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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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准则

《政治权利和义务:

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识记我国公民法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政治性义务的内容。

(2)把握政治自由和法律的关系,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

(3)把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4)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能力目标:

(1)联合实际,结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来说明为什么其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2)联系实际,结合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应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及原则,分析说明权利与义务的辨证关系。

(3)培养学生的权利观、义务观,能够运用理论分析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如“特权”、“拖权”等。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1)引导学生处理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2)促进学生进一步了解身边的政治生活,做到积极参与政治生活。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难点

重 点

(1)公民法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政治性义务的内容。

(2)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

(3)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难 点

(1)把握政治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2)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教学工具:

传统教学工具(黑板、粉笔)和多媒体课件。

3、教法:

复习导入法、情景设置、设问法、讲授法、课件演示法等。

三、教学设计

『导入新课』

从上节课的学习中,我们已经知道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民主,和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广大的劳动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孙政才,2012-2017年,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吉林省委书记(至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至2013年1月)

经查,孙政才毫无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丧失政治立场,严重践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群众纪律,讲排场、搞特权;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选人用人唯亲唯利,泄露组织秘密;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财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巨额利益,收受贵重礼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官僚主义严重,庸懒无为;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

其中,孙政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审查中还发现孙政才其他涉嫌犯罪线索。

孙政才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党性原则,严重违背了党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辜负了党中央的信任和人民的期待,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巨大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提示:

选举权、监督权、服兵役的义务、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

『新课教学』

预习成果展示:

(提问)

本框的知识体系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在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给与的,公民要想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就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

那首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注: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见教参P39)

一、神圣的权利  庄严的义务

1、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PPT三张图片,让学生判断反映了我国公民所行使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来系统的学习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什么?

(1)含义:

就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2)内容: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通过学生讨论

①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从国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才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年龄(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是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年龄限定的目的在于,要求选民与代表具有意志表达能力与独立判断能力。

)、政治(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能力条件(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行使法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对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无行为能力的公民,限制其选举权利的行使。

无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意志的公民,例如婴儿、植物人、精神病人等。

)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就是选举权;公民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就是被选举权。

选举权不同于选举,你可以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师:

为什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呢?

因为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都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所以,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就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将自己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让渡给这些自己选出的、能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它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和标志,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可进一步引导学生讨论“假如你有选举权,你会选举出什么样的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来代表你行使国家权利?

为什么?

”(学生讨论)

教师进行适当点评:

为什么我们要这么慎重呢?

――假如我们没有认真行使选举权,就意味着你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如果你认真行使了选举权,你的权利和国家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了保证。

(2)     政治自由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政治自由的地位:

它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

讨论:

有人认为自由就是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先给大家讲个寓言故事。

曾经有个寓言故事讲到:

一条鱼儿终日只能在水中,它心想:

要是没有水的约束,那该多么自由啊!

于是鱼儿就来到了岸上,可是没有过多久,鱼儿就因为缺氧而死亡了,永远失去了自由。

这让我们想到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也像那条鱼儿那样“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去寻找自由,最后也会像它那样失去了自由。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

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可见,自由和法律是相互依存的。

“自由是法律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举例说明:

比如法轮功,比如网络言论,如果你在网上发表一些反政府反人类的言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也告诉我们,自由不是绝对的,公民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权利。

(3)     监督权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主要讲清楚:

谁监督,监督谁,怎么监督)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包括:

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除此之外,我国的监督制度还有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信访举报制度、新闻监督制度、其他监督制度。

举例:

最近有些地方在干部考察中改公示制为预告制,公示制是在拟任人选经过组织考察并确定了拟任职务之后;预告制是在考察对象在组织考察之前,就向社会公布,并且考察的各个过程都提前预告,公之于众,以便征求群众意见。

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比如北京市制定各项政府规章制度时,广泛征求民意,搞“开门立法”,成效显著。

过渡:

我国公民除了享受政治权利以外,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接下来同学们来判断一下。

2、 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1)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

重要性:

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因此,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全国“四五”普法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 2001年4月26日转发):

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确定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为贯彻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公民维护国家的安全,要做到:

严守国家机密。

(高官讲话不避保姆酿大祸)教参P43.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国家机密不仅仅是军事和政治方面的机密,随着国际斗争的复杂化,经济和科技方面的机密也决不可忽视。

