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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恩施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促进信贷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鄂金办发((2008))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建立权、责、利统一,审、贷、查分离,对信贷资金运行实行风险度量、体制制约、权限管理的信贷运行管理机制。

第三条办理信贷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营自主权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贷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贷款。

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信贷原则。

四、服从金融宏观调控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在自主、充分运用信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服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

五、保险防范风险原则,对从事相对风险职业的借款人和担

保人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对风险较高的抵押物均要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的对象应当是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资金良好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范要求,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场所、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二、应具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相关机关颁布的营业许可证;

四、除自然人外,须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贷款,非自然人担保的,自然人也须持贷款卡;

五、能定期报送企业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及贷款人所需的其它报表;

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资本收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七、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自有资金占贷款总额比例要求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必要时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自然人提供担保,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

第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其申请:

一、借款人原有逾期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还有逾期未得到清偿且未落实还款计划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三、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收入的;

四、借款用于企业注册资金,股本或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收益性投资的;

六、列入金融黑名单的;

七、《贷款通则》及其它法律、规章中规定限制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不得发放跨地区贷款,确需发放的,须报批。

本实施细则所称跨地区贷款是指向户籍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均不在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借款人所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业务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办理操作程序为:

受理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受理借款申请

一、借款人需要贷款时,应写出书面申请,信贷员包放包收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直接由经办信贷员受理。

(一)信贷受理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必须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资信记录等情况作初步查询并填制《贷前查询表》,查询出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反映,信贷会计对查询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的查询表应作为重要资料保存归档;

(二)信贷受理人对借款人情况作初步查询后,应及时登记贷款申请登记簿,定期或不定期将借款人申请及查询表递交信贷主办(具体由总经理定);

(三)信贷主办在借款人申请上签署办理意见后,交回信贷受理人,由信贷受理人通知有关信贷员进行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申请环节的操作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并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二、经初步查询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填写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要详实填写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及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等主要内容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初次贷款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有授权代理人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须持有《农户贷款证》;

(三)信贷业务由授权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的法人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自然人除外)及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

(五)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表(自然人除外);

(六)按人民银行规定需办理贷款卡的应提供有效贷款卡;

(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八)企业申请项目贷款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投资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前期筹备和工程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4、自有资金的证明资料;

5、经有权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证明文件;

6、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后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

2、住房建设开发计划及立项文件;

3、售房许可证(可在办妥后补齐)。

(十)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贷款资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信贷员应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复印件视不同情况提供一式数份,由客户写明“该复印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章。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

一、初步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格;

2、提供的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是否有效;

3、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联社要求需办理贷款(证)卡的是否办理,已办理贷款(证)卡的是否有效;

4、通过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明该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情况(已办贷款证、卡的);

5、审查借款人是否有不良贷款记录;

6、身份证是否有效期内,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与借款人、担保人核对一致;

7、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一致。

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由调查岗人员对借款人、担保人及抵押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将调查内容形成书面报告。

调查人员应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作的调查结论负责,对超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信贷员同时进行调查。

调查分析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

1、借款人基本概况。

主要包括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住址、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借款人为企事业单位的,还应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

2、资产负债情况。

主要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对外担保情况,存量贷款的方式及担保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主要调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短期贷款自有资金不少于30%、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自有资金不得少于规定比例;

4、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的范围和方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借款用途分析。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通则》有关规定;

6、还款来源分析。

包括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

7、财务情况分析。

主要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销售、利润、所有者权益及对外担保情况;

8、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主要包括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来源、供应,设备先进性、稳定性等状况;

9、资金结算往来情况。

主要包括帐户资金往来清单、存贷明细和流动资金周转情况,现金、转账业务往来是否正常等;

10、企业发展前景。

主要包括产品的市场竞争和研发能力,行业竞争力,对宏观经济调整的敏感性程度等。

(二)担保情况调查

对担保人情况调查除对类似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外,还应对以下情况作调查、分析:

1、担保人主体是否合法,能否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无代为清偿能力;

2、调查过程中应明确告知担保人对担保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担保人对所其作的担保是否自愿,对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应取得股东会、董事会的书面同意证明,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担保的证明;

3、调查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如:

抵(质)押物是否属于抵(质)押人所有,产权是否明晰,有无重复办理抵(质)押等;

4、调查抵(质)押物的价值情况。

抵(质)押物价值应以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作出的市场允许评估价值或抵(质)押人与抵(质)押权人双方确认的价值为准,在抵(质)押物清单上真实填写,并合理掌握抵(质)押率:

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率一般不超过评估价的70%,乡镇所在地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率一般不超过评估价的50%,园区土地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的60%,机器设备等动产作抵(质)押的,要根据其先进性、通用性及变现能力分别确定抵(质)押率,最高低(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40%,存款单及其它有价证券作质押,质押率一般不得超过其面值的90%;

