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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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薪酬分配的正向激励作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行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岗位贡献、酬劳均在岗位系数和绩效中体现。

特殊岗位需要给予津补贴的根据省行统一规定发放。

加班工资的计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内退员工、工勤岗位工资按照省行有关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薪酬管理原则

一、按劳计酬原则。

实行工资与个人劳动和绩效挂钩,按贡献计酬,体现多劳多得,拉开分配档次。

鼓励基层员工工资高于机关员工工资,一般员工工资高于领导干部工资,经营岗位工资高于管理岗位工资。

二、质效优先原则。

以总行为单位,工资增长总额、增幅不得高于利润增长总额、增幅,确保效益增长水平高于工资增长水平;将控新降旧、综合治理、案件及支付风险防范与绩效工资挂钩,对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三、区别对待和兼顾公平原则。

实行岗位和地域有别的考核机制,考核重点向一线倾斜、向经营岗位倾斜,向增量业务倾斜、向自营业务倾斜,培育全辖员工增强“劳动创造价值”的工作理念。

四、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考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全行设置管理岗、客户经理岗、柜员岗、保安岗及其他岗五类岗位。

一、管理岗。

指基层支行(含营业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主要包括:

支行行长、副行长(正、副股级)、会计主管、专职信贷员。

二、客户经理岗。

指基层支行从事存、贷款营销及管理的人员。

包括一般信贷员、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人员、专职揽储人员。

三、柜员岗。

指基层支行营业人员。

包括综合柜员、主管授权柜员及大堂经理。

四、大堂经理岗。

特指总行下文聘任的扁平化支行大堂经理。

五、保安岗。

指乡镇支行(不含天城)大堂保安人员。

乡镇支行保安人员由内部职工担任。

六、其他岗。

指上述界定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员工。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五条薪酬构成

职工薪酬由基本工资、职级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及附加薪酬五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1、工龄工资。

按照参加工作时间长短进行界定,每月按每年工龄XX元计算。

2、学历工资。

中专及以下学历或员级、技工级职称每人XX元/月,大专学历或初级师、技师职称每人XX元/月,本科或中级师、高级技工职称每人XX元/月,研究生或高级师职称每人XX元/月。

3、农村支行津贴。

为鼓励员工到山区农村支行工作,对农村支行干部员工计发农村支行津贴。

其中:

XX支行每人XX元/月;XX支行每人XX元/月;XX支行、XX支行、XX支行每人XX元/月。

二、职级工资

1、柜员岗。

含综合柜员岗、授权岗、总行未下文聘任的其他大堂经理。

一级柜员XX元/月;二级柜员XX元/月;三级柜员XX元/月。

其中40岁以上不参与等级考核的,参照二级柜员标准计发。

2、客户经理岗。

一级客户经理XX元/月;二级客户经理XX元/月;三级客户经理XX元/月。

3、大堂经理岗。

扁平化支行已下文聘任的大堂经理XX元/月。

4、保安岗。

指内部人员保安岗,支行保安岗人员由总行统一根据需求进行调配,每个支行定员1人,岗位工资XX元/月。

保安岗以总行安排确定的人员为准。

5、管理人员和会计主管。

各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会计主管按XX元/月计发基本工资和职级工资,乡镇支行加计发农村支行津贴。

6、其他在岗人员。

其他在岗人员未参加柜员岗、客户经理岗考核的,按XX元/月执行。

三、管理工资

(一)系数的确定。

1、支行行长。

扁平化支行行长系数为2.0,重点乡镇支行行长系数为1.9,其他支行行长系数为1.8,全面负责的副行长相应下浮0.1系数。

2、支行副行长。

扁平化支行副行长系数为1.6,重点乡镇支行副行长系数为1.5,其他支行副行长系数为1.4。

3、正副股级。

正股级系数1.5;副股级系数1.2。

正副股级系数认定以《农村商业银行正、副股级干部工资系数认定方案》为依据,扁平化支行正副股级在相应系数的基础上上浮0.2,重点乡镇支行正副股级在相应系数的基础上上浮0.1。

(二)工资考核。

1、支行行长

(1)系数1.0。

扁平化支行行长按机关人员考核,其他支行行长参与所在支行计价。

(2)定性定量考核工资。

全年考核工资=XX万元×(系数-1.0)。

每季按完成各项经营指标情况百分量化浮动考核到人,年终总清算。

2、除支行行长外的其他副股级以上人员。

(1)系数1.0。

系数1.0参与所在支行计价。

(2)定性定量考核工资。

全年考核工资=XX万元×(系数-1.0)。

按季参照所在支行定性定量考核到支行,再由各支行根据本支行方案考核到人,年终总清算。

四、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根据总行今年拟实现利润总额确定,直接参与含量计酬。

五、奖励工资。

奖励工资指依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拓宽绩效考核外延,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春天行动”等活动的奖励工资。

