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460131 上传时间:2023-06-23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113.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3页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3页
亲,该文档总共3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docx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月日发布2013年月日实施

八大作业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在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以下简称八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八大作业中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等法规、规范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引用标准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23013-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

《安全帽》(GB2811-2006)

《安全带》(GB6095-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煤化公司各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八大作业票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术语定义

(一)动火作业: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塑焊机、打磨机、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二)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五条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动火作业分为:

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为最高级别。

(一)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遇节日、假日、大修、抢修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六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二级和三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单位主管领导、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安全员等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集团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动火部门应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及调度科,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七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二)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三)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一级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四)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五)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六)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第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各单位科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联,主管动火安全管理部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2、 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管理部门复检签字后,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第九条职责要求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被动火部门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六)执行动火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一级、二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术语和定义

(一)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三)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四)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的分级与分类

(一)高处作业的分级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1、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部门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格式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高处作业级别,审查、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项目所在部门、作业部门应共同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第十三条相关人员要求和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部门班(组)长以上人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部门或作业部门班组长以上人员;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制订、督促落实安全措施;负责作业交出件的合格;负责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质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作业指令;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3、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监护人

1、监护人由项目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作业部门和项目所在部门共同指派。

危险性大的作业应增设监护人。

2、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监护人不能同时担任作业执行人。

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

项目所在部门、作业部门应共同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办证人须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高处作业级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项目负责人持《高处安全作业证》到现场,经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签字,检查作业安全措施、物质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作业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高处作业证上签字,最后将《高处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3、《高处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联,由负责审批部门及动火人各持一份。

5、《高处安全作业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6、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特级不超过24h,其它等级由所在单位申请一般不超过5天)。

(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终极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终极审批。

3、特殊高处作业由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终极审批。

 

第四章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术语定义

(一)受限空间: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二)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一)安全隔绝

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二)清洗和置换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由设备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三)通风

1、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2、打开所有入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3、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内源进行分析确认。

5、不准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四)定时检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在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要注意无法置换的死角。

3、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受限空间。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6、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应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五)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在酸碱等腐蚀性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5、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6、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7、临时用电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六)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栓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使用气割时不得将割枪放入受限空间,如受限空间需气割亦要保证割枪、皮管不得泄漏。

5、受限空间使用电焊等电器工具时要有良好的接地措施,线路绝缘良好,杜绝漏电发生。

6、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7、进入较深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做好紧急撤离的措施,一旦发生意外能及时撤出。

(七)监护

1、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经常检查和看望受限空间作业人员情况,监护人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抢救知识,责任心强。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受限空间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受限空间实施抢救。

第十七条相关人员要求和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部门班(组)长以上人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部门或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负全面责任。

负责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制订、督促落实安全措施;负责作业交出条件的合格;负责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质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作业指令;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方可离开现场。

3、作业负责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监护人职责

1、监护人由项目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作业部门和项目所在部门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由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部门分别指派监护人。

危险性大的作业应增设监护人。

2、监护人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并随时与设备内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监护人不能同时担任作业执行人。

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三)作业人员的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三)审批人员的职责

1、审查《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

第十八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作业部门或交出设备部门负责办理。

办证人须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应有具体的安全措施;然后交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