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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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山东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司〔2019〕47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30号)、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济司通〔2019〕25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审批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办事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承诺已经达到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按照告知要求达到审批条件、标准、要件等,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审批。

  第三条我局制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清单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审批科室自行确定,报政策法规科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各审批科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随时向政策法规科提报意见,适时作出调整。

第五条  对能够通过证后核查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事项,申请人事先难以提供办事材料或承诺已达到相关标准免于现场勘验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行为,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科室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或者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或达到审批条件、标准、要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名)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名)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或达到审批条件、标准、要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名)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其他审批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一般程序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未达到审批条件、标准、要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审批事项存在的安全隐患高低,综合评定承诺事项的风险,一般情况要求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风险程度高的应尽快完成后续核查工作。

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上述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况,视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自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因自我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申请承诺主体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免除行政审批机关及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未达到审批条件、标准、要件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核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黑名单,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采取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台账,通过信息共享,供各审批科室备查。

局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承诺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媒体或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名)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受理要件和行政审批文书的组成部分。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签章(名)后的告知承诺书,鼓励被许可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机关实施告知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被许可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意见规定开展事后核查的;

  (六)对被许可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第一批)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责任科室

事项名称

承诺环节(证明材料)

1

社会事务科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经营业户在没有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的情况下走承诺在180天内至少增加一辆经检测合格的总质量4.5吨以上货运车辆。

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现场勘查

3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现场勘查

4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8

涉农事务科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二)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按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现场勘查

10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现场勘查

1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现场勘查

12

市场准入科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环节)

现场勘查

13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换发

现场勘查

14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现场勘查

1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现场勘查

16

工程建设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初审)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件和社保、公积金缴纳期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满足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

17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施工许可

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

18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供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9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核发承诺书

2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总平面图

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初审)

符合资质的人员数量及社保、公积金缴费凭证

22

投资项目科

企业投资项目技术改造备案

现场勘查

23

大型建筑物、居民地命名、更名、注销审核

现场勘查

24

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项目)

节能报告书

 

告知承诺书模板

(事项名称)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人)现申请办理    (事项名称)审批手续,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xx条例》(国务院令第xx号)、省政府《关于xx的通知》(鲁政办发xx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明确知晓办理该项审批时审批机关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附一次性告知材料,作为告知书)。

并作如下承诺:

一、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二、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三、审批科室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以上承诺审批科室自行根据实际填充)

以上承诺本单位(人)如有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情况,视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行政审批机关有权对此项行政审批依法予以撤销,本单位(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自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因本单位(人)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本单位(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免除行政审批机关及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并同意在济南市章丘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计入不良诚信记录,取消通过告知承诺办理审批手续的资格等惩戒。

以上承诺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单位(签章):

行政审批机关

承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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