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措施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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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奖惩措施汇总表
联合奖惩措施汇总表
部门
备忘录
文号
对象
联合奖惩措施
组织部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十七)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二十七)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发改财金〔2016〕2012号
优秀青年志愿者,即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
5.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796号
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十七)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三)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454号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十三)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编办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十四)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二十四)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796号
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十九)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24.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454号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十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宣传部(文明办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十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001号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36.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7.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8.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十九、限制获得荣誉称号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19、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发改财金〔2016〕2012号
优秀青年志愿者,即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
24.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
25.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190号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十七)优先给予先进荣誉
1.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时予以优先考虑。
3.在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予以优先考虑。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202号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29.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二十八)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796号
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十八)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发改财金〔2016〕2798号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二十三)及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23.禁止失信当事人参评文明单位。
对失信当事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346号
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3.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427号
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8.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454号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十四)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运行〔2017〕946号
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信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十二)限制获得相关部门办法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予以撤销。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84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激励措施)
13、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惩戒措施)
15、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经体〔2017〕1164号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
18、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统战部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十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参考
法院系统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四)对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执行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十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发改财金〔2016〕2798号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五)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17.对违反超限超载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失信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有关部门推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427号
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8.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检察系统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三十二)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
发改系统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十二)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十三)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5〕3062号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包括:
(1)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一)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债券。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义金华”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三、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
(十一)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十五)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义金华”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001号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九、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十二、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并从重处罚
十六、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二十四、通过“信义金华”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202号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14.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从严审核。
22.将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信义金华”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6.限制失信企业享受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二)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四)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三)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发改财金〔2016〕2012号
优秀青年志愿者,即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
8.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企业债发行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中实施“绿色通道”或“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A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190号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海关认证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7.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进出口证明等相关手续。
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