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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铁XX公司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公司、中铁四公司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各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QC小组”等活动,广泛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施工生产的项目经理部及各分公司、作业层实体。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公司项目经理(分公司)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施工生产的各作业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工程师(质检员),建立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各单位必须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质量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由中国中铁股份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或由地方行业管理部门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

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认可。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公司有关制度、文件,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组织和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编发工程质量检查通报;

  3、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4、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5、参与(或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向安委会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6、监督检查所属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工艺)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7、督促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制定《质量计划》和《创优规划》;

  8、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和统计报表;

  9、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10、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质量检查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11、协助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部)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改进措施》,参加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12、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13、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档案。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项目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

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5、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6、参加有关技术和生产会议;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7、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隐患通知单;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1、发现有损害工程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2、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隐蔽工程检查及时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工程质量事故者;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4、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核者。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1、各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和已交付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项目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2、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对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部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等手续办理完毕;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4、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编制、审批手续符合要求;

  6、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7、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0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

  9、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齐全;

10、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行业、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1、现场设置了单位工程和各工序的工序(工艺)牌和工程质量标准牌;

12、现场设置了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和工程质量目标标牌;

13、现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齐全,并持有有效证件;

14、现场旁站人员按工序要求配备到位。

15、常用的质量检测设备(工具)检验合格满足检验需要。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复核手续齐全;

  2、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施工技术交底中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明确;

  3、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签字手续齐全;

4、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旁站人员等已经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影像资料齐全;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5、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0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及奖罚制度齐全;

  6、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等齐全;

7、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8、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9、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10、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行业、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11、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计量器具和设备等合格证齐全,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12、安全防护材料、用品合格证齐全,并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

  13、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专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14、旁站制度执行规范,记录齐全、真实有效;

15、质量检查制度执行到位;各种检查记录整齐规范;上一级检查记录齐全;

16、隐蔽工程在自检和报检时有影像资料,并建立了档案;

17、搅拌站由本单位的员工管理、操作;投料顺序符合规定,计量准确;

18、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工程质量目标牌、工序(工艺)牌、工程质量标准牌、材料标识牌、配合比标识牌等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

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隐蔽工程检查时要采取拍照和录像的记录形式;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

  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行业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九条内部旁站制度

1、隐蔽工程是项目施工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各单位必须实行由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进行旁站的“内部旁站制度”,以实现对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2、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内部旁站实施计划,明确旁站的项目和检查内容、标准,落实值班制度及旁站人员。

3、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执行旁站制,作好旁站记录.旁站记录要真实、有效、齐全。

包括旁站项目名称、施工部位、施工起止时间、完成的工程数量、施工班组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方法、工艺标准、材料设备使用及试验情况、质量控制情况和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

记录的文字要规范专业,记录工整清晰,数据详细准确,关键部位配图片记录。

4、项目部应在内部员工中挑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旁站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保持内部旁站人员的稳定。

5、项目经理对隐蔽工程旁站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生产副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加强对旁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将旁站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必检内容之一,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定期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公司建立工程质量定期检查制度。

公司安质部每季度对公司在建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指挥部及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工程质量检查。

公司安质部及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抽查。

  工程质量检查应由主管领导组织并带队,有关部门和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进行处置。

检查结束后应及时编发检查情况简报,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相关行业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的特殊条款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完成质量指标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

工程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当工程由多个合法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第二十四条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项目检查工程师对本项目分包(包括外协队务劳务分包)项目计价的工程质量负责审查签证,只有经质量检查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方予计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尚未处理的;

 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工程质量事故(隐患)而增加的工作量;

  3、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的;

  4、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的;

  5、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的。

第七章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信息.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要每月25日向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书面汇报本月工程质量信息〔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检查(稽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达标的内容和照片〕;并向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提供签字、盖章的验证材料和照片。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报表。

各项目经理部应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统计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安质部长和项目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季度末25日前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总结。

各项目经理部应在每季度末和年终应对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形成总结报告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

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末及年终向局安质部上报公司质量总结。

第八章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创优是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

要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逐级上报。

公司每年2月底前将本公司年度滚动创优规划报局工管中心和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由工管中心汇总下发文件,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申报公司局优质工程的路基挡护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地铁)工程等工程质量除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外,还须提供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单位无损检测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规划的创优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工程创优应控制工程质量成本,不提倡提高设计标准搞创优.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多创名牌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公司每年组织工程质量创优的观摩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推动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不断深入。

第九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执行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标准和公司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发生10万元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各单位在2日内书面报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质量监察处;发生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报告至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事故单位应在2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中铁程质表-2),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的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三十八条3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公司有关部门参加,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30万元以内工程质量事故由子、分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按国家、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3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15天内报公司;30万元以内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7天内报公司.

  第四十一条如发生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应由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在事故发生当日到公司汇报。

  第四十二条合法分承包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上报,并纳入事故单位的事故统计.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的;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的;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的;

  4、有意缩小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有关奖惩办法,对每年度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按公司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对工程质量低劣和工程质量事故按公司有关处罚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推行内部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对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领导、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发生30万元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参加评先,事故责任人当年不能晋升职称和行政职务;取消单位劳动竞赛的评比资格.

 第五十条单位领导要支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和行使权限,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培训条件,配置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如有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按国家和行业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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