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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八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649673—1996、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监测点的选择

4.1选点原则

4.1.1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

4.1.6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监测点数目

4.2.1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

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

5.1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

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

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经常性卫生监测空气监测:

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业高峰时间内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3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

6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6.1空气监测的要求

6.1.1旅店业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1

6.1.2文化娱乐场所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2和表3。

表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空气监测要求

表3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空气监测要求

6.1.3公共浴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4。

表4更衣室(包括休息室)空气监测要求

6.1.4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5。

表5理发店、美容店空气监测要求

6.1.5游泳馆、体育馆监测的要求见表6。

表6游泳馆、体育馆空气监测要求

6.1.5.1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见表7。

表7游泳池水样监测要求

6.1.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的要求见表8。

表8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

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空气监测要求

6.1.7公共交通工具室内空气监测,按照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

6.2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部位的要求

6.2.1茶(餐)具采样:

应在茶(餐)具与口唇接触处(即1.5cm高度)的内外缘采样一周。

6.2.2毛巾、枕巾(套)采样:

应在毛巾、枕巾(套)对折后两面的中央5cmx5cm面

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3床单、被罩采样:

应分别在床单、被罩两端的中间5cmx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X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浴巾、浴衣、浴裤随机选择某部位5cmX5cm面积上用力均匀涂抹5次。

6.2.4脸(脚)盆采样:

应在盆内壁1/2〜1/3高度处涂抹一圈采样。

浴盆应在盆内四壁及盆底呈梅花状布点采样。

6.2.5拖鞋采样:

应在每只拖鞋鞋面与脚趾接触处5cmx5cm面积上有顺序均匀涂抹3次采样。

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6.2.6恭桶座垫采样:

应在座垫圈前1/3部位采样。

6.2.7理发推子采样:

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

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6.2.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

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个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

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6.2.9胡刷采样:

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

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7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7.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

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

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

8样品送检要求

8.1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8.2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

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8.3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9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9.1监测项目见GB9663〜9673—1996和GB16153-1996。

9.2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监测数据整理

10.1数据的表达:

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

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10.2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10.3异常值的取舍:

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

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

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10.5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名词、术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空气质量监测

3.1布点原则

3.1.1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

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采样

3.2.1旅店业

表1旅店业客房采样

客房间数

<10

>100

采样点数(个)

客房数5〜10%

客房数1〜5%

采样高度(米)

0.8〜1.2

0.8〜1.2

采样频率1.发证,复证监测:

1)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每三小时采样一次,监测一天(7点〜22点)2)普通旅店、招待所等监测一天(上午、下午、晚上各一次)2.经常性卫生监测:

对星级宾馆或相当于星级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等进行一次性监测。

322文化娱乐场所

表2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

座位数(个)

<300

<500

<1000

>1000

采样点数(个)

1-2

2-3

3-4

5

采样高度(米)

1.2

1.2

1.2

1.2

采样频率发证、复证监测:

监测一日,一日监测1-2场,每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经常性卫生监测:

监测一场,采样3次(开映前10分钟,开映后10分钟,结束前15分钟)。

表3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

面积(m2

<50

<100

<200

>200

采样点数(个)

1

2

3

3-5

采样高度(米)舞厅1.5其它场所1.2采样频率发证,复证监测:

监测一场,采样三次(开场前30分钟,营业高峰和结束前30分钟各一次)。

经常性卫生监测:

同发证,复证监测。

323公共浴室:

表4更衣室

床(铺)位数(个)

<100

>100

采样点数(个)

1

2

采样高度(米)

0.8-1.2

0.8-1.2

324理发店、美发店:

表5理发店、美发店

座位数(个)

<10

<30

>30

采样点数(个)

1

2

3

采样频率发证、复证监测:

营业时间内监测一天,一天采样2—3次。

经常性卫生监测:

营业时间内一次性采样监测

325游泳馆、体育馆

表6游泳馆、体育馆

观众座位数(个)

V1000

〜5000

>5000

采样点数(个)

3

5

8

采样高度(米)

1.2

1.2

1.2

米样频率开放季节内,在营业咼峰时间监测2次。

表7游泳池水样

面积(m)

儿童池

成人游泳池

天然游泳场

<1000

>1000

<2500

>2500

采样点样(个)

1

2

3

5

>5

采样频率游泳池开放季节,监测一日,采水样1-2次(高峰时间)。

位置在水面下30cm处取水样450ml。

天然游泳场,开放季节内采样一次,在

水面下30cm处取水样450ml。

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

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面积(m2

200-1000

1000-5000

>5000

采样点数(个)

2

4

6

采样高度(米)

1.2-1.5

1.2-1.5

1.2-1.5

采样频率发证、复证监测:

测监一日,客流高峰时采样2-3次。

经常性卫生监测:

次性采样监测。

327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

4.1采样

4.1.1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

4.1.3采样方法

4.1.3.1涂抹法:

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及时送检培养。

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

4.1.3.2戳印法:

将溶化并冷至50-55C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翻转平皿在4C下保存备用。

将被检物(被罩、枕中等)放平,再将皿盖打开,放在被检物品表面上用手轻按压3-4秒钟,取下平皿,盖上皿盖,送37E

恒温箱内培养24小时计算菌落数。

4.1.3.3无菌滤纸斑贴法:

4.2采样数量:

采集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样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4.3采样部位:

431饮(餐)具采样:

应在饮(餐)具与口唇接触0.5cm处的内外缘各一周采样。

432毛巾、枕中(套)采样:

应在毛巾、枕中(套)对折平面中央5cmx5cm面积上

均匀涂抹5次。

4.3.3床单、被罩采样:

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x5cm处以及床单、被罩

的中央部位5cmX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

4.3.4脸(脚)盆、浴盆采样:

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

4.3.5拖鞋采样:

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

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

4.3.6恭桶座垫采样:

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

4.3.7理发推子采样:

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

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

4.3.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

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

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

4.3.9胡刷采样:

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

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5送检

5.1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5.2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

为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5.3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6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

6.1监测项目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6.2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7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7.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

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

校正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8监测数据整理

8.1数据的表达:

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

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数据,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阶检出限。

8.2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8.3异常值的去舍:

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删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

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8.4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

比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8.5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检查单位做出卫生质量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尹先仁、崔玉珍、黄荣、高文新、高国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

卫生部发布日期:

1998年实施日期:

1998年(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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