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税收资料优惠政策分析DOC 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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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税收资料优惠政策分析DOC10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简介:

 通过对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理解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认识到国家给教育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减轻学校负担,提高国民素质,同时从节约教育经费角度出发,要开展一定的税收筹划,节约税收成本。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教育事业方面的优惠

  我国当前对教育事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方面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主要指学费收入;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的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在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及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即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7)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8)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教育事业的高级专家、学者包括在内。

  特别指出的是,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一些民办学校或者培训学校,因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其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方面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车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完全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3.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方面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

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4.免征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方面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3)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

  (4)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返还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返还部分或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二、现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

  1.国家对教育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加大

  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教育事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之广,金额之大。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教育单位优惠力度最大的政策之一,优惠的税款是以百万千万计算的,对于具备中等规模学校,年教育劳务收入如在四千万元左右的,一年营业税税收优惠可获减免将近200多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拨款和拨付的教育经费如在1000万元左右,则可获得33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减免,而减免的这些资金恰恰在教育事业发展中起着巨大推动作用。

  2.完善了教育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对教育的投资和捐赠

  通过完善教育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教育投资的私人成本,促使他们把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的发展中,有效地缓解教育经费的不足,同时注入学校新的管理模式。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硬件上扶持学校建设,而且在为学生教师后勤服务的软件上给足政策。

如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收入、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并面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的制定,支持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一些社会性的投资,建设起一批条件比较舒适的学生公寓,满足高校日益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减轻高校管理的负担,有效地改善高校资金短缺的现状。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增值税和关税;企业、个人、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样有效地鼓励社会人士捐资助学,解决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3.在助学方面,国家给予优惠政策

  由于受教育者的教育成本不断增加,使一些来自贫困家庭的高校学生面临失学的危机,国家为了扶持这些弱势群体,相应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使他们能够完成自己的学业。

比如对各商业银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而应交纳的营业税;对靠自己勤劳双手完成学业的勤工俭学学生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4.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筹划的作用

  国家制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加大教育投入的力度。

从实践上看,教育税收优惠作用是巨大的,可以减轻教育经费的不足,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教育事业投资和收入日益多元化,需要对学校收入所涉及的税收进行筹划,而这一点往往被许多学校所忽视。

比如来自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资料显示:

2004年度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校办产业统计工作的共有1534所普通高校的5047个企业,按企业投资性质划分,学校独资企业占75.33%,国内联营企业占23.99%,外资合营企业占0.68%。

当年,高校校办产业收入总额720.08亿元,同比增长19.42%,其中科技型企业收入总额539.08亿元,占全国高校校办产业收入总额的74.86%。

从对学校回报方面看,2004年度全国高校校办产业对学校回报17.24亿元,其中上交学校利润10.45亿元,返还学校工资费用等6.79亿元。

所以教育税收筹划不仅影响学校的收入,也与学校的税收成本息息相关。

用足用好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事先进行税收筹划,特别在一些科研项目开发上,税收筹划的作用尤其重要,税收筹划做好,每年能节约几十万元的税收成本,否则会造成学校损失。

因为不是所有的学校和项目都能享受到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将不能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自合作企业的科技开发经费,按规定是缴税的。

所以在目前教育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发挥税收筹划作用,减轻教育单位税收负担。

5.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待于细化

  民办教育的发展,改变了单纯依靠政府办学的传统办学模式,增加了教育总供给,满足了普通群众的受教育需求。

新公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目前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做法不尽一致,对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理解也不同。

总的来讲绝大部分地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教育是免税的,但有的地方为了增加地方收入,却向民办学校收税,所以在税收上出现的矛盾比较多,民办学校的意见也比较大。

据了解,目前向民办学校收的税种主要有:

营业税、学校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房产税、交通附加税等。

依照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管任何税种都不以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为分界线,只是营业税的征收是以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区分的。

一些民办学校或者培训学校,因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其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6.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应该有前提条件

  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负面的影响,即利用教育收入的免税政策进行乱收费。

比如,一些大中小学特别是重点学校的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已经愈演愈烈,国家几经整顿,收效甚微。

特别是近几年来,提倡教育产业化的办学路线,已经使大部分学校变为一个产业在经营。

这些学校实质上已经在商业化运作。

如对学生合理不合理、公开不公开的高额收费;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已经作为增加收入的一个渠道;通过办教育这个招牌许多学校衍生出了一些其他产业,这些产业往往赢利能力很强,效益很高,今天的学校已经与过去的学校不能同日而语了。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全民素质急待提高、农业人口比重较大、贫困地区较多的国家,一味地推进教育产业化,其本身争议就很大,再加上学校的乱收费,已经使广大公民深恶痛绝,对教育行业已经越来越不满意。

目前,在公民眼里,教育事业已经是一个高赢利产业,教育事业已经成为各家银行争相支持的行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税收上不加区别地进行优惠,不但不能起到促进教育发展的目的,反而容易使公民感到不该免税的免了,该免的却不免,对我国的税收政策产生抵触情绪。

所以,对教育事业进行税收优惠必须区别对待,应该设置前提条件。

教育不能一味或者过份进行产业化,必须把一些不合理的、高额的乱收费真正地整顿好、真正地减下来后,才能进行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莫少龙教育税收优惠:

容易被忽视的政策[N]中国税务报,2004-3-23.

  [2]侯小娟民办学校税收与合理回报[N]中国教育报,2003-5-13.

  [3]陈庆海论税收筹划与税收优惠政策[J]集美大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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