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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设计与案例分析

 

中国地质大学江城学院

采购课程设计

 

题目:

采购合同设计及案例分析

姓名:

小帅

专业:

工商管理(物流与供应链方向)

班级:

12345678

学号:

1234567890

指导教师:

唐勇(教授)

 

2010年6月

 

摘要

在全球经济形势下,对外采购已成为企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加强采购管理,签订合格的采购合同就显得越来越

重要。

本文探讨了采购合同的特点,研究了我国在采购合同方面失误的种种表现,剖析了产生这些失误的根源,并提出了对策。

分析了海外采购合同的重要性,展望了对外采购的发展前景,并对涉外采购合同纠纷案例进行了解剖,显示了采购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

采购合同特点失误对策发展前景

 

 

1采购合同的特点

1.1采购合同特征

(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采购人取得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3)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人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标的物,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收标的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1.2物资采购合同的特点:

(1)物资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物资采购合同的买受人即采购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式来确定。

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采购责任,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通常分为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负责采购,即包工包料承包。

  

(2)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

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品种繁多,供货条件差异较大物资采购合同的标的是材料和设备,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和其他辅助材料以及机电成套设备等。

在合同中必须对各种所需物质逐一明细,以确保工程施工的需要。

  (3)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物资采购合同视标的的特点,合同涉及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

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物资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的支付等。

大型设备的采购合同,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4)货物供应的时间。

物资采购合同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出卖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订购的货物。

延误交货将导致停工待料,不能使项目及时发挥效益。

2我国在采购合同方面失误的种种表现

(1)拒签采购合同。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供需双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但有时这一过程却不能顺利实现,采购合同迟迟不能签订,采购项目也随之被搁置。

(2)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供应商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不按时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更有个别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不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确认就履行合同条款,使《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严肃性大打折扣,造成不良后果。

(3)变动采购项目内容。

供应商中标后本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对采购项目的设备配置、质量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履行投标文件做出的报价、质量、服务等各项承诺,不得擅自更改有关内容,但有些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们要么与采购单位经办人串通一气,要么采取欺骗的手段更改、变通项目要求。

(4)滥用合同追加条款。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有些供应商在投标前即与采购单位经办人达成约定,商定中标后给予合同追加。

其上述各种现象是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中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3采购合同失误的原因

(1)一是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时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企图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弥补损失,其行为被采购单位拒绝,导致合同不能签订。

二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业务人员的水平限制或工作的失误等因素,使投标报价出现失误,造成不能履约的后果,导致合同不能签订。

三是采购单位因中标供应商,不是其事先挂钩的供应商,就以各种理由,设置种种障碍,提出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理要求,迫使中标供应商不能于之签订合同,最终放弃中标。

(2)其原因为:

一是等待时机,当市场出现下跌行情时再下定单,达到降低进货成本的目的。

二是将较小订单拼成较大订单,形成规模获取更多优惠。

三是对《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置若罔闻,时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3)有的供应商谎称招标文件所列的某型号产品已停产或已过时,他们所提供的为最新的替代产品,用较低价格产品替代较高价格产品;利用采购单位对产品不够了解或信息掌握不全面之机,随意减少、降低或更改设备的标准配置及配件,缩短设备的质保期限,降低设备的质保方式;为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想方设法更改付款方式,改分期付款为一次性付款等等。

(4)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相互串通,供应商即可以较低的投标报价中标,达到双方谋取私利的目的;有些供应商为获取中标的机会,在投标报价时压低价格,中标后为弥补损失,采取各种手段在合同签订时滥用上述合同追加条款,有意抬高招标文件中未列的设备或服务的价格,增加合同金额,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4采购合同失误的对策

4.1采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

对违约的供应商,按规定和程序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拒签或缓签合同的按违约责任进行经济赔偿或处罚。

如存在商业贿赂等恶性行为的除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需对其进行行政或法律处罚,直至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对采购单位同样也要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对存有谋取私利的经办人员进行严肃查处,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秩序。

完善各项制度。

完善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或办法,使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更加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另外,合同审核经办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不仅要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招标文件内容,还要掌握相关产品的专业知识,了解市场行情,审核过程须认真严谨,对采购项目的设备配置、质量要求、售后服务、付款方式、合同金额对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逐一审核,发现问题,责令当事人及时纠正,重签合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采购合同管理需要各方配合。

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集中采购机构合同审核确认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合同各条款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合同确认手续;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合同签订中发生的违纪违法事件和人员,有效制止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发生。

