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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有关法规,并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在遵循平等互利、互惠互让的原则。

甲、乙双方就上述展会展台的设计、制作与搭建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以下合同项目:

一、甲方责任:

1、 按甲方确认的活动设计方案(见图纸),监督乙方实施。

2、 甲方应向乙方确认正确的公司名称及标准字体和颜色;

3、 甲方应向乙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最终效果图纸及施工图;

4、如有增加项目,需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乙方才可施工增加项目。

5、 若因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或未及时提供展览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或参展产品未能按时到达现场,所导致的展览工程工期的延误及其它直接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最终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2、 乙方须负责制作,安装及提供报价单所列项目;

3、 乙方在约定交工之日时,必须完成会场搭建工作。

4、在搭建制作过程中认真履行甲方提出合同书上的要求.

5、在施工过程中,如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安全设施发生了问题,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更改意见,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如在报价范围之外,乙方可现场出报价单,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

7、展览期间,工程如因甲方人为损害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 乙方负责在展会期间每日派专人监测电路,并负责维修。

9、 乙方负责在X月X日X点布展完毕,X日X时主体工程完成交由甲方,并协助甲方展品进馆布展。

10、 场馆施工押金由甲方交付,如展览期间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总价及付款方式:

1、总价: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RMB:

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之日付全款的60%,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RMB:

_____元)余款的40%即人民币:

__________元整(RMB:

_______元)在展会第二天(即:

2011年月 日)一次性付清现金或者支票。

 

四、违约责任:

1、工程交工后,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甲方人员、财产造成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解决问题,并避免甲方因此遭受损失。

2、 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200%的违约金。

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无效,任何一方有权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或武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终止;否则追究其经济责任。

2、因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责任方须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若有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加条款:

(须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否则视为无效)

1、以此对应的报价单、最终效果图为合同书附件

(一)、

(二)。

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准!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甲方:

                                        乙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览合同中的主要内容

由于展览的内容、展品、组织、当事人的不同,展览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会有很大区别,但是根据一般惯例,展览合同往往会包括以下内容:

  1、展览项目的名称及合同当事人

  2、展览的展期和开闭幕时间

  3、展品名称、数量及展品提供方权利保证

  4、展览场地与展览场地提供方服务保证

  5、展览前期筹备工作

  6、陈列设计与布展

  7、展品运输、包装与保险

  8、展品入馆点交

  9、展览代表团

  10、展览开幕仪式

  11、展览组织工作

  12、展品保管与展览安全工作

  13、展览图录及相关宣传品制作

  14、展览新闻宣传

  15、展览招商工作

  16、展览营销工作

  17、展览相关文化产品开发与文化活动策划

  18、紧急情况处理

  19、知识产权授权

  20、撤展与展品离馆点交

  21、展览费用结算

  22、双方其它权利义务

  23、附随义务保证

  24、违约责任

  25、合同未尽事宜

  26、合同续延、变更与解除

  27、不可抗力

  28、合同适用法律与使用语言文字

  29、合同争议解决

  30、合同的主文、附件及译本

  31、合同生效与失效

展览方面涉及到的相关规定

(1)有关展台的规定。

高度限制:

展览会对展架及展品都有限制规定,尤其对双层展台、楼梯、展台顶部向外延伸的结构等限制更严,限高往往不是禁止超高,如果办理有关手续并达到技术标准,有可能获准超高建展台、布置展品。

开面限制:

很多展览会禁止全封闭展台,如果展台封闭,展览会就失去展示作用,参观者就会有抱怨,但是展出者需要封闭办公室、谈判室、仓库等,因此,协调的办法一般是规定一定比例的面积朝外敞开。

这个比例一般是70%,允许30%以下的面积封闭。

  

(2)有关展览用具的规定。

展架展具材料的限制:

在很多国家,展览会规定必须使用经防火处理的材料,限制使用塑料,限制危险化学品。

电器的规定:

绝大部分国家的展览会对电器都有严格的规定,所用电器的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当地规定和要求。

  (3)有关人流的规定。

走道限制:

主要是对走道宽度的规定和限制,为保证人流的畅通,展览会规定走道宽度,禁止展出者的展台、道具、作品占用走道;电视、零售商品往往造成堵塞,因此也有相应的要求,比如电视不得面向走道,柜台必须离走道一定距离等。

  (4)有关消防的规定。

消防环境的规定:

如果是大面积的展台,必须按展馆面积和预计的观众人数按比例设紧急通道或出口并设标志。

消防器材的规定:

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人员的规定:

有些展览会要求展台指定消防负责人,并要求全体展台人员知道消防规定和紧急出口等。

  (5)有关展品的规定和限制。

主要是对异常展品包括超高、超重展品的规定。

只要采取适当措施一般都可以解决。

比如限高,只要展馆高度足够,就可以与展馆商量解决;超重展品可以使用地托,分散单位负荷。

比较常见、难解决的问题是展馆卸货大门的尺寸,这是自然限制。

超高超重展品一般需要先于其他展出者的展品进馆。

如果遇有任何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尽早与展览会组织者或展馆所有者商量。

这类展品对展览会通常有宣传价值,因此,组织者会愿意积极协助。

有些展览会考虑安全,会限制操作机器。

对于武器,一般都有专门的规定,且手续都很麻烦。

  (6)有关环境的规定。

音量限制:

背景音乐由展览会组织者安排,展出者的声像设备的音量必须控制在不影响周围展出者的范围内。

色彩限制:

若展览会组织者想取得协调效果,往往会提出色彩要求。

要求展出者使用某种基本色调或标题色调。

展览会还可能会提出标题字型、大小,这方面的规定大多比较宽松。

展出者只要遵守规定,并不干扰周围展台(比如噪音太大),展出者一般可以任意设计展台形状、摆置展品、使用颜色。

  (7)有关劳工的规定。

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规定,展场劳工必须是工会注册工人。

不允许展出者自己动手。

比如在美国纽约,如果展出者拿起锤子想钉根钉子,当地工人就会夺下锤子阻止你干活。

美国人剥夺你的“劳动权”,听起来很荒唐,但是却是事实,还必须遵守。

  (8)有关手续的规定。

展览会大多要求展出者将设计送审,并要求展出者施工前办理手续。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主编单位:

华东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

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文化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和建设部、文化部(86)城设字第96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6-91,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91年5月16日

前言

  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1991年5月16日以(1991)建标字32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本《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局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

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爆物场所的相关距离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场地干燥,排水通畅、通风良好。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规划,一次或分期建设;

  二、大、中型馆应独立建造。

小型馆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必须满足环境和使用功能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三、馆区内宜合理布置观众活动、休息场地;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

  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八、应根据建筑规模或日平均观众流量,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0.1条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

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

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

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

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

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

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

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陈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

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

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报告厅宜按1~2㎡燉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

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

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第四章 藏品防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藏品防护应包括温湿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要求。

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应符合专业规范外,尚应执行本规范第五、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4.1.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要求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的计算参数以及是否设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等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门窗应密闭,外墙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4,屋顶的热惰性指标(D)不应小于3。

  第4.1.3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采暖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Ro)应按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JGJ24)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的基数上,外墙再增加20%、屋顶再增加30%进行设计。

  第4.1.4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设置空气调节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o)可参照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GJ19)中推荐的数值采用。

  第4.1.5条当藏品库房和陈列室不设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外墙的总热阻(Ro)不应小于0.66㎡•K/W,屋顶的总热阻(Ko)不应小于0.90㎡•K/W。

