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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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模板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及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及转型发展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是“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课堂教学与生产一线、行业要求、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教师实践动手能力,夯实专业能力,拓宽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全体教师应认清形势,主动参与,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与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条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坚持对口实践、顶岗(挂职)为主、突出能力、重在实效的原则;坚持兼顾实践能力培养与教学工作两不误的原则;坚持实践能力培养五年一轮的原则。
第四条各院(部)要统筹规划并制定年度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方案,贯彻落实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各院(部)要根据校企合作情况,校内与专业相关岗位及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建立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岗位库。
岗位库应该反映出能提供的实践岗位性质及能锻炼的相应能力。
库中的校外单位应与学院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有实践能力培养意愿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向学院申请实践能力培养,填写《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申请表》(附件1)。
第七条各院(部)根据专业发展需求,结合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意愿,在年初制定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时间,统一指派教师到库中岗位进行实践能力培养。
第八条实践能力培养教师必须优先到校内各部门岗位及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进行实践能力培养,校内无专业对口岗位、基地(实验室)或校内岗位、基地(实验室)无法满足实践能力培养需求的,各院(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从实践能力培养校外岗位库中指派。
第九条各院(部)应做好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安排和接洽工作,保证教师能顺利进行实践能力培养。
第十条各院(部)应合理安排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期间的教学任务,建立教师实践能力培养个人档案。
并通过实地考察、调查问卷、电话询查等方式做好本单位教师实践过程及结果的考核工作,要真正将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落到实处,严防流于形式。
第三章范围、形式与标准
第十一条凡按教师系列进行职称评定并承担教学任务的50周岁以下专兼职教师,都要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从企业引进并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5年内可不作要求;兼职教师及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时间减半。
第十三条实践能力培养要明确培养目标,以项目的形式进行,主要包括:
1.顶岗实践:
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到企业、校内外实践(训)基地及实验室、校内各部门岗位进行顶岗实践。
2.带队实习:
全程参与学生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与学生一起完成生产实习任务。
3.学团实践:
校内外无适合实践能力培养岗位的公共基础课教师,可在校内辅导员岗位顶岗实践。
或在学工、团委开展的学生第二课堂中,担任指导教师,组织社团活动,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
4.指导专业协会:
在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协会中长期担任指导教师,并能组织开展专业性实践技能活动。
5.体育竞赛:
体育工作部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及以上运动会或大学生联赛等各体育竞赛项目,成绩优秀。
6.思政培训:
学院教师承担新时代学习社、学校党课培训、教师发展中心青年教师思政培训、社会实践等,效果突出。
7.科教兴农:
长期从事科教兴农工作,并能有较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时间要求:
1.在校外企、事业单位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每次能力培养应不低于1个月;
2.在校内各部门、实践基地、实验室相关的技术岗位或辅导员岗位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12个月,每次能力培养应不低于6个月;
3.以带队实习方式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次,每次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实习过程;
4.以指导社团方式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所指导社团应与专业紧密结合,指导社团数不少于2个,每个社团指导时间不少于2年。
5.以指导专业协会方式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所指导的专业协会应与专业紧密结合,指导时间不少于3年。
6.以指导体育竞赛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指导竞赛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12个月,每次能力培养应不低于一个竞赛周期。
7.以思政培训方式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0次。
8.以科教兴农方式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工作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由教师所在院(部)管理和考核,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每期实践能力培养结束,教师须填写《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登记表》(附件2)。
由学院(部)存档,作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实践能力培养全程结束,教师须撰写一篇3000字左右的报告(调查研究、技术报告、案例分析、课程设置、整改方案及其它),并至少完成以下要求的任意1项才能达到合格标准:
1.收集、整理3个及以上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学案例;
2.与校内各部门、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或企业人员共同开发1门理实一体的课程教学项目;
3.推荐5名及以上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
4.与企业或校内各部门、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联合指导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获得奖励及名次;
5.参与企业或校内各部门、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至少3项技术指导、研发、生产过程等工作,有相关过程证明材料;
6.参与企业横向课题1项,或科技成果转化1项,有相关过程证明材料;
7.在校内各部门、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完成1项及以上生产任务;在实验室岗位面向学生开放管理1个及以上实验室,有生产记录和良好效果;
8.指导至少2个社团,每个社团每年至少举行5次社团活动,能以社团形式参加各类比赛,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9.指导专业协会不少于3年,每年至少举行8次协会专业性实践技能活动,能以协会形式参加各类比赛,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10.指导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成绩优秀,指导教师限前2名;
11.在辅导员岗位上能够按要求尽职尽责,由学工处和各院(部)考核达到良好以上并能创新性开展学生工作,或所带学生获得校级以上集体奖励1次,有相关过程的证明材料;
12.思政培训或科教兴农突出,有过程及效果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实践能力培养考核应在每年6月进行,由各院(部)负责,考核结束填写《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结果备案表》(附件3),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将联合对各院(部)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认定为实践能力培养不合格。
第二十条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一个聘期内实践能力培养时间应不少于培养总时间的3/5。
实践能力培养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将列入次年的实践计划重修,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教师任课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冲抵教学基础工作量。
校内实践(实训)基地每完成1个工作项目最高计10学时,每个工作项目时间跨度不低于6个月;校内开放实验室在工作时间及授课时间外向学生每周开放时间不低于4小时,每学期最高计20学时;思政培训每4小时计1学时;指导学生体育竞赛每完成一个竞赛周期计10学时;指导专业协会每年最高计10学时。
具体由各院(部)负责考核及核算。
第二十二条教师实践能力培养5年内已达到总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再核定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教师年度基础教学工作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标准学时的教师,实践能力培养不再核定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因考核不合格延长实践能力培养时间的,其延长期间不核定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施办法(试行)》(吉农院院发〔2016〕4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申请表;
附件2:
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登记表;
附件3: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结果备案表。
附件1: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申请表
学院(部):
姓名
性别
年龄
毕业院校
最高学历
最后学位
所学专业
研究方向
职称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教学实践
经历
计划实践内容及能力目标
项目名称:
实践内容:
能力目标: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教学系(教研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学院(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一式一份,由学院(部)存档。
附件2:
实践能力培养教师
考核登记表
姓名:
所在部门:
实践单位: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作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的依据,应如实填写;
2、实际实践总时间指在该单位实践能力培养的累计时间;
3、实践能力培养考勤表由实践单位填写,因弄虚作假造成的责任由实践单位及教师个人承担;
4、实践能力培养教师应如实做好实践记录,预留空间不够可加页;
5、本表请正反面打印,表后附实践能力培养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6、本表一式一份,由学院(部)存档。
实际实践
总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实践记录一
实践主题
实践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实践内容
实践记录二
实践主题
实践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实践内容
实践记录三
实践主题
实践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实践内容
实践记录四
实践主题
实践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实践内容
实践能力培养总结
(对照工作目标要求,总结实践培养期间的主要工作业绩及成果,附佐证材料)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考勤表
年、月
日
周日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实践单位
考核意见
老师,在本单位参加实践能力培养期间,能严格遵循本单位作息时间,具体实践培养日期如上,经考核合格。
考核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本考勤表由实践单位填写,因弄虚作假造成的责任由实践单位及教师个人承担。
实践
单位鉴定意见
年月日(公章)
所在院部考核意见
年月日(公章)
学校审核意见
审核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结果备案表
学院(部):
(盖章)年度:
序号
姓名
职称
实践单位
实践岗位
起止年月日
实践天数
实践联系人
联系方式
考核结果
注:
本表适用于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结果备案,此表一式两份,由学院(部)及教务处存档。
学院(部)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