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类资产管理条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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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IT类资产使用部门:
负责本部门IT类资产实物管理,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股份财务部:
负责IT类固定资产账务管理,指导各部门IT类资产账务处理;
监督使用部门对资产实物的管理。
第六条集团信息中心:
负责IT类固定资产的采购配置审核、验收监督、出售审核、报废鉴定及电脑的日常维修。
第三章IT类资产购置管理
第七条IT类资产购置的业务处理流程:
各部门采购资产之前,立项时先咨询财务部是否有闲置的IT类资产,主动联系闲置资产部门,优先使用公司闲置资产,如闲置资产未能满足工作需求,待请示报告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购买,后期发现有可调拨资产而重新购买的,将计入部门考核;
如需采购IT类资产,需创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供应部采购。
第八条IT资产购置进厂,由使用部门、集团信息中心、财务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入库单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后由财务部负责打印资产条形码,通知资产使用部门及时领取条形码并张贴,资产管理员通过手机平台更新资产使用人、地理位置及状态等信息。
1.验收入库单必须有财务人员签字,否则不予付款。
2.IT类资产为需集团信息中心鉴定的资产,必须有技术主管现场签字确认。
第四章IT类资产调拨管理
第九条同一公司内IT资产在部门间调拨的业务处理,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发起固定资产调拨申请。
第十条股份与集团之间的固定资产调动的业务处理:
(一)股份与集团之间的调拔固定资产视为销售,必须办理资产出售与购入手续。
由出售部门资产管理员发起固定资产出售流程。
(二)资产出借需履行借入借出相关手续,部门之间借用资产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统一界定为调拔,需要办理调拨手续,资产调拔发生后,调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负责完成调拨手续。
调拨流程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即可。
第五章IT类资产交接管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在岗位调动或离职情况下,需先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人力资源管理部及人员所属部门不得办理员工离职或岗位调动手续。
第六章IT类资产报废管理
第十二条IT类资产报废是指IT类资产丧失生产能力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是虽有生产能力,但继续使用不经济,而向公司提出报告,终止使用该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IT类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撰写关于资产报废的请示,并附资产报废照片,由使用部门、集团信息中心给出资产处理意见后(包括报废、调拨利用、折价出售),经各级领导审批后,在OA上流转固定资产报废流程,由财务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IT类资产报废流程需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集团信息中心系统运维处主管、集团财务固定资产负责人、回收组、集团固定资产会计审批,方可报废。
第七章IT类资产损失与赔偿
第十五条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资产丢失的,视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等,按资产原值50%-200%赔偿,且不低于资产净值
第十六条IT类资产须责任到人。
原则上主管级以上领导可以配置笔记本电脑,主管级以下如需配备需提供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
未达报废年限的资产,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考核如下:
1.使用1年以内的电脑类资产报废,按原价的80%赔偿。
2.使用1年以上2年以下的电脑类资产报废,按原价的60%赔偿。
3.使用2年以上3年以下的电脑类资产报废,按原价的40%赔偿。
4.使用3年以上5年以下的电脑类资产报废,按原价的20%赔偿。
第八章IT类资产监管
第十七条各部门凡是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的业务,都应当通知资产管理员。
第十八条凡涉及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出售、报废、盘点、资产验收、调出、交接等必须通过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
第十九条按规定流程要求做好固定资产购置、交接、调拨、出售、报废等单据手续办理。
第九章IT类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电脑专人专用,电脑及其外部设备实行定位使用、定人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使用者对电脑及外设负有保管和日常维护的责任。
应定期进行系统软件与硬件的维护,定期查毒,如有疑问,及时与ITBP联系。
各部门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公司机密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禁止安装和运行与公司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禁止浏览与公司工作无关的网页、资料等,已正常运转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程序或相关参数。
第二十二条严禁未经检查的软件或数据文件上机操作或上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
工作人员在下班或确认不再用机时,必须关闭电脑后方可离开。
多人共用一机的,除专人负责外,其他人亦负有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正确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主管和ITBP。
遇有电脑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申报维修。
严禁擅自拆机、检修。
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电脑管理人员陪同或认可。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更新IT类资产台账,每季度提交至财务部,财务部每季度在OA进行公示。
总经办将不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如发现未按条例要求操作的,横向考核各部门负责人。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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