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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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2)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难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过程与学时安排】

1)简要复习上节课的内容(5分钟)

2)讲解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15分钟)

3)讲解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10分钟)

4)重点讲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50分钟)

【教学方法与手段】

1)讲授

2)电子教案

 

【授课过程】

复习

第二章现代法治理念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一、公民和人民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取得国籍的方式:

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

1、范畴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

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二、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公民的法律权利种类繁多,范围广泛,既有基本权利,也有一般权利。

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

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

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

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

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就提出了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思想。

到了17、18世纪,以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财产以至反对暴政的权利,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各国人民反对战争,要求民主、和平,保障人权的愿望使得人权问题进去了国际范围。

《联合国宪章》明确宣布:

“决心要保全后世以免再遭我们这一代人类两度身历的惨不堪言的战祸,重申对于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和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

”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了有关人权的决议,强调国家主权、民主自决权、发展权和基本人权。

因而人权的概念既包括了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等。

在我国人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

正如《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所指出的,“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

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无从谈起。

总替上看,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人权一般是指作为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既包括法定的权利,又包括法律之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习惯权利等。

公民基本权利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具有自然权利的性质,而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法定的性质,即我们所说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确定的权利。

由于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受一个国家经济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所以人权的内容转化为权利形态,需要逐渐发展的过程。

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既是对已有基本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资产阶级宪法如此,社会主义宪法同样如此。

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

可以说,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人权相互关联、彼此促进,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保障更离不开宪法。

在人权的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

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从1791年《法国宪法》开始,以宪法宣布和保护人权或公民权利便成为各国立宪的通例。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执政地位的支配力量。

一般而言,国家权力具有两个明显特征:

(1)强制性。

即国家权力的作用和职能,是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系统的暴力组织保证其实现的,这使国家权力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2)主权性。

即国家权力既不受外来的控制和约束,又应尊重他国的独立自主,按照执政阶级的意志自由处理对内对外一切事务。

国家权力的这两个特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权利都不具有的。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

笔者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主要区别在于:

(1)词义不同。

公民权利写作“权利”,代表一种利益;国家权力写作“权力”,代表一种力量。

(2)属性不同。

公民权利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国家权力属于公权力的范畴。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公权力除包括国家公权力之外,还有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

(3)主体不同。

公民权利由公民个人行使;国家权力的由代表人民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各级行政机关行使。

(4)来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的授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行使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因此,人民有权监督国家权力的受托者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权,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同时,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能否得到兑现,也要依靠国家权力来保障。

(5)运行方式不同。

公民权利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运行规则;国家权力则遵循“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运行规则。

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公民权利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6)救济方式不同。

公民权利是一种资格或者可能性,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公民只能诉诸国家权力,请求国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主权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相对方必须绝对服从。

正确理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对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至关重要。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

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

因此,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1982年宪法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总结:

第一,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由原来的第三章提到了第二章国家机构之前,位于第一章总纲之后,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亦即由国家机构管理人民改变为国家机构的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服务。

第二,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1954年宪法是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年宪法是12条,而1982年宪法增加到了18条。

而且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

特别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突出了强调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第三,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另外还要求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通过公民权利、他人义务和政府义务三重体系确立的,并且受到宪法至上、主权在民、禁止违宪、法治等原则的保障。

四者之间相互协作、共同塑造了较完备的公民权利静态和动态结构,充分而有效地保障了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我国的人权保护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

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

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整个权利体系的基础,是公民实现一切其他权利的前提。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包含如下三层含义: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第三,公民在遵守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需要注意的是,受各种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和守法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这一规定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目标是不相适应的,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必将加以改变。

值得关注的是,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在我国立法上率先规定了“立法平等”的原则,表明了我们对平等权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和立法上的不断进步。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其中,选举权是指选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具体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著作等形式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是政治自由的核心。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自己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为某一共同目的临时集合在一定场所讨论问题或者表达意愿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等方式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公民为表示其强烈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显示其决心和力量的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意愿的前提,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

公民在行使政治自由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总之,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加干涉。

宗教,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世界观,是反科学的,是与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根本对立的。

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

第一,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发展和消亡有一定的历史过程;第二,宗教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是靠简单的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就能改变的;第三,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和国际性的特点,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对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信仰宗教的人群中有许多是知名人士,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保护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同时,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和条件。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等四个方面。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当受到尊重,包括人的名誉、荣誉、自尊等。

公民的人格权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应该受到国家承认和尊重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休息的地方,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使公民居住安全、生活安定、社会和谐。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包括电话、电报、信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电报、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自由地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消息和信息的传递,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扣押、隐匿或毁弃。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五)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宪法》第41条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

1.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宪法》第13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同时,劳动又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3.劳动者的休息权。

《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44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5.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同时,《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实现物质帮助权的进一步客观而具体的宪法保障。

(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社会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为此,宪法进一步规定: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八)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4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九)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49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十)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华侨是指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归侨是已经回到祖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宪法》第5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和行使原则

权利和自由永远都是相对的,世界上从来没有什么绝对的权利和自由。

权利与义务相对、自由则与纪律相对。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那权利是空洞的,最终无法享有;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那义务也不会得到很好的履行。

权利和自由永远都是有限制的,它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同时也受他人的权利所限制,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才能享有权利和自由。

因此,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一方面,我国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非法限制。

另一方面,任何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正当行使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作业题、思考题】

1)公民和人民有什么区别?

2)什么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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