〓
1000平方米以内100元;最高4万元
1000平方米以上为:
(面积-1000)÷50×40+100
②事业〓2000平方米以内200元;最高700元
2000平方米以上〓(面积-2000)÷500×25+200
③个人用地〓100元以下收13元
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审批程序:
用地单位申请→报西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
心→土地权属登记中心办件→负责人审核→地籍处
审核→分管局长审批→通知用地单位取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200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
1、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2、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3、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4、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5、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6、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第28号)及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进行了分等,并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测算,制定了我省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及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见附表1—6)。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
具体适用地域为:
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内涵
(一)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仅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等其他费用。
(二)本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城镇内的实际开发程度为:
宗地外达到三通至五通,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
城镇外建设用地实际开发程度为未达到三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应用和管理
(一)严格标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是对基准地价的补充和完善。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公布后,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必须坚持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开的原则。
本标准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的最低限度,而不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实际出让金,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在土地条件高于设定条件时,应当修正。
此外,未编制基准地价的城镇须加紧制定各城镇的基准地价。
(二)动态管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监督检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价格公布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禁止以低于本次公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规定的将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监察和价格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查处。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表1:
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一级│二级│ 三级│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商业用地│555│421│ 254│ 236│ 163│ 115│ 90│├────┼──┼──┼───┼────┼────┼────┼───┤│住宅用地│375│260│ 168│ 123│ 116│ 90 │ 68│├────┼──┼──┼───┼────┼────┼────┼───┤│工业用地│202│140│ 116│ 98 │ 78│ 67│ 56│└────┴──┴──┴───┴────┴────┴────┴───┘
注:
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2:
