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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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运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我院部分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院统一组织管理下,通过自己的劳动提高综合素质,增长才能,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自助性活动。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学生的劳动收入。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工作,各系负责勤工助学学生资格审核,各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聘用、日常管理、考核和报酬核定工作,计财处负责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

 第五条岗位设置要求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具体如下: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实验室管理、网络维护与建设、教学助理(辅导员助理)、科研助理、窗口服务、后勤服务六种,其中,后勤服务岗设置在后勤处。

(二)各教学系部对照以上岗位设置要求按不超本系学生总数1%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三)除后勤处、实验中心外,满编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一般不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若确有特殊需要,需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方可设立,此类仅限窗口服务型,所设置岗位不超2个。

缺编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可对照以上岗位设置要求,按照1个缺编:

2个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四)严格按照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类型合理使用,严禁使用勤工助学学生从事与岗位职责不符的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且两年内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程序

(一)用人单位每年5月下旬填写《运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单位)》报学生处。

一般情况下经学生处批准即可设立,特殊情况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方可设立。

(二)学生处每年6月上旬将所有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勤工助学学生,学院不予支付薪酬。

第四章岗位申请

第七条凡是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考试成绩有两门以上(不含两门)不及格的学生下一学年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各用人单位在聘用勤工助学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遴选程序:

(一)每年5月下旬,申请人填写《运城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经班级评议小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即可参与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竞聘。

(二)学生持班、系审核同意的《运城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根据学院公示的勤工助学岗位,择岗应聘。

(三)各用人单位对报名应聘学生进行遴选,确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人选。

(四)6月中旬,各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处向全院公示。

(五)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

第九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再安排。

第五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

(二)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活动;

(三)了解学院勤工助学政策、用人单位所分配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

(四)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岗位工作以外的不合理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

(五)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认真完成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教学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三)按时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校纪校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五)确保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六章用人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反映相关问题;

(二)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三)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核定薪酬发放金额;

(四)有以下情形者,用人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工作任务者,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2、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专业学习者,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每年暑假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四)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教学系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

(五)学年末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填写《运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鉴定表》报送学生处;

(六)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完备手续,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第七章薪酬管理

第十四条薪酬核定及发放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按40小时计酬2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8元。

(二)每学期教学第18周,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并填写《运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报送学生处。

(三)新学期开学初,学生处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将款项存入学生银行卡中,或拨付后勤处饮食服务中心,将款项充入学生饭卡中。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原《运城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院学字〔2010〕23号)即行废止。

附:

1、运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单位)

2、运城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

3、运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鉴定表

4、运城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

 

运城学院20—20学年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申请表(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岗位名称

需求人数

周工作时长

岗位职责与

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人事处

审核意见

单位编制数:

现有工作人员:

临时工使用情况: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学生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申报审批工作每年5月下旬完成。

2、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3、严禁使用勤工助学学生从事与岗位职责不符的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且两年内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运城学院20—20学年勤工助学

申请表(学生)

姓名

性别

民族

联系方式

所在系

班级

学号

宿舍号

拟申请

岗位

申请原因

班级评议

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月日

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意见

组长签字(公章):

年月日

用人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勤工助学岗位一般以一年为限,实行一人一岗,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岗位,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安排。

2、申请工作每年5月下旬完成,经班级评议小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即可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竞聘。

3、学生持此表,根据学院6月上旬公示(学生处网页通知公告栏)的勤工助学岗位,择岗应聘。

运城学院20—20学年勤工助学岗位

鉴定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联系方式

系、班

学号

宿舍号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意见

 

考核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运城学院20—20学年第学期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

用人单位:

序号

姓名

系班

学号

工作岗位

起止时间

补助金额

说明

每学期教学第十八周,各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岗位补助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按时报送学生处。

岗位考核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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