  第4.1.6条藏品库房应分别装置厚度不小于0.8mm的金属板窗、玻璃窗、金属板门和金属栅栏门;若设置采暖、空气调节设备时则应采取密闭保温措施。

  第4.1.7条绿化设计宜选用有利于降温、滞尘、净化空气的树种,不得选用易生虫害和飞花扬絮的树种,并应防止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散水坡或排水沟种植。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收藏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珍品的库房应设置空气调节设备。

  第4.2.2条设置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冬季温度不应低于10℃,夏季温度不应高于26℃,相对湿度应保持基本稳定,并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参数,推荐值参照表4.2.2。

藏品相对湿度表4.2.2

藏品材质类别相对湿度(%)

金银器、青铜器、古钱币、陶瓷、石器、玉器、玻璃等40~50

纸质书画、纺织品、腊叶植物标本等50~60

竹器、木器、藤器、漆器、骨器、象牙、古生化石等55~65

墓葬壁画等45~55

一般动、植物标本等40~60

  第4.2.3条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相对湿度不应大于70%,并宜控制昼夜间的相对湿度差不大于5%,贯彻恒湿变温的原则。

  第三节 防潮和防水

  第4.3.1条屋顶的排水系统应严防渗漏;藏品库房的地下层室内和地面层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条水池、喷泉不应紧贴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布置。

  第四节 光照要求

  第4.4.1条藏品库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应小于3mm,并宜采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阳光直射的装置。

收藏对光特别敏感藏品的库房可选用过滤紫外线、吸收红外线的玻璃,或在玻璃上进行滤膜处理。

  第4.4.2条藏品库房室内和对光特别敏感展品的照明应选用白炽灯,并有遮光装置。

陈列室内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线少的光源。

  第4.4.3条陈列室的一般照度应根据展品类别确定,推荐值参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荐值表4.4.3

展品类别照度推荐值(LX)

对光不敏感:

金属、石材、玻璃、陶瓷、珠宝、搪瓷、珐琅等≤300(色温≤6500K)

对光较敏感:

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画、壁画、

角制品、天然皮革、动物标本等≤180(色温≤4000K)

对光特别敏感:

纸质书画、纺织品、印刷品、树胶彩画、染色皮革、

植物标本等≤50(色温≤2900K)

  第五节 防烟尘和防有害气体

  第4.5.1条若大气环境中的烟雾灰尘或有害气体的日平均浓度超过限值,设置通风或空气调节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对新风采取过滤净化措施。

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烟雾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类别浓度限值(mg/㎡)

烟雾灰尘0.15

二氧化硫(SO2)0.01

二氧化氮(NO2)0.01

臭氧(O3)0.01

一氧化氮(NO)0.05

一氧化碳(CO)4.00

  第4.5.2条锅炉房、熏蒸室、化学实验室等用房应与藏品库房和陈列室间隔一定的距离,废气排放应作净化处理。

  第4.5.3条固定的保管和陈列装具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紧密。

  第六节 防虫和防鼠

  第4.6.1条食品小卖部、食品仓库等用房严禁靠近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布置。

未设空气调节设备的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在能开启的外门窗上装置可拆卸的纱扇。

  第4.6.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通风孔洞应加设防鼠、防虫装置.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

有鼠地区的陈列室外门宜为金属门或下缘包覆金属板的木门。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藏品库房的外窗和陈列室的地面层、二层外窗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盗装置。

  第4.7.2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在外墙上的水平连续遮阳、不同标高建筑相连外的高侧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通风口等处应设安全防盗装置。

  第4.7.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周围不应有可供攀缘入室的高大乔木、电杆、外水落管、墙板等物。

藏品库区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第4.7.4条藏品库房总门、珍品库房及珍品陈列室应设置安全监视系统和防盗自动报警系统。

  第五章 防火

  第一节 建筑防火

  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

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1.2条藏品库房、陈列室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

防火分区内的隔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封闭式竖井的围护结构应采用非燃烧体及丙级防火门。

  第5.1.3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的固定装修应选用非燃烧体或阻燃材料。

  第二节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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