高度重视合同的履行。

受委托采购时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委托书采购。

总之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审核确认中,只要各方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采购合同签订中出现的问题是可以有效避免的。

4.2对采购合同进行签订和审查

  签订采购合同

(1)签订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一些有歧义、不合理的条款要和商家落实清楚。

以免出现问题时,解决起来遇到麻烦。

(2)要求商家在销售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3)销售单要加盖销售单位或者市场的公章。

(4)对特定条款加以注明

  如:

退换货的办理方式、违约责任说明、送货时间等。

属于可以再加工的产品,对这些产品的退换货问题也要加以约定。

现在市场上的通行惯例是加工产品概不退货。

(5)在订购时可以适当订多一些。

要和商家约定好,没有用完的产品可以退货。

(6)了解和落实退补货原则。

  现在市场上的商家对于瓷砖的退补货问题,都会有一些约定,多长时间内可以退货,什么样的产品可以退货,也要落实清楚。

对于富余的产品或者不够的产品,要尽快到商家处办理,以免出现退不了和没有相同色号的问题。

(7)在订购合同上注明产品的等级,防止商家以次充好。

(8)适当地交一些定金,等到货送到家,验收无误后再付全款。

同时最好约定产品不符合要求可无条件退货,退回定金。

  审查采购合同

(1)合同主体

 关于合同主体是个很关键的部分。

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签合同的话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骤,而如果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话,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行为能力、是否是表见代理。

其他问题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审。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要合法,如一般的公司交易不能进行黄金交易。

还有就是要注意对方对标的所有权。

(3)数量只有公司同意,买多少对我们法律顾问来说都没什么关系。

(4)质量质量是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采购合同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

我审核合同时,关注最多的地方也就是质量问题。

因为公司采购部门一般是独立的(即先由申请部门向上一级申请采购,待批下来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因此采购部门给过来的合同对标的质量只是一笔带过,而且连验收标准也是模糊不清。

对于采购合同来说,一般都应该由申请采购部门提出质量要求以及详细的验收标准。

(5)价款价款并不是法律顾问应该关心的问题,但是合同上我们应该记得价款得大写。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这部分只要注意到合约里面有规定就可以了,一般采购部门会提供。

(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

这里面主要是注意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合同。

(8)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里的违约责任作为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的赔偿方案,最主要的就是违约责任必须清楚,可操作性强。

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送货就得赔偿总货款的1%,违约责任里面最怕的就是写上一句“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送货,所有责任由对方承担”这样虽然规定了违约责任,但是没有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万一以后合同出事,还得找很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操作性太差。

 (9)争议解决方法

这里面只要注意管辖法院,采购合约,如果是采购方一般都会要求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个主要是看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而定。

当然绝对不能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也不能在选择仲裁时所选择的仲裁不是唯一的。

 (10)其它事项

采购合同里面还有一些很重要的东西如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时间、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以及关于知识产权等问题。

5海外采购合同设计地展望

海外采购合同是海外采购实务中的重要内容,海外采购能否顺利地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海外采购合同的签订状况。

合同是当事人相互约定的各自的行为标准,合同内容的严密性对于争议的防范和处理有重要意义。

5.1海外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卖双方就交易的货物明确各自要承担的义务是海外采购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

合同是判别当事人应该承担哪些义务的基本依据。

一般来说,卖方的主要义务有:

交付货物;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

买方主要的义务有:

支付货物款;受领货物。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通过交易磋商中各方对实现交易的各项条件而作出的要约和承诺来明确的,然后以成立的合同加以确定来约束承诺的兑现。

因此,买卖双方的义务体现在一系列的交易条件中。

某个交易条件对一方形成义务,对另一方则形成了权利。

这些交易条件就形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在合同中又被称作为合同条款。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对某些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则要援引与该合同适用的法律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义务。

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签约国,那么,该合同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除非合同中排除其适用或作出不同的规定。

海外采购合同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合同的首部

合同的首部包括开头和序言、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在规定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两点:

第一,要把当事人双方的全称和法定详细地址列明,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这些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条件;第二,要认真规定好缔约地点,因为合同中若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未作出规定时,根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贸易习惯的解释,可适用合同缔约地国的法律。

(2)合同的主体

这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险条款、检验条款、异议索赔条款、仲裁条款和不可抗力等,以及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品质公差条款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合同的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括合同的份数、使用文字和效力,以及双方的签字。

此外,有的海外采购合同有附件部分,附在合同之后,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2海外采购合同的注意问题

