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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遵循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

则,认真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依据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

实行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公正、公开。

公示制按照《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的意见(试行)》执行。

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安

徽省发展党员票决制试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预审制试

行办法》、《安徽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的

重点应放在优秀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进行;发展大学生党员

重点应放在大学二、三年级。

大学生离开学校以后,不再办

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五条为体现党员的先进性,对大学生入党的学习成

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提出如下要求:

非毕业班学生学习成绩排

名原则上应在同班学生学习成绩排名的前三分之一;毕业班

学生放宽至前二分之一;非毕业班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应占

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前三分之一;毕业班学生放宽至前

二分之一;达不到上述条件或有课程重修的,应慎重发展。

第六条党支部每学期要制定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

所在党总支审定,党总支将审定后的发展对象培养计划报党

委组织部备案。

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个

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报党总支审定

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

作,加强宏观控制、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凡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

请书。

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找其谈话,予以鼓励,同

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

是本人履历、奖惩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二是本人

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三是本人

的工作、思想和学习情况,对照党员条件还有哪些差距,今

后如何努力等。

第十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思想政治工

作,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利用每学年的入学教育,帮

助大学生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启发他们积极要求入党。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具备入党积极分子的

基本条件是:

自愿申请入党,已参加党的知识培训学习,拥护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响应党的号召,对党忠诚,学习、工

作表现较好,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等。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申请

入党的同志进行一次考察,在听取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

的基础上,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

(一)教育内容。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

想信念。

(二)教育方法。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培养人;参加党课学习;参加新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听优秀

党员事迹报告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考察内容。

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

组织纪律观念、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和端正入党动机等情况。

(四)考察方法。

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中

考察其表现。

任务考察──有意识地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考察

其表现。

活动考察──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表现。

(五)入党积极分子离校,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转到

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在听取

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

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发展对象考察表》;在

确定大学生作为发展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慎重考虑:

 

(1)上两学期有课程重修或学习成绩不超过同班学生前

三分之一的(毕业班放宽至前二分之一);

(2)未获得一次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的;

(3)团组织推优不超过半数的;

(4)上两学期中有违纪并受通报批评的。

(二)政治审查

政审内容:

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

纲领、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

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

政审方法:

同发展对象谈话、查阅档案和其它有关材料、

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等。

政审要求:

全面了解情况,不随意扩大审查范围;保守机

密,不随意外泄政审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调查结果,不歪

曲或隐瞒事实真相。

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三)预审。

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材料整理齐全后,应报

党委组织部预审。

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入党申请书、自传、发

展对象考察表、思想汇报、函调材料、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记

录、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综合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

印件;学生要有本学年的学习成绩与名次及综合测评名次;

教师应有教学、科研情况。

(四)公示。

发展对象材料在报送党委组织部预审前,应

当实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

时间;公示期限;党总支和党支部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

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一名正式党员不宜

同时做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

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等,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入党介绍

人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

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应注意以

下事项: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要与发展对象谈话,

进一步考察其入党动机和党的知识学习情况,指出其主要优

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

(2)发展对象应根据要求逐项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得

有任何隐瞒或伪造;要用蓝黑或黑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

(3)“入党志愿”一栏,应着重写清本人对党的认识,实事

求是地写出思想发展和变化过程、自己的主要优缺点及入党

决心等;

(4)“本人经历”一栏,应注意不要遗漏,重要经历要写上

证明人;

(5)“家庭主要成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的父母、配偶和

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人;

(6)“主要社会关系”一栏,主要填写同本人联系密切的

亲戚;

(7)“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

要向党说明,而在其他项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8)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填写“无”;

(9)“入党介绍人意见”一栏中,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

对被介绍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写上自己的意见。

应把在培养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

品质、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认真作出评价,表明自

己对其能否加入党组织的态度。

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

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或“赠言”的方式代替;

(10)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

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支委会经过讨论认为合格后,再递交支

部大会讨论。

(三)接收预备党员实行票决制

1.会前准备:

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党支部

要认真准备以下材料:

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

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预审结果、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

示情况等有关材料。

2.票决程序:

(1)由支部大会主持人宣布大会的主要议题和程序;

(2)发展对象向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介绍本人履

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等;

(3)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对其

能否入党、本人是否同意其加入党组织表明态度;

(4)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预审情况,以

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情况;

(5)与会党员酝酿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未到会党员的书

面意见由主持人在大会上宣读;发展对象对党员提出的意见

表明态度;

(6)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宣布表决结果:

(8)宣布是否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9)在同一个大会上,如果讨论两个以上的同志入党时,

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10)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

上。

主要内容是:

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支部大会表决结果等。

3. 票决办法:

(1)参加会议的党员必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三

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2)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

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

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

(3)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

或“弃权”的一种意愿。

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

视为无效票。

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4)被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

员的半数,支部大会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四)指派专人谈话对于支部大会通过票决接收的预备

党员,党组织要指派专人进行谈话,然后将谈话的主要内容、

主要看法及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

(五)审批和公布

(1)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通过吸收申请人入党后,各党总

支要将党支部整理好的入党人的一系列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经党委审批;

(2)公布结果。

党支部在接到党委的批复后,应召开党内

会议及时宣布或张榜公布。

(六)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组织举行,

一般安排在每年七月一日。

宣誓会场必须悬挂党旗和“入党

宣誓大会”横幅,明确领誓人。

程序是:

唱《国际歌》、预备党员

宣誓、领导讲话、预备党员向党表决心。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和转正

(一)预备期考察、教育的方法

(1)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说明预备期的起止

日期,编入哪个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

的规定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

(2)党支部、入党介绍人要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形成

考察材料,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3)坚持汇报制度。

预备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工作和学习情况;

(4)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应将其入党材料及时转

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

(1)本人申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

出书面转正申请。

主要内容为:

入党时间;预备期满时间;预

备期间的表现;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及克服情况;存在的不足;

今后的打算;

(2)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

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并提出要求,另一方面,要弄清

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党组织提醒后,仍不提出申

请或本人不愿转正的,审查核实后,经支部大会讨论,报上

级党组织批准,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预备党员转正实行票决制。

具备党员转正条件的,按

期转正;不完全具备转正条件,需继续教育考察的,应延长一

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一般不能少于半年,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做出一次,党支部做出延长预备

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

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

审材料、《入党志愿书》、教育考察及公示情况等材料,应存入

个人档案。

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应将其组织关系和档案

材料及时转至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纪律、监督与处分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党员大

会讨论发展党员;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发展某人;

(三)不准个人指定发展某人;

(四)不准在毕业前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五)上报审查的材料不准有隐瞒、捏造或歪曲事实真相

等;

(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为严肃发展

党员工作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实

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责任追究范围:

(1)培养不力的责任。

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

对象考察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做培养教育工作或工作不细致、

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

现失误的,追究基层党支部及培养联系人、考察人、介绍人

的责任;

(2)审查不严的责任。

基层党支部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

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

员转正时,政审不严、材料不齐,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基层党支部及其组织委员、书记的责

任;党总支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追究党总支及其分

管副书记、书记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处理:

(1)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严重违纪违规的,要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

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要进行组织整顿;

(2)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

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4)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

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如

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组织部或纪检部门举报。

党委将

根据事实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或党纪处分,党委组织部设

有发展党员工作意见箱、举报电话,有专人负责受理来信、

来电和来访,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共亳州师专委员会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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