5、贷款人认为其它应调查的内容。

(三)调查注意事项

对已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借款合同的贷款,在发放每一笔贷款前,必须到抵(质)押登记部门查询抵(质)押权的有效性,抵(质)押物是否被依法查封、冻结、保全等,并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确认的查询回执。

(四)调查结果

信贷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贷款风险的预测确定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超过1个月,中长期贷款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认为可发放贷款,则应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额度、还款方式,按规定权限逐级报批。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确定

一、贷款期限

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以及信贷资金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农业生产及种养殖业贷款按农业生产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

(二)个体工商户、农户的其它生活消费性贷款及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掌握在6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1年;

(三)购置设备、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购建等中长期贷款一般掌握在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贷款利率

(一)应严格执行公司统一制定的利率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逾期执行加罚息规定,凡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从到期日次日日终,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三)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标准计收;

(四)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五)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年一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三、贷款额度

根据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金实力及相关调查情况,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信贷资金安全。

贷款额度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经营类型客户的资金需求及信贷资金计划予以合理确定,对单户贷款比例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严禁发放新的单户超资本金比例贷款,对已发放的超资本金比例贷款应逐步压缩贷款规模。

第十八条贷款调查报告的撰写

一、贷款调查审批使用统一印制的《个人贷款调查审批表》和《企业贷款调查审批表》表式调查审批表,对30万元以上的贷款,调查信贷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贷款调查报告(存量贷款若借款人近期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无重大变化及担保手续不变的可用上述审批表代替调查报告)。

贷款调查报告需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情况

1、借款人的基本概况;

2、资产负债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5、借款用途分析;

6、还款来源分析;

7、财务情况分析;

8、产品市场情况分析;

9、资金结算往来情况;

10、企业发展前景;

(二)担保情况

具体内容根据担保情况调查结果进行阐述;

(三)借款情况,包括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计息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情况;

(四)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五)调查结论。

调查人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调查分析后,应对该笔贷款作出调查综合评价和结论。

二、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要求

(一)完成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二)要求电脑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字迹须端正、清楚;

(三)调查结论中同意或不同意贷款,调查人应有明确的表述;没有明确表述的,视同同意贷款。

(四)调查人员姓名、日期签署完整。

调查人员按上述要求在贷款调查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交贷款审查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一、按照审贷分离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二、贷款审查岗人员负责对调查岗的调查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分析、评定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报资料,并要求信贷员作修改和补充;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登记

一、合同的签订。

贷款审批结束后,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应当面按规定填写好借款合同。

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必须使用全称,与印、章、证名称一致;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填写清楚、齐全。

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可参照以下内容填写:

(一)抵押合同:

1、该财产抵押后,如该财产价值大于贷款额,抵押人自愿放弃再次抵押的权利;2、最高额抵押贷款载明本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度为(权利价值)**万元;3、抵押房地产处置时,抵押人自愿放弃保留居住权;4、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二)保证合同:

1、借款人、保证人对合同条款已充分了解,自愿承担合同条款的法律责任;2、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保证人表示同意,;3、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由借款人、担保人亲自书写和签章。

二、抵(质)押物的登记。

贷款合同签订后,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抵、质押人)到有权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收取权利证明。

以存款单、其他有价证券和权利作质押的,质押物核押过程中,信贷员应向签发该权证的机构进行核押或登记,收取同意止付和贷款到期协助扣划书面证明或登记证明。

三、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作保证的原则上须双方当面在合同中签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须填写董事会同意抵(质)押或同意保证意见书,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签名,股份有限公司按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签名,合伙企业需全体合伙人员签名;

(二)以家庭财产作抵押的,必须由所有权人和16周岁以上的共有人当面在抵押合同上签章,抵押人仅有一套住宅且以住宅作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声明如抵押物被处置,抵押人自愿放弃对抵押住宅保留居住权,并另行提供明确的居住地,如需居住他人住宅的,留住人应书面表示同意;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或提供担保,应追加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法人代表夫妻、实际经营者夫妻、主要股东夫妻作为保证人,保证人须当面签字。

第二十一条贷款发放

一、经办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资料并确保无误后,填写借款借据,借款内容须与借款合同保持一致;

二、经办信贷员按要求,将有关客户信息、合同内容、数据输入电脑,登记贷款台帐,建立信贷档案;

三、经办信贷员在按规定录入信息后,将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资料交信贷会计审查,信贷会计对送交的贷款资料审查无误后加盖借款合同章。

经盖章后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交经办信贷员,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到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其他资料由信贷会计留存归档;

四、抵(质)押物品管理。

抵(质)物权证由信贷会计或指定专人保管;在电脑中经办信贷人员负责做“抵押物品管理录入”,信贷会计或指定保管人员负责做“抵押物品管理登记”;

五、信贷员移交的贷款资料应登记信贷档案移交清单。

根据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要求需登记借款人及担保人信息的,由信贷会计按规定进行登记;

