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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文件

宜学院委发[2001]20号

宜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第二条各级党组织都要把接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要求出发,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接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党组织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主张,不断扩大党的影响,使广大师生员工了解党的纲领、宗旨、任务,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争取做一名工人阶级先锋战士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党总支、党支部要在新生入学一月内建立起学生骨干名册,要为一年级学生举办l—2次党的基本知识讲座,要从一年级起以团支部为单位建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章学习小组。

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每年要面向广大师生员工举办1—2次党的基本知识讲座。

院团委要利用团的组织生活组织团员(特别是新生中的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党支部接受师生员工的入党申请后,要立即将其填入《申请入党人名册》,在一周内指派党员找其谈话,并研究制订出培养教育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党支部要及时把那些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愿意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申请入党的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申请入党的师生员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立即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薄》。

第八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小组、团总支推荐,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党总支审查。

入党积极分子名册要在一周内报送党总支。

第九条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还要进行怎样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教育。

第十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帮助教育,要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它活动,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对他们进行定期培训;要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情况,在他们完成社会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第十一条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接受入党积极分子的书面或口头汇报。

每月至少找入党积极分子谈一次话。

(2)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二条党校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每年办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凡是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党支部应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月至少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

第十四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

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

考察结果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薄》。

经考察,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于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12月中旬要向组织部报送一份《入党积极分子名册》。

第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离开学院时,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薄》、《党校学员登记表》等有关培养材料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十七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28岁以下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团员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是团员的,必须获得团组织的推荐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是学生的,要注意听取所在寝室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系团总支书记、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以及其他有关师生的意见;是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的,还要注意听取院团委、学生工作部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是教职工的,要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是中层以上干部的,还要注意听取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应以个别听取为主,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听取为辅。

同时,还要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党的基本知识,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能站在改革和建设的前列,团结带领周围的师生员工为完成学院的各项任务作出贡献。

是学生的,应是“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干)”,并应是奖学金获得者;是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必须是称职以上。

(2)有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克己奉公、勇于牺牲的高尚情操。

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3)有为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

学习勤奋努力,掌握了与做好本职工作相应的知识。

是学生的,学习成绩原则上科科及格,并且平均在75分以上;是教职工的,工作上应是骨干和行家。

(4)有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

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勤俭节约,艰苦创业。

(5)有较强的法纪意识。

能够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二十条党总支、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进行函调或外调,由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办理。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在“限期改正”期间的党员,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三条入党介绍人的丰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学习、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针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具体的帮助、教育。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四条经过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认真讨论,认为具备党员条件可以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党支部应将讨论意见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薄》、党校学习材料、团组织推荐材料、政审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各学期学习成绩、评优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审查。

经党总支(党委组织部)进一步考察了解、认真审查同意后,再由党支部将《入党志愿书》发给发展对象填写。

党委组织员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帮助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考察了解和审查。

中层以上干部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必须经院党委同意。

第二十五条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或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老实的教育,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

第二十六条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党员前,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其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才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召开支部大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地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薄》、政审材料、党校学习材料、团组织推荐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支部大会讨论记录一起报送到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送组织部)。

第二十九条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入党人的丰要优缺点;

(2)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3)对申请人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4)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三十条党总支要在认真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召开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党总支讨论同意后,要及时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报送到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一条党委组织部要严格审查上报材料,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它问题,应抓紧时间弄清或让党总支、党支部补报。

审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二条党委听取组织部审查情况汇报后冉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审查《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听取群众意见,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他捉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三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坚持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原则。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去衡量;审议入党手续是否完备,主要看申请人入党是否按党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手续,以及《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申请人符合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才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由党委组织部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再由党总支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委会议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要逐个地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接到组织部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批准入党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等)。

第三十六条对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所有入党材料都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党总支、党支部教育、考察预备党员需要时,可到组织部借阅或领取。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找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谈话,对他们进行进一步的党的基本知识(包括党内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特别是要教育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

由党总支举行的宣誓仪式,党委要派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党支部要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接受考验,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四十条党支部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每月至少书面或口头汇报一次,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问题。

对他们存在的缺点要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并帮助他们改正。

第四十一条党支部要指派1—2名正式党员作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就是督促、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月至少找培养联系对象谈一次话。

第四十二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考察情况要详细地记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上。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要采取集体谈话、组织学习讨论、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

党总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党校每年举办一期预备党员培训班。

第四十四条预备党员变动单位时,原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单位党组织。

预备党员考察教育材料(如《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和所有入党材料均由党委组织部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作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批准。

第四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要有详细的原始记录。

同时必须严格执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制度。

第四十七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主要程序是: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2)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并提出意见。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讨论。

(5)采取举手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应到、实到人数,赞成、反对、弃权人数,表决结果。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四十八条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申请转正人的《入党志愿书》上,并将所有入党材料(包括入党以后形成的材料,如《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征求群众意见、党校学习材料、支部大会讨论记录、本人的转正申请、书面汇报材料等)报送党总支(直属支部报送党委组织部)。

党总支要在认真审查材料、进一步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召开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及时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报送到党委组织部。

组织部要认真审查报送材料、听取有关单位、部门、同志意见后向党委汇报。

第四十九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

审批时要按照党员标准对审查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由党委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审批结果及时填写在申请转正人的《入党志愿书》上,并由组织部通知报批党总支,再由党总支通知报批党支部。

党支部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五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是教职工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是学生的,毕业就业时随同其它档案材料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一条党委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十二条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提出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具体负责实施经党委批准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要了解、掌握全院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协助党委解决。

要加强检查督促丁作,认真帮助指导党总支、党支部作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保证新党员质量。

第五十三条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要花足够精力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十四条党委组织部要代表党委对党委组织员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党委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草拟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指导党总支、党支部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

(3)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协同纪检部门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第五十五条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违反党章规定而被接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有关责任者要进行严肃认真地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中共宜宾学院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发:

院党委成员、院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党委群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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