(1)必须贯彻中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特别要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人们既反对对方把片面维护一方利益的条款订入合同,也决不把对方不愿意接受的某些条款强加于人。

(2)必须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即: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和真实;当事人都有订约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3)合同内容应与洽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一致,同时在条款的规定上必须严密,要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对等。

切记避免订立多种解释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的条文。

特别是对可能引起合同性质改变的内容,尤应慎重。

如果有些条款事先未商妥,要进一步协商达成协议才可订人书面合同。

(4)合同各条款问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例如,在数量条款规定溢短装时,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其信用证金额就应规定有增减幅度;又如贸易术语为CFR或FOB成交,在保险条款里就应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

关于签约后发生的额外费用负担,如运费上涨、港封冻的绕航费等,也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何方负担。

5.3海外采购合同的意义

(1)海外采购合同是海外采购实务活动的核心和主导

海外采购实务活动的开展都是围绕合同进行的。

交易磋商的内容,例如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等都是合同的内容。

交易磋商的目的是为了在交易双方之间签订合同。

合同订立才意味着交易磋商的圆满结束。

交易磋商后各方按照合同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

卖方的备货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地点、风险承担范围、出具的单据、办理的手续等都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去做。

在进出口企业管理中,一般还按照履行合同的需要设置部门。

(2)海外采购合同是进出口交易顺利进行的保证

为了获得海外采购的利益,贸易双方进行反复磋商,相互作出对方所要求的、也是自己愿意和能够给出的承诺,保证将来去履行某些义务。

这些承诺或应尽的义务是获得利益的成本。

由于贸易者一般具有不愿增加和尽量减少成本的倾向,因而,往往会出现承诺落空、义务打折扣,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合同具有这样一种功能:

对承诺者有很强的约束力,迫使贸易当事人履行自己的承诺。

(3)海外采购合同是维护贸易当事人利益的保障

在海外采购中,一方违反在交易磋商时自己给出的承诺,必然会造成另一方面利益受损。

如果这种违背诺言行为发生了怎么办?

这可以通过合同规定,一旦这种行为发生,违背诺言者对另一方要进行补偿,在法律上称作违约救济。

各国的法律对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规定了救济的方法,使遭受损害一方的利益有了保障。

(4)海外采购合同是解决海外采购争议的依据

在海外采购活动中,争议和纠纷很可能发生。

一旦争议发生,各方总是各说各的道理。

要解决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但不管哪一种方式,明确责任及提出解决方法都需要有一个依据。

而合同就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依据。

因此在对外采购贸易中必须对采购合同结余足够的重视,慎之又慎,将贸易风险和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吸取其他案例的经验教训,避开海外采购合同的几大误区。

只有这样,海外采购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才能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时候,原告应从方便诉讼角度考虑来选择管辖法院;根据证明责任、赔偿范围等因素选择诉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对证据形式要求严格,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提供,尤其在相对方不讲诚信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多种合法手段,包括在商谈中录音,在谈判中作会议纪要由双方签字等形式从多种渠道搜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严密组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很多是共同的,比如货物多次流转,讼争的标的物是否为出卖人出售?

我国有关商检机构的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一如何认定?

【案情】

原告:

台湾某公司(委托人)

被告:

中国某钢管公司 

    原告诉称:

2005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规格为6〞.sch.80,材质为API 5L-Gr.B的电阻焊管,交货方式为FOB天津新港,目的港新加坡。

之后,与新加坡的联邦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Federal Hardware Engineering Co.Pte.Ltd以下简称联邦五金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将上述货物销往该公司。

联邦五金公司又将货物销售给联邦JWR能源有限公司(Federal JWR Energy Pte.Ltd以下简称联邦能源公司)。

联邦能源公司的代表印度尼西亚的Pt-JWR公司(Pt Jasa Wijaya Kaya以下简称Pt-JWR公司)代表其接收了该批电阻焊管,进行安装试验时,因质量问题,发生管体爆裂。

原告即与被告协商,一同前往现场查明原因,被告予以拒绝,无奈原告前往现场,由Pt-JWR公司委托专业检测公司Luindo Prima股份有限公司(PT.Luindo Prima)于2006年4月对上述焊管进行UT检测,结果是被检测的大部分焊管均未达到API标准,焊接厚度大部分不足9mm,部分仅为6mm。