六、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贷款,难以提供有效资产抵押的,尽量采用联户担保方式办理,并在联户担保贷款科目中反映;

七、贷款相关审批手续办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审查与监督

临柜会计收到信贷员递交的有关信贷资料后,应对相关资料作进一步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计人员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应及时退回信贷部门重新补办有关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按会计结算制度办理有关贷款发放手续。

若贷款手续不齐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贷款;

三、所发放贷款要求先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然后由借款人在结算账户上依约使用;

四、应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督,严禁以贷还息,严禁将借款直接转入他人(非借款人)账户,严禁信贷资金转入股票期货市场、保险公司、验资专户。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后,应加强资金账户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为有效监督客户按约定使用信贷资金,对新发生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每笔贷款都必须由责任信贷员在临柜人员配合下,对客户进行账户监督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贷款发放后不得直接支取现金,应将贷款金额转入客户的结算账户(大宗固定资产、技改项目贷款,必须专设账户);

二、责任信贷员有权对客户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直至贷款资金用完为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贷款资金部分使用以后,责任信贷员还必须继续跟踪,检查其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申请使用的情况是否一致,当发现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时,要暂停其用款,并限期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采取信贷制裁措施,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对借款人执行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贷后检查制度。

一、首次跟踪检查。

对项目贷款,超资本金比例的贷款,10万元以上新客户首笔贷款,原则上应在首笔贷款资金使用后15天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及限制条款落实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或项目进展情况。

二、日常贷后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跟踪检查并写出书面贷后检查情况记录,对10万元以下的借款,至少每年检查或核对一次(小额农贷除外)。

对10万元以上的借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超资本金比例贷款最大十户贷款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查。

三、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因素分析。

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分析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及行业内所处水平,综合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检查借款人资金账户往来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贷周转率等;

3、分析客户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及货币资金变动情况。

(二)非财务因素分析。

分析借款人行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自然社会因素,还款意愿等,判断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1、关注企业领导班子情况,及时了解班子人员是否有重大变动,成员个人是否有重大变化,关注客户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情况;

2、客户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敏感反映情况;

3、客户对外重大投资情况;

4、客户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5、客户上述变化是否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三)担保分析。

分析担保人基本情况,代偿能力,保证意愿,抵(质)押物价值,变化能力的变化,抵(质)押物的保管情况。

(四)项目贷款还应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项目建设工程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

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妥,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4、项目购置设备、技术工艺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5、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产品市场供求;

6、项目建成后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等情况。

四、对贷后检查的后继续与前次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无重大变化的,可在检查表或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贷款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负责落实辖内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人和风险监控责任人;负责对超资本金比例大户贷款和最大十户贷款实施贷后风险监测;负责对影响贷款安全和形态变化的重要事项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五章贷款展期和到、逾期催收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前提出展期还款申请,借款人展期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由于国家调整价格,税率或贷款利率等因素影响借款人经济效益,造成其现金流量明显减少,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期归还;

二、因不可抗力的灾害事项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需要的;

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需按规定正确填写包括贷款金额、原贷款日期、到期日期及申请展期还款日期、展期金额等内容的贷款展期协议,并由借款人或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对保证借款、抵(质)押借款申请展期,必须要有原担保人同意担保意见书,原担保人签章须有信贷员在场。

贷款展期协议“担保人意见栏”须由原担保人亲自写明“借款展期后,原抵(质)押物继续抵(质)押,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借款展期后,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须延至×年×月×日(填写要求为申请展期最后一笔还款日再顺延二年的日期)”字样。

抵(质)押贷款展期须由信贷员陪同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贷款展期视同贷款发放,相关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依照信贷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经审批后的展期贷款,由信贷员将有关展期贷款信息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然后将贷款展期协议及相关资料送交信贷主管审查。

信贷主管对展期协议等资料审查无误后加盖借款合同章,一份交经办信贷员由经办信贷员陪同借款人到会计部门办理展期手续,一份信贷主管直接留存归档。

根据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要求需登记贷款卡信息的,信贷主管按规定登记贷款展期信息。

发放贷款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严格控制贷款展期,确需展期的贷款,展期理由必须充分明确。

第二十九条到期贷款催收

一、信贷主管应在每月初5号前打印到期贷款清单送总经理和责任信贷员,信贷员应在贷款到期前进行逐户催收,并将经借款人、担保人签章的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交信贷主管入档保管。

二、建立不良贷款催收登记簿,作为重要信贷档案由信贷员保管,信贷员调动移交时,此登记簿应一并移交。

不良贷款至少每半年催收一次,催收通知书回执应交信贷主管统一入档保管,并在档案移交中载明。

三、严格控制“贷新还旧”用途贷款。

贷新还旧原则上只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恢复诉讼时效,完善原借款手续,落实担保措施或降低贷款风险度,提高原担保实力的情况下才能发放,并在借款用途中明确写明“以贷还贷”或“贷新还旧”。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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