六、附加薪酬。

体现薪酬的社会保障功能,包括津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等。

1.津补贴。

包括通讯费、交通费等,项目及发放标准按照上级主管行社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福利费。

指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的职工福利性支出。

3.社会保险。

主要包含单位为职工计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5.补充养老保险。

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计缴的企业年金单位部分。

第四章薪金考核

第六条基本工资与职级工资的考核

员工基本工资和职级工资由各支行与员工日常考勤挂钩考核,并实行倒扣制。

上班时间迟到或早退一次扣XX元、旷工一天扣XX元;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次扣XX元;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学习的一次扣XX元。

第七条管理工资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基层支行人员管理工资由总行按季考核,实行指标打分及倒扣分,总行组织相关职能部室针对相关文件条款集中打分,通报各支行分项分数情况,并将综合打分作为工资考核的依据。

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定量指标考核

1、综合业务经营支行(70分)

(1)存款净增(40分)。

超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欠任务的按比例扣减,比年初下降的不得分,50分封顶。

考核任务按余额和积数双向考核,各占比50%。

该项由业务拓展部考核。

(2)贷款净增(15分)。

超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欠任务的按比例扣减,比年初下降的不得分,20分封顶。

该项由信贷管理部考核。

(3)电子银行业务(15分)。

超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欠任务的按比例扣减,20分封顶。

该项由电子银行部考核。

2、单一经营存款业务的支行(70分)

(1)存款净增(50分)。

超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欠任务的按比例扣减,比年初下降的不得分。

考核任务按余额和积数双向考核,各占比50%,65分封顶。

该项由业务拓展部考核。

(2)电子银行业务(20分)。

超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欠任务的按比例扣减,25分封顶。

该项由电子银行部考核。

(二)定性指标考核(30分)

1、安全保卫工作(5分)。

该项由安全保卫部考核。

2、优质文明服务(10分)。

该项由人事教育部考核。

3、内控(案防)管理(10分)。

该项由稽核监察部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对口考核。

4、合规管理工作(5分)。

该项由风险合规部考核。

对单位获得省级先进的加3分,获得市级先进的加2分,获得总行先进的加1分。

该项由人事教育部考核。

(三)支行出现以下情况的,在内控(案防)和合规管理中倒扣分。

1、员工行为管理。

出现上访、打架斗殴、服务被投诉等不良行为的,一次扣1分。

2、业务经营管理。

费用报账不真实、超支;存贷款弄虚作假以及被省市级以上管理部门检查通报的,一次扣2分。

3、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内控(案防)管理和合规管理两项不得分。

第八条计价工资

计价工资即含量计酬工资,与支行收存、收息、业务量等挂钩。

一、参与计价工资人员:

支行正、副行长和内外勤人员(不含见习期新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二、计价工资计酬原则:

支行行长(不含扁平化)每月计价工资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支行人平工资的2.0倍,当月考核计价高于规定部分,留存财会统计部待年终统一清算,全年工资高于规定部分的一律扣发。

一般员工(含副行长)每月计价工资不封顶,允许员工工资高于支行行长工资。

三、计价标准的确定

(一)存款计价标准。

1、存量存款。

核定方法:

以总行确定各支行存量存款基数为准。

存量存款日万元计价标准。

XX支行1分;XX支行2分;XX支行、XX支行2.5分;XX支行、XX支行、XX支行3分;XX支行、XX支行4分;XX支行、XX支行4.5分;XX支行、XX支行7分。

2、增量存款。

核定方法:

增量存款=考核期存款日积数和÷考核期天数-存量存款。

增量存款日万元计价标准。

XX支行、XX支行6分;XX支行、XX支行7分;XX支行、XX支行8分;XX支行、XX支行10分;XX支行、XX支行15分;XX支行、XX支行、XX支行18分;XX支行、XX支行20分;XX支行、XX支行、XX支行、XX支行22分。

(二)贷款标准。

收息计价原则:

一是增量贷款计价标准高于存量贷款计价标准;二是自营贷款计价标准高于担保公司贷款、按揭贷款、牵头行银团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贴现等平台贷款计价标准。

平台贷款的计价按不同贷款品种营销难易程度分类别计价,以贷款户头为基数计付工资。

1、存量贷款计价标准。

存量贷款以总行确定的清单为基准考核。

(1)平台类贷款(成员行银团、担保公司、按揭、股权保证):

