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艺术类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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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艺术类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艺术类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研究,提升研究水平,推动学校文学、艺术和体育类学科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教社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条成果须以“广东第二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以我校专业教师署名且可查证作品报送单位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作品负责人须提供组织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三条艺术类成果必须是教师本人的成果。

教师指导学生的作品和纯商业性质的应用类成果,不属于本认定范围。

第四条作品参与的活动或赛事由多个主办单位构成的,按照最低级别单位认定。

同一作品参与的同类活动或赛事,只认定等级最高的一次。

赛事单设一个奖项的,皆视同三等奖。

团体项目仅以一项成果认定。

第五条已认定的作品成果参与更高级别的活动或赛事,按补差方式给予认定。

团体项目的成果分配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报人事处和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二章成果分类

第六条艺术类成果以展览、表演、播放、收藏、出版、发行等形式公之于众,并得到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指设区市)等相关部门或艺术团体认定的,视为艺术类成果。

第七条艺术类成果的类型主要有:

影视戏剧类(戏剧、电影、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等);音乐与舞蹈类(音乐/舞蹈制品、音乐/舞蹈表演等);美术类(摄影、书法、绘画、雕塑、陶艺等参展、被收藏的作品);设计类(平面设计、动漫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广告设计等);体育类(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体育舞蹈及体操等项目上承担编排设计)。

第三章成果认定

第八条影视戏剧类成果认定:

专业教师在作品中担任编剧、导演、摄影、美工、作曲者,并符合以下标准的:

1.国家级

由中国国家话剧院、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中国京剧院、中国歌剧舞剧院等六个国家级专业院团公演1小时及以上的戏剧作品;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并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含广告)等作品。

2.省部级

由省级所属专业院团演出1小时及以上的戏剧作品;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在城市电影院线或中外合资影院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省级电视台各频道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等作品。

3.市厅级认定

由市所属专业院团演出1小时及以上的戏剧作品;获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在农村电影院线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市台卫视频道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电视节目等作品。

第九条音乐与舞蹈类成果认定:

专业教师在音乐舞蹈专场公演及作品音乐会中承担作曲、编舞设计、舞蹈表演、音乐表演;专业教师个人作品被音像出版社以音像带、CD、DVD等形式收编音乐舞蹈专辑出版发行,并符合以下标准的:

1.国家级

作品在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上海大剧院等国家一流艺术场馆公演1小时及以上,或在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等国家级传媒首次播放(以中国广播报、中国电视报节目预报文字为准)完整节目的音乐舞蹈作品。

由具备国家级资质的出版社(公司)发行的音像带、CD、DVD等个人音乐舞蹈专辑。

2.省部级认定

在省级艺术场馆公演1小时及以上,或在省级电视台、省级广播电台等传媒首次播放(以当地相关媒体等节目预报文字为准)完整节目的音乐舞蹈作品。

由具备省级资质的出版社(公司)发行的音像带、CD、DVD等个人音乐舞蹈专辑或被具备国家级资质的出版社(公司)收编并出版发行3个以上的音乐舞蹈作品。

3.市厅级认定

在市级艺术场馆公演1小时及以上,或在市台卫视频道、市人民广播电台等传媒首次播放(以当地相关媒体节目预报文字为准)完整节目的音乐舞蹈作品。

由具备市级资质的出版社发行的音像带、CD、DVD等个人音乐舞蹈专辑或被具备省级资质的出版社(公司)收编并出版发行3个以上的音乐舞蹈作品。

第十条美术类成果认定:

专业教师创作的绘画、雕塑、摄影、书法、陶艺等造型艺术作品展览或被收藏,并符合以下标准的:

1.国家级认定

入选由文化部、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综合性美术作品展;入选由文化部主办的中国艺术节·优秀美术作品展;入选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北京国际双年展;入选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联合主办的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入选由文化部或中国美术家协会首席主办的其他综合类(艺术)美术展览;在国家级重点美术馆展览或被收藏的美术作品。

2.省部级认定

入选由全国专业学会、省文化厅、省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综合展览;入选由省委宣传部首席主办的福建省当代美术(晋京)大展(综合类);入选中国美术家协会首席主办的其他美术类专题和单项展览;在省级重点美术馆举办的艺术作品展;被省级重点美术馆、国家博物馆收藏的美术作品。

3.市厅级认定

省文联所属协会或艺委会主办的展览或市文化局、市文联主办的综合展览;在市级重点美术馆举办的艺术作品展;被省级博物馆收藏的美术作品。

第十一条设计类成果认定:

专业教师完成的平面设计、动漫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广告设计等作品被展览或采用,并符合以下标准的:

1.国家级认定

入选红点设计大奖、德国IF设计奖、戛纳国际创意节的设计类作品。

入选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政府部门或国家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的作品。

