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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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

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

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

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

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

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

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

 

-1-

 

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

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

1.企业受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

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

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

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城市建设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

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

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

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

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

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监

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2-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

求进行信息登记,经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

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 100 分。

第七条建筑监理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

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企业在申请之日起

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

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

(三)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业

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

务的;

(五)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质量投诉、劳资纠纷、工程款纠纷的;

(六)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 50 分或连续两年信用

评价平均分低于 70 分的;

 

-3-

 

(七)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按照合格签字验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

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十)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监理质量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影

响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

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

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附件 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

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筑监

理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E3)》(附件 3)或企业提交的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E5)》(附件 5)等,按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进行评分,经信

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

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筑监理企

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附件 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4-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

属单位以及市监理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

用评价标准(E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

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E4)》(附件 4)后,录入信

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

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

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各信用评价单位对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每个

季度不少于 1 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

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所有在建工地均应进行检查评价。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

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级,具体标准为:

100 分

(含 100 分)以下的为 D 级;100 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

名为前 10%(含 10%)的为 A 级,排名为 10%(不含 10%)-

30%(含 30%)的为 B 级,其余为 C 级。

第十三条建筑监理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

 

-5-

 

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

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监理

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

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

效文件为依据。

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

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监理企业的信用

评价提出异议。

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

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

异议人应提

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监理企业的市场

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会

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

 

-6-

 

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监理企业的现场

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

进行核查,核查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

送达异议人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

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

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

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

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

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

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

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

价成果的使用方法。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

 

-7-

 

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 A 级企业

参加工程投标。

对于信用等级为 D 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

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

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以及市监理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

价结果,在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

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 A 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

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 B、C 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

常检查。

(三)对 D 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

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建筑监理企业存在本细

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 70 分的,限

期 3 至 6 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

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诫勉谈话

-8-

 

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监理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

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

机构、市监理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

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

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

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

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

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

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

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9-

子序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1

1-1

企业在本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独立法人机构

加 20 分,分支

机构加 10 分

1 年

证明材料

(证件、合

同、营业执

照等)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配合

1-2

企业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加 5 分

- 10 -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五年。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

土(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珠

规建建[2010]69 号)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

2.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

3.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E3)

4.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

书(E4)

5.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E5)

 

附件 1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E1)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加 5 分

1-4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

每人加 0.2 分,

上限 5 分

社保证明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配合

1-5

珠海市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重信用守合同单位

加 10 分

证书、文件

1-6

上一年度企业在本市累计纳税(营业税及所得税)总

额每 5 万元加 1 分,不足 5 万部分的按 5 万计

不设上限

1 年(从

统一调

整时间

开始计

算)

市、区税务

部门出具的

税票或税务

年度审计报

告。

2

2-1

中国建筑业协会:

鲁班奖

加 5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10 分)

3 年

获奖文件或

获奖荣誉证

书(企业承

接的珠海市

工程项目或

本市企业在

市外承接的

工程项目。

同一事项各

等级奖项得

分可以累加。

评价标准未

列入项目经

市住规建局

确认可参照

加分。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市建

筑安全协

2-2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

2-3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詹天佑奖

加 4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8 分)

2-4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2-5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市政金杯奖

2-6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AAA 级安全文明标

准化工地

加 3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6 分)

2-7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2-8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

中国

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加 3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6 分)

2-9

广

省建筑业协会:

金匠奖

加 10 分

2 年

2-10

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加 3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6 分)

2-11

省建筑业协会:

优质工程奖

加 25 分(联合

体成员加 5 分)

2-12

省市政行业协会:

市政优良工程

2-13

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

2-14

省建设监理协会:

建设工程监理优质奖

2-15

省建筑安全协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示范工地或 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加 2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4 分

2-16

省建筑业协会:

优质结构奖

2-17

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加 2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4 分

2-18

省建筑业协会: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子序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2-19

市建筑业协会:

优质工程奖

加 5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10 分

1 年

获奖文件或

获奖荣誉证

书(说明同

上)

市场科、

市监理协

会、市建

筑安全协

2-20

市建筑安全协会: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示范工地

加 4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8 分

2-21

区住建局:

优良样板工程奖

2-22

区建筑安全协会:

 “双优工地”奖

加 20 分(联合

体成员加 4 分)

- 11 -

 

3

3-1

国务院:

通报表扬

每项加 100 分

2 年

表彰奖励证

书或通报表

扬文件(同

一事项各等

级奖项得分

可以累加。

评价标准未

列入项目经

市住规建局

确认可参照

加分)

市场科、

市监理协

3-2

住建部、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全国工程质量管理优秀企业”、 “全国建筑业先

进企业” 、“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等称号或有关质

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 50 分

3-3

广

省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

每项加 50 分

2 年

3-4

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

协会:

“广东省优秀(先进)企业”、“先进工程

监理企业”等称号或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

报表扬等

每项加 50 分

3-5

市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纳税等方面表彰或

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 50 分

1 年

3-6

市住规建局、区人民政府:

有关质量、安全以及经

市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方面表彰或通报

表扬等

每项加 40 分

3-7

市监理协会:

“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称号等

每项加 20 分

3-8

区住建局:

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4

4-1

总监到位且履行职责

加 5 分

1 年

信用信息申

报表或加分

文件(评价

标准未列入

项目经市住

规建局确认

可参照加分

市、区质

量安全管

理部门;

市、区质

检站、安

监站

4-2

督促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

引(试行)》制度

加 2 分

4-3

执行建材打假制度

加 2 分

4-4

工程初验或竣工验收未违反强制性条文

加 2 分

4-5

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专项治理

加 2 分

5

5-1

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

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且避免不良影响的

每次加 10 分

1 年

市、区建

设行政主

管部门、

质量安全

管理部门,

市、区质

检站、安

监站

5-2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企业表现优秀的,可

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 5

1 年

建设单位书

面表扬文件

辖区质检

站、安监

子序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5

5-3

新政策

试点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

每个项目加 10

1 年

信用信息申

报表或加分

文件(评价

标准未列入

质安科;

市、区安

监站

5-4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每个项目加 15

1 年

- 12 -

 

5-5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珠海市级)

每个项目加 50

1 年

的项目经市

住规建局确

认可参照加

分)

5-6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广东省级)

每个项目加 80

1 年

5-7

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国家级)

每个项目加 100

1 年

5-8

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参与珠海市建设监

理行业自律公约签署

加 20 分

1 年

市监理协

 

 

注:

如无特别说明,工程项目均指在珠海市的工程项目。

- 13 -

子    序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扣

分)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1

1-1

国家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 100 分

2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件或

扣分通

知书

质安科、

市场科、

市监理协

1-2

受到住建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3

广东

省级

受到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4

受到省住建厅、省建设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5

珠海

市级

区级

受到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50 分

1-6

受到区人民政府、市住规建局通报批评

扣 40 分

1-7

受到区住建局、市监理协会通报批评

扣 20 分

2

2-1

企业

人员

管理

企业信息登记人员无社保证明或社保未在本企业(包括企

业母公司)

每人扣 0.2 分

1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件或

扣分通

知书

市、区建

设行政主

管部门、

质量安全

管理部门;

市、区质

检站、安

监站,市

监理协会

参与

2-2

企业信息登记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

工程师在核查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以资质标准人数为准)

每人每次扣 1

2-3

总监理工程师未提供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有冒名

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扣 5 分

2-4

未办理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从业人员变更手续,人员就上

岗的

总监扣 1 分其

他扣 0.2 分

2-5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

员无正当理由缺席的;

总监扣 5 分其

他扣 0.5 分

2-6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许可证上载明)

在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中无正当理由每月到位率低于

80%(总监低于 30%,按有开工日期计算)的

每人每月扣

0.5 分

2-7

承揽

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扣 10 分

3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件

招标科、

市场科;

各区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

2-8

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

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

工程监理相关活动的

扣 10 分

2-9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工程的

扣 10 分

2-10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扣 10 分

2-11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 3 年有行贿受贿犯罪

行为的

扣 10 分

2-1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扣 10 分

招标科

2-1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扣 10 分

2-14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或投诉事项

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扣 5 分

1 年

2-15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扣 5 分

2-16

在投标过程中,拟定派驻项目总监,已担任三个在建项目

总监的

扣 5 分

- 14 -

附件 2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E2)

子    序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扣

分)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

查)单位

2

2-16

承揽

业务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总监或新任项目总监资格不符

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扣 5 分

2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文件

招标科、

市场科、

各区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

2-17

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扣 5 分

2-18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扣 10 分

2-19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扣 10 分

2-20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扣 10 分

2-21

项目

管理

不监督落实工地实名制用工管理

扣 2 分

1 年

行政主

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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