单户每月5元;

(2)自营类贷款

农村支行:

单户10万元以下的每月XX元;单户10万元以上(含)的每月XX元;单户100万元以上(含)的每月XX元;单户500万元以上(含)的每月XX元。

单户多笔的按总额计算。

扁平化支行:

单户10万元以下的每月XX元;单户10万元以上(含)的每月XX元;单户100万元以上(含)的每月XX元;单户500万元以上(含)的每月XX元。

单户多笔的按总额计算。

2、增量贷款利息计价标准。

(1)增量贷款核算标准如下:

增量的计价基数:

总行以各支行2013年12月末应收应计利息收入额度为基数,在此基础上的增加额为增量计价考核数;

(2)计价标准。

①乡(镇)支行计价标准。

增量贷款利息均按XX元/万元计价。

②扁平化支行计价标准。

XX支行:

自营类贷款利息按XX元/万元计价;担保公司类贷款和贴现利息按XX元/万元计价、按揭贷款利息按XX元/万元计价,成员行社银团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按存量计价标准计价。

XX支行:

自营类贷款利息按XX元/万元计价;担保公司类贷款和贴现利息按350元/万元计价、按揭贷款利息按XX元/万元计价,成员行社银团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按存量计价标准计价。

XX支行:

自营类贷款利息按XX元/万元计价;担保公司类贷款和贴现利息按XX元/万元计价、按揭贷款利息按XX元/万元计价,成员行银团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按存量计价标准计价。

(3)推介贷款计价及分配。

实行全员推介贷款,对跨行成功推介的贷款,贷款利息收入计价以承贷行增量贷款利息收入的标准计价,只计算一次工资,但贷款任务推介支行和承贷支行双向计算,计价工资按责任人、贷后管理人员、业务操作员7:

2:

1的比例分配。

(4)存量贷款中当年到期或提前偿还贷款继续投放总行未认定为增量贷款的按存量计价标准每月增加XX元。

(三)表内外不良贷款清收计酬按风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电子银行业务计酬按电子银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务量计价标准。

1、计价标准。

柜台业务量按0.X元/笔计价;放贷业务量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合同文本份数统计)和按揭贷款按XX元/户计价,其他贷款单笔500万元以内(含)按XX元/户计价、单笔500万元以上按XX元/户计价。

柜台每笔业务的传票附件不统计业务量。

柜台业务量由会计主管负责考核统计,财会统计部和稽核监察部每月抽查不少于2个支行。

业务量计价工资按支行考核,由支行据实分配上报。

2、代收代发业务量统计原则:

①对代收代发业务笔数小于100笔的,按实际笔数计价,超过100笔的,基数按100笔,每增加100笔按1笔计价;②对工作量较大的重新开户代收代发业务按实际笔数计价;③代收代发过程中,错账处理的业务按实际笔数计价。

3、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计价。

对安装有自助设备的支行,自助设备管理人员补助工资按每台XX元/月计发。

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需加钞维护的ATM、CRS)的支行每台增加XX元/月。

第九条奖励工资。

省市行业管理部门计发的奖励按上级规定计发;“春天行动”按总行春天行动方案考核计发;阶段性目标任务计发的奖励按职能部门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方案计发。

第十条会计主管工资

一、基本工资。

与日常考勤等挂钩,按月由所在支行将考核情况上报财会统计部考核计发。

二、绩效工资标准。

会计主管系数1.2,其中聘任为副行长(副经理)的,按所在支行副行长(副经理)系数执行。

三、绩效工资考核。

系数1.0的工资参照总行机关人员,由财会统计部、稽核监察部和业务拓展部按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按季考核兑现(考核分值:

财会统计部50分、稽核监察部30分、业务拓展部10分、风险合规部10分)。

得分95分(含)以上的,按满分考核,95分以下的按实际得分考核。

超过1.0的系数工资,按季参照支行定性定量考核得分考核到支行,再由各支行根据本支行方案考核到人,年终总清算。

四、各支行应分配会计主管存款任务,任务数不能低于总行相应职级人员,任务内存款不得计价。

第十一条信贷主管工资。

扁平化支行XX元/月,其他支行XX元/月作为信贷主管岗位工资,按季由信贷管理部按其工作情况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人员调整后计价工资分配