为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大型活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

2.省部级认定

入选文化厅、科技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业设计协会、省建筑装饰协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协会主办的列入年度计划的作品展。

为列入年度计划的省级大型活动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

3.市厅级认定

入选省级协会与市级协会联合主办的列入年度计划的作品展;为列入年度计划的市级大型活动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

第十二条体育类成果认定:

专业教师在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体育舞蹈及体操等列入政府年度计划的项目上承担编排,并符合以下标准的:

1.国家级认定

入选大型国际性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或国家大型活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的项目。

2.省部级认定

入选国家级单项活动或省级综合性活动的项目。

3.市厅级认定

入选省级单项活动或市级大型活动的项目。

第十三条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等文本类作品,视为艺术类成果,主要分为刊物和作品集两种类型。

1.刊物:

文本类作品公开发表的刊物以《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术期刊分类目录》(2013年版)为准。

作品须独立占有一个及以上的版面。

2.作品集:

文本类作品正式出版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中美术类、文艺类的出版社。

美术作品集原则上须达到60页以上,作品须达到60幅。

第四章作品获奖认定

第十四条影视戏剧类获奖认定

1.国家级获奖认定

由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国家政府部门或艺术团体主办的赛事获奖作品,包括中宣部主办的“五个一工程”奖子项;文化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中国文联主办的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曲艺牡丹奖、电视金鹰奖、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等。

2.省部级获奖认定

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等省级相关部门主办或国家级艺术团体与省级艺术团体联合主办的赛事获奖作品,包括省级“五个一工程”奖子项;省级文学艺术奖;福建省主办的百花文艺奖;吉林省主办的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杯”;上海主办的国际电影节“金爵奖”、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金编钟奖”、中国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广东省主办的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节目展播奖”;四川省主办的中国国际电视节“金熊猫奖”等。

3.市厅级获奖认定

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联等市级相关部门主办或省级艺术团体与市级艺术团体联合主办的赛事,获一等奖及以上作品;特定市厅级文艺奖。

第十五条音乐与舞蹈类获奖认定

1.国家级获奖认定

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央电视台等国家政府部门或艺术团体主办的全国赛事获奖作品,包括中宣部主办的“五个一工程奖”子项;文化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和全国声乐比赛;教育部主办的音乐教师五项全能比赛;中央电视台主办的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全国器乐大赛;中国文联主办的音乐金钟奖、曲艺牡丹奖、舞蹈荷花奖等。

2.省部级获奖认定

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省级音乐舞蹈家协会等省级相关部门主办或国家级艺术团体与省级艺术团体联合主办的赛事获奖作品,包括省级“五个一工程奖”子项、省级文学艺术奖等。

3.市厅级获奖认定

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联、市级音乐舞蹈家协会等市级相关部门主办或省级艺术团体与市级艺术团体联合主办的赛事,获一等奖及以上作品;特定市厅级文艺奖。

第十六条美术类获奖认定

1.国家级获奖认定

在北京国际双年展上获奖的作品或由文化部、中国文联等国家政府部门或艺术团体主办的全国赛事获奖作品,包括文化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等。

在国家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艺术作品展获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项的作品。

2.省部级获奖认定

在全国专业学会、省文化厅、省文联所属协会主办的综合展览、收藏获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项的作品。

3.市厅级获奖认定

在省文联所属协会或艺委会主办的展览、收藏或市文化局、市文联主办的重大展览、收藏获一等奖及以上作品;特定市厅级文艺奖。

第十七条设计类获奖认定

1.国家级获奖认定

在红点设计大奖、德国IF设计奖、戛纳国际创意节上入围的作品;在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大型活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设计中获入围奖及以上的或相当奖项的作品。

在国家相关部门或国家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上获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项的作品。

2.省部级获奖认定

在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协会主办的列入年度计划的作品展上,获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项的作品。

3.市厅级获奖认定

在省级协会与市级协会联合主办的列入年度计划的作品展上,获一等奖及以上作品。

第十八条体育类获奖认定

1.国家级获奖认定

在大型国际性活动或国家大型活动的艺术体操、健美操、武术、体育舞蹈及体操项目获奖。

获铜牌及以上或成绩前5名的作品。

2.省部级获奖认定

在国家级单项活动或省级综合性活动的项目上获铜牌及以上或成绩前3名的作品。

3.市厅级获奖认定

在列入年度计划的省级单项活动的项目或省级部门组织的赛事活动获银牌及以上或成绩前3名的作品。

第5章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每年度5月份集中申报认定。

第二十条由申报人提交《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艺术类成果认定表》和相关的佐证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第二十一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聘请校内外专家召开专家认定评审会,对提交项目进行认定并公示,对公示成果有异议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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