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 │ │ 商 业 用 地 ││ │ ├───┬──┬──┬───┬───┬───┬───┤│土地级别│状态│格尔木│平安│大通│ 民和│ 乐都│ 湟中│互助│├────┼──┼───┼──┼──┼───┼───┼───┼───┤│一 级 │熟地│ 150│168│161│ 164│ 150│ 141│ 141│├────┼──┼───┼──┼──┼───┼───┼───┼───┤│二 级 │熟地│ 99 │101│121│ 100│ 92│ 93│ 84│├────┼──┼───┼──┼──┼───┼───┼───┼───┤│三 级 │熟地│ 70 │ 72│ 91│ 71 │ 66│ 69│ 42│├────┼──┼───┼──┼──┼───┼───┼───┼───┤│四 级 │熟地│ 55│ 53│ 71│ 52 │ 49│ 47│ 39│├────┼──┼───┼──┼──┼───┼───┼───┼───┤│五 级 │熟地│ 35 │ │ 61│ │ │ │ │└────┴──┴───┴──┴──┴───┴───┴───┴───┘┌────┬──┬─────────────────────────┐│ │ │ 住 宅 用 地 ││ │ ├───┬──┬──┬───┬───┬───┬───┤│土地级别│状态│格尔木│平安│大通│ 民和│ 乐都│ 湟中│互助│├────┼──┼───┼──┼──┼───┼───┼───┼───┤│ 一 级│熟地│ 113│122│112│ 117│ 113│ 97 │ 120│├────┼──┼───┼──┼──┼───┼───┼───┼───┤│ 二 级│熟地│ 77 │ 73│ 87│ 66 │ 67 │ 65 │ 67 │├────┼──┼───┼──┼──┼───┼───┼───┼───┤│ 三 级│熟地│ 60 │ 51│ 73│ 48 │ 46 │ 45 │ 47 │├────┼──┼───┼──┼──┼───┼───┼───┼───┤│ 四 级│熟地│ 45 │ 43│ 62│ 42 │ 39 │ 31 │ 33 │├────┼──┼───┼──┼──┼───┼───┼───┼───┤│ 五 级│熟地│ 30│ │ 49│ │ │ │ │└────┴──┴───┴──┴──┴───┴───┴───┴───┘┌────┬──┬─────────────────────────┐│ │ │ 工 业 用 地 ││ │ ├───┬──┬──┬───┬───┬───┬───┤│ │ │ │ │ │ │ │ │ 互助││土地级别│状态│格尔木│平安│大通│ 民和│ 乐都│ 湟中│ │├────┼──┼───┼──┼──┼───┼───┼───┼───┤│一 级 │熟地│ 75│ 73│ 81│ 77 │ 66 │ 86 │ 80 │├────┼──┼───┼──┼──┼───┼───┼───┼───┤│二 级 │熟地│ 50│ 44│ 56│ 43│ 40│ 61│ 42│├────┼──┼───┼──┼──┼───┼───┼───┼───┤│三 级 │熟地│ 35│ 32│ 52│ 31│ 30│ 42│ 33│├────┼──┼───┼──┼──┼───┼───┼───┼───┤│四 级 │熟地│ 30│ 29│ 46│ 30│ 27│ 29│ 28│├────┼──┼───┼──┼──┼───┼───┼───┼───┤│五 级 │熟地│ 25│ │ 39│ │ │ │ │└────┴──┴───┴──┴──┴───┴───┴───┴───┘
注:
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2、使用范围为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附表3:
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土地│状态│ 商 业 用 地 ││级别│ ├───┬──┬──┬──┬──┬──┬──┬──┬──┤│ │ │德令哈│共和│循化│同仁│湟源│贵德│门源│尖扎│化隆│├──┼──┼───┼──┼──┼──┼──┼──┼──┼──┼──┤│一级│熟地│ 83│ 88│ 87│ 90│ 78│ 76│ 67│ 80│ 79│├──┼──┼───┼──┼──┼──┼──┼──┼──┼──┼──┤│二级│熟地│ 50│ 55│ 53│ 55│ 47│ 47│ 48│ 47│ 48│├──┼──┼───┼──┼──┼──┼──┼──┼──┼──┼──┤│三级│熟地│ 36│ 36│ 36│ 40│ 38│ 34│ 38│ 25│ 32│├──┼──┼───┼──┼──┼──┼──┼──┼──┼──┼──┤│四级│熟地│ 28│ 27│ 27│ 31│ │ │ 18│ │ 24│└──┴──┴───┴──┴──┴──┴──┴──┴──┴──┴──┘┌──┬──┬───────────────────────────┐│土地│状态│ 住 宅 用 地 ││级别│ ├───┬──┬──┬──┬──┬──┬──┬──┬──┤│ │ │德令哈│共和│循化│同仁│湟源│贵德│门源│尖扎│化隆│├──┼──┼───┼──┼──┼──┼──┼──┼──┼──┼──┤│一级│熟地│ 55│ 59│ 57│ 56│ 56│ 55│ 60│ 54│ 51│├──┼──┼───┼──┼──┼──┼──┼──┼──┼──┼──┤│二级│熟地│ 33│ 34│ 34│ 31│ 34│ 36│ 42│ 32│ 35│├──┼──┼───┼──┼──┼──┼──┼──┼──┼──┼──┤│三级│熟地│ 24│ 25│ 24│ 23│ 30│ 24│ 28│ 19│ 25│├──┼──┼───┼──┼──┼──┼──┼──┼──┼──┼──┤│四级│熟地│ 20│ 20│ 21│ 20│ │ │ 20│ │ 20│└──┴──┴───┴──┴──┴──┴──┴──┴──┴──┴──┘┌──┬──┬───────────────────────────┐│土地│状态│ 工 业 用 地 ││级别│ ├───┬──┬──┬──┬──┬──┬──┬──┬──┤│ │ │德令哈│共和│循化│同仁│湟源│贵德│门源│尖扎│化隆│├──┼──┼───┼──┼──┼──┼──┼──┼──┼──┼──┤│一级│熟地│ 36│ 36│ 35│ 34│ 33│ 31│ 35│ 32│ 32│├──┼──┼───┼──┼──┼──┼──┼──┼──┼──┼──┤│二级│熟地│ 25│ 25│ 21│ 20│ 20│ 20│ 25│ 25│ 25│├──┼──┼───┼──┼──┼──┼──┼──┼──┼──┼──┤│三级│熟地│ 20│ 20│ 16│ 16│ 17│ 15│ 20│ 15│ 20│├──┼──┼───┼──┼──┼──┼──┼──┼──┼──┼──┤│四级│熟地│ 15│ 15│ 15│ 15│ │ │ 15│ │ 15│└──┴──┴───┴──┴──┴──┴──┴──┴──┴──┴──┘
注:
1、此出让金不包含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补偿费,仅为上交政府的纯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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