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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期末复习

班轮运输

第一章

1、“远洋运输”,顾名思义应该是指使用船舶跨洋过海运送旅客或货物的运输。

2、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事先制定的船期表(时间表)在特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运输。

3、运输业包括:

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水路运输分为内河运输和海上运输

海上运输分为沿海运输、远洋运输、第三国运输

4、远洋运输业的分类及概念P2—8

5、远洋运输的特点:

P8—9

⑴海上危险

1遭遇海上危险的可能性大;

②造成的损失巨大;

③为适应海上危险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比较特殊的制度;

⑵国际性

1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依存性;

②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

③适用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6、船舶的营运方式:

P22—23

⑴班轮运输(定期船运输):

严格的班轮(核心班轮)、不严格班轮

件杂货班轮、集装箱班轮

⑵租船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航次租船、定期租船

光船租船、包运租船

7、班轮运输的优点:

①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地;

②特别适应零星小批量的件杂货对运输的需要;

③能满足各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并能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

④负责转运工作,有利于扩大贸易网;

8、班轮运输的条件:

①要有技术性能高、设备齐全的船舶;

②有技术和业务水平较高的船员;

③有一套适于接受和交付小批量货物的货运程序;

9、班轮运输的营运特点:

①班轮运输是按照提单条款组织运输的;

②班轮运输是按照事先公布的运价本计收运费的;

③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

④在装货港仓库接受货物和在卸货港仓库交付货物;

⑤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没有关于装卸时间的约定;

10、班轮运输的特点:

①高运价;

②5定:

定船名、定船期、定运价、定挂港顺序、定航线;

11、班轮公会是指由两家以上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为避免相互间的竞争,维护共同利益,通过在运价和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签订协议而组成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

12、班轮公会的发展历史

⑴世界上第一个班轮公会是1875年由7家英国船公司在印度加尔各答贸易中成立的“加尔各答班轮公会”。

⑵远东班轮公会的前身是“中国班轮公会”,它是在1879年8月由英国的HOLTEGLENA,CASTLES,P&O和法国的MES-SAGEERIESMARITIME等班轮公司达成协议组成的。

⑶班轮公会的组织发展很快,世界各航线都有班轮公会成立,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远东班轮公会”即“远东水脚公会”,它正式成立于1887年,会址设在英国的伦敦,是一个相当庞大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

会员公司包括英国、瑞典、挪威、丹麦、荷兰、德国、美国、法国、日本等28个国家的40家船公司。

⑷1974年4月6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72个成员国对《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进行投票表决,并最终以60票赞成、7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的重要意义了。

13、班轮公会的主要业务P60—62

第二章

1、班轮运输货运程序:

揽货与订舱、装货、卸货、交付货物。

2、揽货通过以下传媒手段宣传:

广告、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

3、订舱是货物托运人(shipper)或其代理人根据其具体需要,选定适当的船舶向承运人(即班轮公司或它的营业机构)以口头或订舱函电进行预约恰订舱位装货、申请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

4、船公司在揽货和接受订舱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船舶舱位的分配;订舱货物的性质、包装和重量;挂靠港口的规章;

5、装船分为:

⑴直接装船:

危险品、冷冻货、鲜活货、贵重货或者批量较大的同类货物,则可在事先商定后,由托运人将货物直接送至船边,或使用托运人的驳船将货物送到船边直接装船。

⑵集中装船:

有序地装货,提高装货效率

6、卸船:

⑴直接卸船:

一般不适用

⑵集中卸船:

班轮运输中,一般由卸货代理人总揽卸货和接受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工作。

⑶误卸:

将本应在其他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称为溢卸,或本应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情况称为短卸,并将溢卸和短卸统称为误卸。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如果发现溢卸或短卸货物,应立即向到达本港以前的各挂靠港口的船公司的代理人发出货物查询单。

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的损坏责任问题,一般在提单条款中都有通常规定,因误卸而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的补送、退运、卸货和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负担,船公司不负担任何责任。

7、交付货物的基本程序:

P39

“凭单交货”是交付货物的最基本的原则,用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

8、特定情况下交付货物的程序:

P39—40

⑴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

货主采用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必须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提出申请,而且还必须在船舶自装货港开航后,抵达第一个选卸港前的一定时间以前(通常为24h或48h)

⑵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

是指在提单上所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

(商业习惯做法)

⑶凭保证书交付货物:

全套正本提单交给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回保证书。

⑷电放:

是指在装货港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再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并指定收货人,承运人以电讯方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提单情况下交付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都要出具保函)。

由于与传统的做法不同,因此,托运人和收货人都要出具保函,但收货人不需要履行解除担保的责任。

在实施“电放”时,各方应注意:

①承运人不能交错货;②托运人应能收到货款;③收货人应能提到货物。

9、装船单证:

⑴托运单: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承运后,便在托运单上编号并指定装运的船名,将托运单留下,副本退还托运人备查。

⑵装货单:

是指由托运人按照托运单的内容填制,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审核并签章后,据以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的承运凭证。

又称为“关单”

⑶收货单或者大幅收据:

由船上大副代表船方签署给托运人的作为证明船方已收到该票货物并已装上船舶的凭证。

大副的批注应注意:

过度批注、不足批注。

批注时应注意:

①首先检查货物的外表状况并核对货物是否与收货单的记载一致;

②批注时,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③批注的内容要明确、肯定、具体,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④对不同价值的货物批注的宽严程度应有所区别;

⑤既要考虑托运人的具体情况,又要防止托运人投机取巧;

⑥对货物包装脆弱,不适于远程海上运输或有些货物装船时损坏虽不严重,但肯定会进一步扩展的必须加以批注;

⑦批注内容不能与提单条款相矛盾;

⑧不应将毫无实际意义的内容批注在收货单上;

⑨书写时字迹要清晰、容易辨认。

⑷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⑸装货清单:

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装货单留底联,将全船待装货物分卸货港按货物性质归类,依挂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的汇总单。

⑹载货清单:

又称为“舱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

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

⑺危险货物清单: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都必须向当地的海事部门申请派员监装或监卸。

⑻货物积载图:

是以图示的形式来表示货物在船舱内的装载情况,使每一票货物都能形象具体地显示其在船舱内的位置。

10、卸货单证:

⑴货物残损单:

是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受损货物时使用的,作为卸货交接证明的单证。

⑵货物溢短单:

是我国港口在卸货过程中,发现所卸货物多于或少于载货清单所记载的数量时使用的,作为卸货交接证明和区分交接责任的单证。

11、交付单证:

提货单D/O:

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据以向现场(码头、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的凭证。

12、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

⑴集装箱发放通知单:

又称为“空箱提交单”,是船公司指示集装箱堆场将空集装箱及其他设备提交给本单持有人的书面凭证。

集装箱发放通知单一式三份,由船公司签发,除自留一联备查外,分送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及集装箱堆场各一联。

⑵集装箱设备交接单E/R:

集装箱所有人或集装箱经营人委托集装箱码头,堆场与货方或集装箱货运站(用箱人)交接集装箱或冷藏集装箱,或特种集装箱及电动机等设备的凭证。

E/R分出场设备交接单和进场设备交接单,各有三联,分别为箱管单位(或船公司)联、码头,堆场联和用箱人、运箱人联。

⑶装箱单:

按货物装箱顺序(自里至外)积载装箱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志和其他货运资料的单证。

作用:

报关资料的补充;箱内所装货物的明细清单;马头皮编制装、卸船计划的依据;计算船舶吃水和稳性的数据来源。

缮制人:

①整箱货:

发货人;②拼箱货:

集装箱货运站

⑷场站收据:

又称为港站收据或称码头收据,是指船公司委托集装箱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在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已收到货物,托运人可凭以换取提单或其他多式联运单证的收据。

场站收据是“出口十联单”中的三联。

包括场站收据正本一联;场站收据副本①-装货单一联,场站收据副本;②-大副联一联。

“出口十联单”的流转程序见P.115。

13、集装箱运输进口货运主要单证:

到货通知书:

是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集装箱卸入集装箱堆场,或移至集装箱货运站,并办好交接准备后,用书面向收货人发出的要求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通知。

到货通知书是集装箱进口五联货运套单中的一联。

进口五联货运套单包括到货通知书一联,提货单一联,费用账单㈠及㈡各一联和交货记录一联。

第三章

1、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功能: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②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3、提单的分类:

P127—132

4、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5、提单的准备

6、提单的签发:

大副收据换取提单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只有承运人本人、船长和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提单签发人必须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提单由代理人签发,它还必须表明被代理者的身份,即必须明确显示谁是承运人

中国《海商法》第72条第2款“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提单签发日期:

应与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收货单的签发日期一致。

提单的份数:

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

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不需要签署。

允许签发数份正本提单,并且各份正本提单都具有同等效力,但以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

7、提单的更正:

提单需更正的原因:

与实际装载情况不符;因托运人申报材料的错误;信用证要求的条件有所变更;

因更改提单内容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则应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

如果提出更改要求时,船舶已开航,还应立即电告船长作相应的修改。

8、提单的补发:

⑴如果正本提单结汇后,在转递途中遗失,收货人可在目的港凭副本提单和具有信用的保证人,如银行出具的保证书提取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除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将提单声明作废外,无须另行补发提单。

⑵如果提单在结汇前遗失,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担保,经承运人同意后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

同时还要把有关情况转告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声明前签提单作废,以免发生意外纠纷。

9、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发生的一切责任为内容的保函,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保函必须是以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托运人的名义提出的。

10、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般有两种情况托运人须提供保函:

⑴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就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包装问题上存在分歧时,如承运人怀疑托运人提供的情况有问题,但又没有合适的方法加以检查,或者承运人认为货物的包装不适合长途运输,而托运人这时已不可能另换包装,承运人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以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就在提单上记入不利于托运人的批注。

⑵托运人为了某种个人目的,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记入与实际货物情况不一致的内容,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

11、提单的背书:

是指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受让人,并签名的转让手续。

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的条件下,只要经过背书都可以转让。

背书的种类:

完全背书(记名背书)、指示背书、选择不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几点提示:

①空白背书不经背书即可转让,提单变成不记名提单。

②记名提单不能转让。

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允许转让时,应以记名的收货人为第一背书人。

③完全背书时,必须连续背书才能连续转让

④指示背书下背书必须连续。

(其中一份用于提货时,其他的正本提单就不再有效,即使背书这种背书也无效。

第四章

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国内法、中国海商法、提单的背面条款

2、1924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在1924年8月获英皇批准。

1924年8月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也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称为海牙规则的《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3、英国普通法中的一些默示规定的原则来处理,即承运人应默示保证:

①签订合同时应保证船舶适航;②保证船舶合理速遣;③保证船舶不发生不合理的绕航;

适航性之间因果关系和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4、出现了限制承运人在提单上任意增加免责条款,使提单规范化的要求。

1893年,美国制定并通过了《哈特法》,应默示做到以下:

尽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配备适当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的责任,那么,对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船东或他的代理人无须负责。

不适航性之间因果关系和物品丢失或损坏货物

5、规则的起源:

⑴1921年在海牙举行的国际法协会的会议上,由有关各方组成的代表团草拟并通过了规则的主体,即1921年的海牙规则。

⑵1923年10月又在布鲁塞尔对这个规则继续作了一些修改,完成了海牙规则的制定工作。

⑶1924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在1924年8月获英皇批准。

⑷1924年8月25日,各国政府的代表也在布鲁塞尔通过了简称为海牙规则的《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海牙规则全文共有16条,其中第1条至第10条是实质性条款,主要内容P134

7、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  “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海牙规则:

8、第三条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

(a)  使船舶适航;

(b)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9、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10、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a)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如果这项标志是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标志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b)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c)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标志、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依照第3款(a)、(b)、(c)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11、第四条权利与豁免

⑴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它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⑵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  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  天灾;

(e)  战争行为;

(f)  公敌行为;

(g)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  检疫限制;

(i)  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  暴动和骚乱;

(l)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  包装不充分;

(o)  标志不清或不当;

(p)  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⑶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⑷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⑸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

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⑹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

⑺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12、第三条8款承运人最低义务最大限度的权利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

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13、第三条6款索赔时效

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14、第十条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和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15、海牙规则的不足之处:

比较关注承运人利益;风险划分不平衡;

某些条款解释不明确;海牙规则不适于集装箱运输;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过低;诉讼时效太短(举证困难)

海牙维斯比规则:

1、1968年2月23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2、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背景:

⑴两个修改意见:

彻底修改;彻底废除模糊条款;

⑵发达国家的运输意见:

折中各方观点;部分修订;

3、海牙维斯比的发展历史:

⑴1963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草拟了修改海牙规则的议定书草案,提交给1967年和1968年召开的海事法会议通过。

⑵1968年2月23日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⑶在此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前往参观了曾是15世纪有名的海法《维斯比规则》编纂地的维斯比城。

⑷维斯比规则共有17条条文,但只有前6条才是实质性的规定。

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补充的内容,主要包括:

提单的证据效力;

①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是作为承运人依照规定所载内容“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初步证据)。

依照第3款(a)、(b)、(c)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②维斯比规则在这里作了补充,明确规定:

“当该提单已被转予诚实行事的第三方时,便不能接受与此相反的证据。

也就是说,维斯比规则肯定了提单对善意的第三者而言,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5、承运人责任限制

第二条第四条的第5款应予删去,并改为下列规定:

(a)除非在装货前,托运人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载入提单,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所遭受的或有关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单位的金额超过10.000法郎的部分,或按灭失或损害的货物每公斤毛重超达30法郎的部分,均不负责任,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c)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时,提单中所载明的、装在这种装运器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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