最后只能更换大部分被告生产的电阻焊管,由此给联邦五金公司造成58万美元的损失。

2006年10月,原告与联邦五金公司共同去本溪与被告协商。

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出现质量的电阻焊管系被告生产后再协商赔偿问题。

2007年3月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被告仍拒绝赔付,原告只得与联邦五金公司多次协商,赔偿其损失40万美元。

之后,在2007年4月至9月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故成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给付原告经济损失款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公证费、翻译费人民币10640元。

    被告辩称:

1、原告必须明确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远远超出双方签订合同的标的金额,其是按照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是按照合同违约责任提出的请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被告向原告给付的货物经国家检验机构根据双方约定的API标准检测为合格产品,且产品生产过程中,原告曾派监理和本公司检验人员一同检验,被告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得到了监理人员的认可。

3、原告所称有质量问题的焊管不能证明是被告生产,被告生产的焊管,唯一具有对应性和确定性的标志是管号,而被告仅提供了炉号,况且被告提供的焊管经两次转口贸易到印度尼西亚,原告也承认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购买其他厂家生产地钢管的情形,原告无法确定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为被告生产。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2月23日联邦五金公司与联邦能源公司签订了购买6〞.sch .80带API标志的黑色电阻焊管847根,每根12米,联邦能源公司出具发票时规格改为798根×12米+24根×10米+12根×11米,共计10164米。

2005年3月4日联邦五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购买上述规格的电阻焊管858根,计10164米,每吨820美元,总计432579.84公斤。

2005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EC/Northern-200501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规格的电阻焊管847支,每支12米,价格680美元每吨,FOB天津新港,总货款274869.6美元,目的港新加坡。

双方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2005年6月8日Pt-JWR公司代表联邦能源公司接受上述货物。

2005年9月8日联邦能源公司与MBM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由MBM公司负责安装工程。

由于在测试过程中焊管出现爆裂。

2006年6-7月Luindo Prima股份有限公司对9524.74米焊管进行了UT检测,测试结果是62.71%的焊管不符合API标准。

2006年8月14日联邦五金公司订购南非产6〞.sch80×12米无缝钢管275根,合计297412.5新加坡元(折合191157.97美元),海运费39508.02美元,合计230665.99美元。

根据联邦能源公司的费用明细,2007年5月23日联邦五金公司与联帮能源公司就焊管矫正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由联邦五金公司向联邦能源公司给付35万美元结算款,2007年6月4日上述款项支付完毕。

2007年7月18日原告与联邦五金公司就焊管的瑕疵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由原告赔偿联邦五金公司损失费40万美元,除2006年8月24日支付的5万美元外,2007年8月8日原告支付35万美元。

2007年9月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焊管爆裂事宜,但未形成一致意见。

【审判】

    法院认为:

关于管辖权问题。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后,被告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8)津高立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院裁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作为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故本院审理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

     关于原告提出有质量问题的焊管是否系从被告处购买的问题。

根据原告的证据1、2、3、4、5及补充证据1可以看出,联邦五金公司与联邦能源公司签订合同后,联邦五金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后原告又与被告签订合同,他们之间均系购买带API标志的黑色电阻焊管,且在装箱单、发票中显明,该批货物从天津新港运往新加坡,运输标志为SEMCO东加里曼丹申伯拉油气田仓库(SEMCO SEMBERAH FIELD WAREHOUSE ESAT KALIMANTAN)即目的地为印度尼西亚,以上证据可以形成锁链证据,证明在印度尼西亚的申伯拉油气田工地上的焊管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焊管。

被告以原告提出质量问题的焊管只有炉号没有管号予以抗辩,而没有说明其生产的管号标注在何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生产的焊管有管号标志的证据,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难以支持。

     关于被告生产的焊管是否符合API标准的问题。

API是美国石油协会的缩写,API负责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用设备的标志化工作,以确保该工业界所用设备的安全、可靠和互换性。

API规范可供愿意执行规范的所有人使用,API取证即通过一个申请、检查、确认程序,凡在自己生产的设备或材料上标有API规范的制造商,均有责任遵守该规范的全部条款。

根据2004年3月第43版APIB类钢管规范,其中化学成份中磷含量不超过0.03,重量是42.67公斤/米,允许误差-1.75,试水压力为18.9Mpa。

被告生产的钢管其中有的磷含量超过上述标准,达到0,036,有的钢管重量39.76公斤/米没有达标,水压测试为16.4Mpa,亦未达到上述标准。

被告以其出口的产品经沈阳检疫局检验达到国际标准,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API标准,理应按API标准检验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沈阳检疫局的国际标准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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