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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场租赁合同书样本

某广场租赁合同书样本

合同编号︰

供应商代码︰

柜组编号︰

山东潍坊财富广场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

山东潍坊财富广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铺合作经营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

1、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潍坊市胜利东街与北海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财富广场

号商业店铺及设施(乙方不得私自破坏甲方墙面、柱头、天棚、地面、电梯间,如乙方需要改动,必须书面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承租面积

㎡㎡商铺交给乙方,用于乙方在商铺内从事商业经营(该铺位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平面图所示的特定部分,该平面示意图仅作识别用途。

)确切面积以交接时的实测面积为准(见合同附件1)。

3、该商铺(位)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1。

该合同附件作为出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使用和承租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经营范围

1、主要经营范围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

2、若乙方要将承租铺位作为其法定注册地址,应当另行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

经营期限

1、经营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使用期共计

个月。

2、租期满前三个月,若乙方未向甲方书面表示续租的意向或双方未能就续租条件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开始进行重新招租的准备工作,包括带领未来可能的承租人在乙方正常的工作时间或者事先与乙方约定的时间参观承租铺位,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若乙方在承租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表示了续租意向,但双方未能就承租费条件达成一致,而甲方在乙方承租期满前又与第三方达成承租铺位的租赁意向,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承租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承租铺位的优先承租权。

2、装修期间免租,由出租人在开业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进场装修。

3、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如期交还出租铺位。

承租方如要求续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具有优先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2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标准(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

双方约定租金执行:

租金标准

元/年/㎡,合计

元/月,租赁期内租金总额为

元。

2、租金支付方式:

承租人第一次预付

个月的租金,签订本合同时一次付清;以后租金的支付方式为

个月一付,即上一次租金到期10日前,预付下

个月租金。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1)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总额相当于二个月承租费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

(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在乙方没有违约并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甲方在一个月后向乙方如数返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合同期结束后该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的处理按《财富广场营运管理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租金中不包括物业管理费,商铺内营运费用(如电、水、天然气等)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乙方应该按照约定将承租费通过转帐形式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

维修养护

(一)

经营期间,甲方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定期予以检查、修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二)

商铺及公共设施正常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

乙方管理、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损坏,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装修改造

(一)

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它物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

偿。

(二)

如乙方决定装修,必须在非经营时间进行,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以供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因违反甲方规定造成损失,需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

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

(四)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五)

乙方进场装修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进场装修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

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七)

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拆除装修及其它改造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

(八)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不再承租时,由承租方投入的可分割并可移动的属于承租方所有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由承租方带走;不可分割、移动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九)租赁期未满,由于承租方的原因提前退租,属于承租方所有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归出租方所有。

由于出租方的原因造成承租方提前退租,由承、出租双方共同指定有资格的评估单位,对不可

分割、移动的装修物及有关设施进行评估,出租方给予赔偿。

第七条

有关费用

(一)

经营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

2.1‰的滞纳金。

1、

甲方承担公用区照明的电费,乙方照明区增加的用电设施所需电费由乙方承担,依照供电单位规定的电价计收,由甲方代收代缴。

2、

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商铺物业管理费(

元/月/㎡)。

3、

固定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由甲方代收代缴。

(二)

乙方经甲方同意制做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乙方迁移或安装电话,使用的是甲方已完成的入户电话工程,其每部电话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工程费及电话押金

元。

(四)

在经营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

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停业的,该停业时间正常计费。

(六)

若乙方合同书或票据丢失,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金额5%的罚金,方可补办手续。

(七)承租方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经营中发生的交费、纳税等义务。

第八条

销售管理

(一)

乙方应该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时间开业和营业,并保证开业时店堂货品充足。

(二)

乙方所售商品必须保证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商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三)

乙方商品销售批发、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乙方在其它商场所销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

(四)

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当接受甲方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

(五)

为了保持良好的店堂形象和商品展示形象,乙方展示货品应当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六)

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顾客。

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声誉受到损害,乙方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

乙方销售商品应当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售货凭证和信誉卡。

上述凭证向甲方购买。

第九条人员管理

(一)

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甲方统一培训,并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收取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100元/人。

(二)

乙方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经甲方同意,也可由乙方自费提供服装),佩带甲方统一制作的胸卡及其他标志,保持仪容仪表整洁。

服装、胸卡及其他标志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

负担。

(三)

对于第一批进入千盛茂时尚会馆及在经营过程中更换的从业人员,乙方应当提前

天将其个人资料送交甲方审核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场手续。

(四)

乙方上述人员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服务规范人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相应的惩处。

(五)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其聘用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服从甲方管理,爱护甲方营业设备和设施。

第十条

商铺的返还

(一)

如果乙方未在经营期限界满三十日以前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乙方应在该期限界满之前三日内清点、转移货物,清理商铺,书面通知甲方到场验收。

乙方应在经营期限界满之前清理完毕商铺,将其移交甲方管理。

(二)

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各有关方面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以后,办理商铺交接和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十一条

续营方式

合同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经营,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续营手续,甲方未改变经营格局,乙方按甲方要求未改变经营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

第十二条

安全防火责任

(一)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

甲方负责公用设施、公共走廊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甲方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行使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能,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四)