一、贷款计价工资。

因工作调动的人员,其营销的存量正常贷款日常贷后管理工作原则上应移交给承贷支行现客户经理。

该部分贷款利息以承贷支行计价标准计价,按原贷款责任人70%、承贷支行30%的比例分配,原责任人负责该笔贷款的收回,原责任人调到总行的负责到期清收,但不参与计价。

承贷支行现贷后管理人员负责该笔贷款移交后的日常贷后管理工作(含按期结息督促到位)。

二、存款计价工资。

因工作调动的人员,其个人揽存的存款,按存款存入支行计价标准由该支行考核计发。

第十三条总行机关人员严禁在基层支行直接或间接获取绩效工资。

一经查实的,全额扣回所得绩效工资,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总行或上级管理部门借用人员,借用期间工资由总行计发。

第十四条受处分、处理人员工资。

一、下岗(离岗)、待岗人员。

下岗(离岗)、待岗期间只发最低工资(崇阳县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下同);

二、撤职或降级人员。

从撤职或降级次月起,执行新职级工资标准;

三、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在处分期内按职级工资的50%考核发放,开除留用人员只发最低工资;

四、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收审期间停发工资。

审查结束,没有问题的补发相应工资;有问题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相应处分、处理类别计发工资。

第十五条内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内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人事部门根据省行管理规定计发。

第十六条病、事假期间工资。

一、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按病假实有天数扣减职级工资(应扣工资=职级工资÷20.83天×病假天数),效益工资正常计发;

二、病假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按月扣减职级工资,效益工资正常计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至医疗期满,只发基本工资;

四、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全额计发,职级工资按本单位职级工资考核平均水平计发,效益工资正常计发;

五、请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职级工资按实有事假天数扣减工资。

扣减工资=职级工资÷20.83天×事假天数;

六、请事假超过1个月的(一个月内请假超过21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事假期间只发最低工资(所在地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工龄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计发效益工资;

七、旷工3天以内(含3天)的,按天扣减应得工资。

应得工资=(基本工资+职级工资)÷20.83天;3天以上的,全额扣减当月应得工资。

八、假期工作。

按规定享有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年度休假,假期工资按应得工资全额计发。

九、不在岗人员只发基本工资,其他工资不予计发。

第五章考核要求

第十七条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一、组织领导。

总行成立以董事长任组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任副组长的薪酬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行薪酬管理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会统计部、人事教育部、信贷管理部、风险合规部、稽核监察部、安全保卫部、业务拓展部和电子银行部组成,负责薪酬日常考核工作。

二、部门职责。

人事教育部负责每月基础工资及职级工资的管理和确定;财会统计部负责基础工资、职级工资及计价薪酬的审核、汇总及兑现。

财会统计部、信贷管理部、风险合规部、业务拓展部和电子银行部负责对各支行年度业绩真实性考核;人事教育部、稽核监察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各支行年度定性指标的考核;各支行负责按月公示各自支行个人业绩和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台账管理。

员工业绩台账是计价工资考核真实可靠的依据,各支行必须加强对存款和贷款等业绩台账的管理,总行业务拓展部负责督促检查台账管理情况。

一、各支行行长是台账管理和工资考核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主管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台账的登记与管理工作,由业务拓展部按季打分考核。

二、台账应做到每日登记,并由员工和会计主管签字确认,按月汇总公布。

对业绩台账有异议的,可在各支行公布后三日内向所在支行行长提出诉求,逾期不再受理。

三、新招录员工见习期内由所在支行建立个人业绩台账,其工资不参与薪酬分配。

见习期满后,视同正式员工参与薪酬分配。

第十九条薪酬支付管理。

一、基础工资和职级工资。

按月结合出勤率等由人事教育部考核后,交财会统计部计发。

二、效益及含量计价工资。

各支行行长负责考核,员工签字确认。

每月1日按照所在支行员工绩效计算出上月到人计价工资交总行财会统计部审核、汇总;每月5日前财会统计部将工资汇总数据下达到各支行,每月10日前各支行必须将拟兑现到人的工资造表签字后上报总行财会统计部再次审核汇总,每月15日前由总行财会统计部将工资交营业部通存直达兑现到人。

原则上总行核定的工资必须按月兑现到人。

各支行留存工资不得突破20%,由各支行考核兑现到人,年终将考核情况上报财会统计部备案。

三、奖励工资。

由总行相关部室按各自职能以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兑现。

四、管理工资。

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支行按季考核,再由各支行考核到人,上报总行财会统计部计发,年终总清算。

第二十条严格检查,确保落实。

总行业务拓展部和稽核监察部要定期检查支行业绩台账登记及执行情况,确保薪酬分配落实到位。

各支行要严格按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对考核办法、计价标准、业绩台账及工资兑现方案予以公开,严禁弄虚作假。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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