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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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个人

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以下称个人质押贷

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向我行申请一定金额的人

民币贷款,并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标准化质物包括我行出具的未到期的本、外币定

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存

本取息存款、我行 99 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

(电子式)、以及我行予以承兑的商业汇票(下称“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

 

第二章借款人及质物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以个人定期

存单作为质物的,借款人为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1

(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质物要求

(一)可接受质物:

1、我行出具的借款人本人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

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以及我行

99 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票面真实、

要素齐全、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借款人本人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

票。

2、我行出具的第三人未到期的本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

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以及我行 99 年(含)

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票面真实、要素齐全、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

景的第三人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已被依法止付的存单、定期存款及国

债(包括凭证式及电子式,下同)、银行承兑汇票或未成年人名下存单和

国债及第三人外币存单、外币定期存款、储蓄国债(电子式)均不得作为

质物。

(三)质物在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

用于质押时,冻结部分停止取息。

 

第三章贷款要素

第七条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最低贷款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根据质押物

 

2

币种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日元

其他外币

质押率

90%

85%

85%

80%

80%

本金(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人民币计算,存本取息

定期存款按照存款金额减去已结利息计算)和各质押物具体币种规定的质

押率确定。

(一)可质押的存款币种为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瑞士法郎、

英镑、欧元等七个币种。

 

 

良的我行优质客户,并以人民币存单(款)做质押的借款人,可适当提高

质押率,但最高不能超过 95%。

总行依据汇率、利率及相关货币政策变动

随时对质押率进行调整。

经营机构应在综合考虑汇率波动、利率及相关货币政策变动和贷款逾

期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实际执行的质押率,确保质物至授信到期日的本息可

覆盖贷款本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质押率高于90%(含)的贷款必须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

方式。

(三)质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储蓄国债(电

子式)质押的,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日的前三十日。

第九条 贷款利率

 

3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

动区间内确定所适用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 还款方式

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或利随本清等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我行出具的借款人本人、第三人名下本、外币定期存单及民生

卡、普通存折和定期一本通内定期存款、国债权利凭证、银行承兑汇票,

以外币存款或存单作质押且贷款金额在等值五万美元(不含)以上的,需

提供外汇资金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和标准化质物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外籍及港澳台人士

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文件,包括签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等;

标准化质物所有人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股

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印鉴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借款人以非本人名下的人民币存单、存款和凭证式国债、银行

承兑汇票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应与存单、存款、凭证式国债所有人、银行

承兑汇票收款人一同到经办贷款的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存单、存款或国

债、银行承兑汇票所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4

(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申请贷款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承

兑汇票、证明真实交易背景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

足以证明交易背景的发票。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对提交的资料及质物进行初审和认证

(一)验证借款人及出质人身份证件及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出质人为企业的,应查验企业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核对企业

印鉴,根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法人授权委托书确认质押事项;

(二)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存款和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

存单和国债所有人应向经办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存

款和国债作为质物申请借款时,存单、存款和国债所有人应向经办行提供

并验证密码,同时核对存单和国债权属,否则我行有权拒绝办理;

(三)以储蓄国债(电子式)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应重点审核借款

人身份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用做质押贷款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是

否为我行代理销售,其质押权利账户余额是否高于贷款申请金额,其质押

权利账户期限等;

(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应对票面的真实性、填

写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银行承兑汇票显示出的前手、本手的情况

审核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他足以证明交易背景的发票;对我行承兑情

况进行核实,确保承兑行为的真实性;

(五)营业经理审批权限内的贷款,柜台人员直接打印验证回执并随

传票装订。

超过营业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验证密码时,柜台人员应凭零售

银行部门出具的内部业务联系单核验出质人的印鉴或密码,并将核验结果

 

5

记录在内部业务联系单上,返还零售部门一联,通过系统验证密码的,应

打印一式两份验证回执,柜台和零售部门各一联。

会计部门留存的内部业

务联系单和验证回执随传票装订;

(六)根据质物币种及当天汇率计算最高可质押的贷款额。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本人定期一本通、

借记卡下的小额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储蓄国债(电子式)

