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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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调研报告

  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xx人,其中女教工xx人,占教职工总数的xx%。

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

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

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仅xx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x人大代表,2名女同1

  志被推选为x人大代表;x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

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xx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xx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xx%。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

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

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

目前为止,已有xx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xx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xx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xx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

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xx项,参赛教师xx人,其中女教师xx人。

仅xx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

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xx小学获一等奖,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

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xx市“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十佳教师”。

我区xx名教师被评为市“优秀教师”。

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各单

  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

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x个月,晚育实行休假xx天,产期发放100%工资。

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

强化xx宣传。

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

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

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

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

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

第三篇:

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调研报告

  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4033人,其中女教工2318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7.48%。

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38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

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

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仅2014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省人大代表,2名女同志被推选为区人大代表;5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

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137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28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1%。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

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

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

目前为止,已有182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1936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1400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110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

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84项,参赛教师2507人,其中女教师1304人。

仅2014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

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青年路小学获一等奖,校长滕欣云同志获得市教育局奖励人民币6000元,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

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潍坊市市区“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市区“十佳教师”。

我区39名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

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各单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两纲”,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

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产期发放100%工资。

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

强化“两纲”宣传。

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

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

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

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

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

2014年度,区教育局妇工委被区妇联授予区妇女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四篇:

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调研报告

  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4033人,其中女教工2318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7.48%。

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38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

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

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仅2014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省人大代表,2名女同志被推选为区人大代表;5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

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137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28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1%。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

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

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

目前为止,已有182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1936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1400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110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

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84项,参赛教师2507人,其中女教师1304人。

仅2014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

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青年路小学获一等奖,校长滕欣云同志获得市教育局奖励人民币6000元,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

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潍坊市市区“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市区“十佳教师”。

我区39名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

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各单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两纲”,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

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产期发放100%工资。

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

强化“两纲”宣传。

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

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

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

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

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

2014年度,区教育局妇工委被区妇联授予区妇女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一文由搜集整理,第五篇: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不要放弃自己!

-------看到这一句小编也心有感触,想起当初离家前往几千里外的地方的时候,妈妈也说过类似的话,但是身为男儿,必须创出一片天,才能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2014年3月)

  为了帮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广大女职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从《工会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录以下条款,供执行使用。

  一、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1、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五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不得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市改革企业集体合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参加生育保险,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

铅的冶炼、浇铸,铅粉

  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十。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关于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五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关于女职工哺乳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关于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代替。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四款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关于女职工更年期劳动保护的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南京市《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合并使用。

  3、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卫生保健的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

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

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4、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及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的规定执行。

  5、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设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

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

  6、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落实有关女职工计划生育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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