(4)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个义务。

过渡:

古代有“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今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如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学习要参与政治生活把握的第一个基本原则: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二、参与政治生活  把握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A:

含义:

这项原则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

(目前我国有中央、省、市、县四级法律援助体系,对公民基本人权重点保障,及时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障;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援助申请;并将盲、聋、哑、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列入重点法律援助范围。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因为,我国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对敌对分子讲平等。

否则法律就不能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开放的有力武器。

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另外,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平等。

例如,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男女之间,民族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要消灭这种不平等,不仅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更重要的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和物质生活水平。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课堂探究课本P11:

观点一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观点二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完全对等的"。

你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否相同?

说说你的理由。

(1)、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

A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B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不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公民。

当然,权利虽是法律规定或保护其享有者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的可以放弃或转让。

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C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我们要怎么做呢?

这一原则对我们的要求是:

一方面,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

既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只有履行义务,才能获得相应权利。

合作探究1:

情景模拟。

采用相声、小品、辩论赛、角色模拟等艺术形式,把知识寓于娱乐之中,让同学在快乐中明白事理,加深对课本知识的理解。

如:

应不应该摆地摊?

正方主要从家庭、方便居民生活、自由等角度分析;反方主要从环保、堵塞交通、安全、公民的义务等角度分析。

应该摆VS不该摆。

合作探究2:

探究2:

材料一:

某市拆迁区居民因不满市政府的拆迁办法,先是集体冲进市政府办公楼,对政府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然后又在市政府前的马路静坐并举行游行示威,一度造成交通中断。

尽管后来市拆迁办公室经过进一步的综合考虑,适当修改了拆迁办法,但部分居民却因扰乱政府办公秩序和造成交通阻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材料二:

某市交通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一个文件,规定市内每辆出租车一年增加缴纳车票营运使用费一万元,用于出租车的管理。

这一文件得到了市政府的批准。

对此,多数出租车司机认为上述做法不合理。

经过讨论,大家统一了意见,决定派代表将情况反映给《焦点访谈》栏目。

《焦点访谈》播放后,该市政府纠正了错误,撤销了该文件,退还了司机的钱款。

结合上述材料说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合上述材料说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⑴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割。

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

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⑵某市拆迁居民冲进市府大楼影响办公秩序、静坐游行造成交通中断没有正确行使监督权,没有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某市出租车司机正确行使了监督权,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履行了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两则材料都说明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的权利,又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

3、 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在我国,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一些矛盾。

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

材料:

李剑英为救百姓英勇献身的事迹。

2006年11月14日12时04分,兰州空军某部河南籍飞行员李剑英驾驶"歼7g"型号歼击机,他执行完训练任务,在返场下滑着陆过程中,飞机遭遇鸽群撞击,导致发动机熄火,空中停车。

当时离地面还有700余米,如果跳伞,他马上可获救。

但下方有一个化工厂和大量的群众,而当时机上还有800余升油和120发航空弹,如果此时就跳伞,后果不堪设想。

塔台传来的不是他的请求跳伞指令,而是他的声音:

"下方有群众,调整方向!

"10秒后,只有100米左右,此时跳伞也有机会。

但塔台还是那声音:

"有群众,准备迫降"。

可六秒后,他的飞机撞在了大堤上,当场爆炸。

他为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体现了一名共产党员对党忠诚、对人民热爱的高贵品质,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谱写了悲壮豪迈的英雄之曲。

在16秒时间里,他用生命写出了人民军队爱人民的优美赞歌。

(教师总结)三者利益关系:

在我国,公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和保障,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把三种利益结合起来。

人们形象地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比喻为“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

如何结合:

作为一名中国公民,要积极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利益。

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这是公民爱国的表现。

[小结新课]

师:

权利是神圣的,义务是庄严的。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又要求公民依法承担对国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

当我们“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并且把握这些原则去参与政治生活,那么,公民与国家之间就和谐,我们的社会就和谐。

★课余作业

联系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谈谈应该如何正确地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

 

★教学评价与反思:

本节学习的有关知识,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

教学中注意双相互动,让学生在积极思考中,自主探索、领会有关生活现象中的政治道理,学会独立分析,切忌机械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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