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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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说明:

本条明确了制订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领导人员类别】本规定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从化区人民政府授权从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为区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和区财政局(国资局)党组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财政局(国资局)直管企业)。

本规定所称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一)区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党委委员(支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二)区财政局(国资局)直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三)经区财政局(国资局)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列入管理的其他人员。

【说明:

本条按照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二条,列明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类别。

第三条【选拔原则】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说明:

本条明确选拔任用原则,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三条制订。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建立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区实际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说明:

本条强调建立制度的重要性,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点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五条【监督管理】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说明:

本条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六条【级别和待遇】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休时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说明:

本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七条【管理权限】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区委和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管理。

其中区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由区委管理,其他领导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四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八条【管理职责】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对所属的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和所投资的控(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进行管理。

【说明:

本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八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健全企业运行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党组织、经营班子、监事会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说明:

本条规定了区属国有企业健全运行机制,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八条制订。

第十条【董事会职数设置】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配置5至7人,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职工董事1人、外部董事2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经营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企业党组织的设置】企业按照党员人数规模设立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

(一)党支部的设置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可设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企业,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其他企业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企业一般应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50至100人)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二)党委的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企业设立党委。

党委职数5至7人,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人。

党委按照工作分工设立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工委员、青工委员等,委员分工可单项任职也可多项兼职。

党委委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担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党委委员担任。

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经营班子职数设置】经营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组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为3至5人。

经营班子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说明: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九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制订。

第十三条【监事会职数设置及职责】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监事会对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代表区财政局(国资局)对区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说明: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四条【任职制度】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现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的分离,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总经理。

经营班子中除总经理外,其他成员一般不得进入董事会。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支部);经营班子成员与党委(支部)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般由1人担任。

党委(支部)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抓党建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

【说明:

本条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点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五条【任期规定】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经营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党委(支部)会的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党委(支部)会应按时换届。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一条部分条款,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六条【领导人员兼职的要求】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其中董事长、党委书记不得兼任出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兼任出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严格企业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约束,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项目。

【说明:

本条明确规定领导人员关于兼职的要求,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二十三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七条【领导任职基本条件】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具有做好国有企业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能结合企业的实际,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良好的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有一定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和较好的工作业绩;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信誉;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十八条【提拔资格】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

(二)提拔担任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2年或下一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2年或副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拔任职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10周岁;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说明:

本条列明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五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十九条【具体任职条件】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础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党委(支部)委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符合《党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经营班子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

(四)监事会成员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说明:

本条进一步明确具体领导岗位所需具备的条件,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方式】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二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一条【聘用制度】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委任制、聘任制、选任制。

(一)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聘任制或者选任制;

(二)经营班子成员实行聘任制,经营班子人选经组织考察、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三)对党委(支部)班子成员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四)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

【说明:

本条列明区属国有企业的具体聘用制度,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三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二条【任用程序】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按照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考察、任免等事项。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四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三条【选拔程序】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

(二)形成选拔任用初步方案;

(三)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察(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七)讨论决定;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五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聘程序】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六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五条【竞争上岗程序】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竞争职位、职位职责、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测试;

(四)根据测试和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讨论决定;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民主测评也可以在测试之前进行。

对民主测评得分过低的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七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六条【内部选拔】在区属国有企业内部选拔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有关人选是否列为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八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七条【选拔考察要求】选拔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九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八条【拟任公示期】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二十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二十九条【征求意见】选拔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二十一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十条【试用期】除区内平级交流外,对通过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方式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二十二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十一条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一)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根据区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职位空缺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报区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根据相关的报告和酝酿程序形成选拔任用初步方案后,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进行推荐、考察,征求分管区领导意见后,报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按有关程序任免。

其中,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区政府任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党委(支部)书记由区委组织部批复后由企业上级党委(党组)任免。

(二)其他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其他区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副董事长、董事、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党委委员(支委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由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职位空缺情况,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人选、开展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后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任免。

任免后报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备案,其中:

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人选由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向区纪委提出,任免后报区纪委备案;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其他区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方案并组织开展。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四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局(国资局)直管企业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和任免程序:

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由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根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职位空缺情况提出人选,开展民主推荐、考察后任免。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四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十三条【待遇执行原则】按照“老人老制度、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保留本规定出台以前由区委、区政府及其他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中的有关待遇,企业领导人任期届满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机制,实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相结合。

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说明:

本条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八点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十五条【科学决策】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董事长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企业党组织的意见,重大决策执行和调整情况应及时向企业党组织通报。

【说明:

本条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点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说明:

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三十九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十七条【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决策、制订重要规章制度和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说明:

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四十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十八条【个人事项报告】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说明:

本条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四十一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三十九条【违法违纪检举】企业职工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构或部门检举,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认真受理,查处。

【说明:

本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四十条【追责情形】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说明:

本条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情形,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四十四条基本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包括取消或追回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

实施经济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

本条明确了经济处罚的种类和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处罚审批权限及异议申诉】处罚企业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企业领导人员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

【说明:

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四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七章交流和回避

第四十三条【交流制度】

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的;在同一企业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人员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说明:

本条明确了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结合我区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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