质押贷款可由营业机构营业经理审批,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和营业经理应对

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请人是否年满

18 周岁,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是否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二)以普通存折或借记卡下的存本取息存款、凭证式国债或第三人

存单、存款质押或贷款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应按照贷款授权上

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四条 质押物移交、冻结

(一)办理质物移交

如质物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或银行承兑汇票,须办理质物的移交、

入库保管手续并向出质人出具质物保管收据,如质物为借记卡、定期一本

通存折、普通存折或储蓄国债(电子式),则无需质物的移交、入库。

(二)办理质物冻结

系统可自动冻结质物的,将自动对质物进行冻结,会计放款人员应于

贷款发放后即时查询冻结是否成功,如冻结不成功,应及时手工补冻结;

 

6

对于系统无法进行自动冻结质物的,会计放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对质物

进行手工冻结。

办理手工冻结的,冻结期限不短于贷款到期后两年;储蓄国债(电子

式)冻结期限不短于贷款到期后 3 个月但不应长于储蓄国债到期日。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

借款人、出质人与我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发

放贷款。

营业经理权限内的借款业务,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借款人提交的证明

资料应专夹保管,定期归档。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可根据其资金运用情况向我行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

贷款,并提交提前还款申请;

(二)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后,经办行应及时向出质人退还质物、

解除质物冻结并收回质物收据。

第十七条 贷款回收

(一)贷款到期日,我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贷款

本息全额清偿后,经办单位向出质人解除质物冻结、退还质物并收回质物

收据;

(二)经出质人同意,借款人可申请以质押物本息归还贷款;

(三)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

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十八条 贷款逾期处理

 

7

若贷款发生逾期,经办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贷款发生逾期,

按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可处置质物以抵偿贷款本息。

处置质物抵偿贷款本息

及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退还出质人。

在质物不足以抵偿时,经办行应

指定专人依法对借款人进行追索。

 

第五章借新还旧及展期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原有质物作质押,在原借款到期后 30 天内,在归

还全部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可向经办行提出办理贷款借新还旧;在利息正常

归还的情况下,在贷款到期前可向经办行提出办理贷款展期。

以第三人所

有的质物作质押的,贷款借新还旧和展期应同时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

贷款借新还旧视同新发放贷款,具体要求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质押贷款借新还旧后的贷款期限及展期后累计期限最长不

超过质物的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借新还旧贷款利率依据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标准执行。

期贷款利率依据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时,必须在结清原贷款利息的基础上

按照贷款日的汇率和质押率重新核定贷款额度,如原贷款本金大于重新核

定的额度,则借款人至少需归还这部分差额后方可办理,并按照规定办妥

质物的再冻结和保管手续。

贷款展期最多只能办理一次,不允许部分展期,且展期期限不能超过

原贷款期限;如果按照展期办理日的汇率和质押率重新核定贷款额度小于

原贷款本金则不能办理。

 

8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以第三人存单、存款、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

的贷款申请,应清楚了解借款人及出质人的关系,分别面签合同;质押期

间我行不接受出质人提出的对质押物的挂失申请。

对于以公司存单、国债、

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的贷款申请,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出质

人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时要在办妥相应的质物移交、冻

结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对外币质押贷款,经办行要随时跟踪并密切关注汇率变

动对我行债权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对大额外币质押贷款,应

掌握外币资金来源及贷款去向,防范借款人利用我行质押贷款达到套汇目

的;对以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要求的大额外币作质押的贷款申请

不予受理;我行不接受以第三人外币存单作质押的贷款申请,防止借款人

利用质押贷款逃避外币结、售汇政策监管。

第二十五条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要在确认票面真实性和票

面要素完整性的前提下,重点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操作风险防范

(一)防止借款人身份资料和质押物虚假风险,防止借款人冒用第三

人存单申请贷款;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依法止付的

质物不得接受质押;有效质物须出质人进行密码校验以确认权属合法性。

(二)对于外币质押贷款要综合考虑汇率变动趋势、存贷款利率、贷

款期限、结息方式等因素在规定的上限范围内确定实际质押率。

 

9

(三)不受理未成年人的存单或国债作质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

起实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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