乙方必须全面负责商铺和划定的安全防火责任分担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甲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千盛茂时尚会馆正常营业的需要制定统一经营管理规定,并要求乙方遵守。

2、

出租人在本合同履约期内,享有租赁商铺的管理权和约定的租金收益权。

3、

“财富广场”商号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出租人所有(包括中文、英文、拼音字体、色彩、标识等)。

4、

财富广场屋面天台、建筑外立面、广场内公共部位的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归出租人所有。

5、

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商铺。

6、

出租人负责本合同第一条第2项所列内容的的维修、更新,但对承租人增加的装修、装饰部分不负有修缮

义务。

7、

出租人应在起租日前一个月,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

按时交付确有困难的,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延长期不得超过60天,否则以违约论。

8、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指导、监督乙方经营活动。

9、

尊重乙方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10、

维护正常经营秩序,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1、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12、

甲方统一制作商铺标志(编号),并监督乙方在商铺的统一位置或者场地明显处悬挂或张贴。

(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经营所需的物业保障。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3、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4、

爱护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5、

对所经营商品向消费者负责,并承担质量责任。

6、

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7、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8、

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享有租赁商铺的经营使用权。

但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转借承租的商铺。

9、

承租人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10、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商铺,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商铺及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赔偿的责任。

11、

承租人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时应符合《财富广场装修管理规定》,因承租人或承租人许可的人装修、改造行为造成租赁商铺损坏的,承租人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12、

承租人在租赁商铺内安装、使用或许可他人在租赁商铺安装、使用经营所需的必要设施时应符合《财富广场物业管理规定》。

13、

承租人应遵守财富广场商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财富广场营运管理公约》以及消防管理、治安管理、装修管理、物业管理、经营管理、商品质量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14、

承租人应根据其所经营的商品种类向出租人提交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产品合格证、商标注册证、知识产权证、特种许可证、品牌授权代理证等,经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部门检查无误后保留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备查,并作为本合同附件3。

(三)

其它权利和义务

1、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司重大公益性活动或其它原因致使甲方关闭经营场所时,乙方应同意并积极配合闭店,费用照缴。

2、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出的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以双方在本合同中列明的通讯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为正式传送地址。

3、

甲乙双方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4、

合同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及重庆市有关地方法规,缴纳因其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税费。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终止与续签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1、

擅自拆改商铺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2、

拖欠费用累计达5天、无正当理由闲置商铺达3天的。

3、

利用商铺进行违法活动及故意损坏商铺的。

4、

严重损坏甲方名誉、利益及严重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经营中不听劝阻,辱骂管理人员的。

业者与业者之间,业者与顾客之间争吵、打仗造成影响的。

业者本人及其亲友在商场无理取闹、挑衅滋事的。

5、

未按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从事损害消费者权益活动的。

6、

不经过正常渠道解决纠纷而罢市或煽动他人罢市和闹市的。

7、

依甲方规定正式开业之日起,乙方所经营的商铺,三日内仍不挂货布展的,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合同,甲方收回商铺,保证金不退。

8、因商场业态的调整,确需变更承租人租赁位置时,出租人应提前二个月通知承租人,并就调整商铺位置可能给承租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方案。

承租人同意调整的,双方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内容;承租人不同意调整的,应当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租金按实结算,保证金予以返还,承租人自行增加的经营设施和装饰装修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项处理。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0、合同期限内,因法律、法规的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动解除。

(二)

合同如遇下列情况应当终止:

1、

合同期满的。

2、

双方协商同意的。

3、

遇不可抗力(指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国家政策的重大变更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合同终止与解除时应办以下手续:

1、

乙方结清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2、

甲乙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和保证金;

3、

甲乙双方依程序履行商铺返还交接手续。

4、合同期内未经出租人批准且无法定免责事由,承租人连续停业7天以上的;

5、

因承租人的经营活动被司法部门确定为侵权,或造成消费者重大人身伤害的;

6、

承租人违法经营,导致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7、

承租人在出租方发出进场通知后,推迟进场超过一个月的。

8、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在合同期内中途退场的。

9、

出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

的赔偿金作为对承租人预期利益的赔偿。

(四)

转营转兑

1、

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准转营、转兑商铺。

2、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无力继续经营,应提前五个工作日

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营转兑手续。

3、

乙方连续转营二次以上,视为无力经营,甲方有权收回商铺。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如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

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乙方逾期交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将按未交付费用部分的2.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

经营期间,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剩余费用及保证金。

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费用及保证金。

(四)

出租人、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出租人每日万分之五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补交租金时同时付清)直到付清为止。

拖欠租金30日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总租金10%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一)

为保护乙方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自签定合同之日起,须自行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二)

乙方需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如下:

1、

乙方主业人员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保险。

2、

乙方聘用的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乙方应自已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废业手续。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营销售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经过协商,在三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其管理规定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经营的需要,允许出租方作适当的调整,承租方承诺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

1、租赁物业平面图、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2、《财富广场运营管理公约》

3、承租方的资信证件

甲方:

山东潍坊财富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

单位地址:

潍坊市胜利东街

单位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合同签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

主管副总

部门经理

经办主管

经办人

财务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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