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GB1490294预拌混凝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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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GB1490294预拌混凝土

GB14902-94预拌混凝土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定义、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搅拌站(厂)生产并销售的混凝土拌合物,不适用于轻集料混凝土。

注:

集中搅拌站生产自用的混凝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17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344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9142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

GB10172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

GBJ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GBJ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J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J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28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5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

JGJ63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3术语

3.1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3.2通用品

通用品系指强度等级不超过C40、坍落度不大于150mm、粗集料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并无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

3.3特制品

特制品系指超出通用品规定范围或有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

3.4供方与需方

供方与需方系指签订合同的双方,供方是提供预拌混凝土的一方;需方是接收预拌混凝土的一方。

3.5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系指供需双方根据合同商定的交接预拌混凝土的地点。

3.6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系指集中搅拌站(厂)在预拌混凝土出站(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3.7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系指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的检验。

3.8运输车

运输车系指运送预拌混凝土的特定运输设备。

4产品分类及标记

4.1分类

预拌混凝土分为通用品和特制品两类。

4.1.1通用品

4.1.1.1通用品应在合同中指定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及粗集料最大粒径,其值可按下列范围选取:

强度等级:

C7.5,C10,C15,C20,C25,C30,C35,C40。

坍落度(mm):

25,50,80,100,120,150。

粗集料最大粒径(mm):

不大于40mm的连续粒级或单粒级。

4.1.1.2通用品根据需要应在合同中指定下列事项:

a.水泥品种、标号;

b.外加剂品种;

c.掺合料品种、规格;

d.混凝土拌合物的密度;

e.交货时混凝土拌合物的最高温度或最低温度。

4.1.2特制品

4.1.2.1特制品应在合同中指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坍落度及粗集料最大粒径。

对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坍落度除按通用品规定的范围外,尚可按下列范围选取:

强度等级:

C45,C50,C55,C60。

坍落度(mm):

180,200。

4.1.2.2特制品根据需要应在合同中指定下列事项:

a.水泥品种、标号;

b.外加剂品种;

c.掺合料品种、规格;

d.混凝土拌合物的密度;

e.交货时混凝土拌合物的最高温度或最低温度;

f.混凝土强度的特定龄期;

g.氯化物总含量限值;

h.含气量;

i.其他事项1)。

注:

1)其他事项是指对预拌混凝土有耐久性、长期性能或其他物理力学性能等有特殊要求的事项。

4.2标记

4.2.1用于预拌混凝土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不同按下列规定选用:

a.预拌混凝土分类符号通用品以符号A表示,特制品以符号B表示;

b.水泥品种以表1的符号表示;

c.粗集料最大粒径符号,是在所选定的粗集料最大粒径值(mm)之前加大写英文字母GD;

d.坍落度符号,直接用所选定的混凝土坍落度值(mm)表示。

4.2.2预拌混凝土标记用其类别、强度等级、坍落度、粗集料最大粒径和水泥品种等符号的组合表示。

5技术要求

5.1材料

5.1.1水泥

5.1.1.1水泥应符合GB175、GB1344及其他相应标准的规定。

5.1.1.2水泥进货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对进厂水泥应按批检验其强度和安定性,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集料

5.1.2.1集料应符合JGJ52和JGJ53的规定。

5.1.2.2预拌混凝土应采用砂石生产场或材料供应站供应的集料,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对进厂集料

应根据JGJ52、JGJ53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拌合用水

拌制混凝土用水,应符合JGJ63规定。

5.1.4外加剂

5.1.4.1外加剂应符合GB8076规定。

5.1.4.2外加剂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其掺量及水泥的适应性应按GBJ119的规定通过试验确定。

5.1.5掺合料

5.1.5.1粉煤灰掺合料应符合GB1596规定。

5.1.5.2粉煤灰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其掺量应按JGJ28规定通过试验确定。

5.1.5.3当采用其他品种掺合料时,必须经过鉴定,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2质量

5.2.1强度

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GBJ107的规定。

5.2.2坍落度

在交货地点测得的混凝土坍落度与合同规定的坍落度之差,不应超过表2的允许偏差。

5.2.3含气量

含气量与合同规定值之差不应超过±1.5%。

5.2.4氯化物总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氯化物总含量不应超过合同指定值,当合同未指定时,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5.2.5其他

当需方对混凝土其他性能有要求时,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

其结果应符合合同规定。

5.3混凝土配合比

5.3.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方按GBJ107、JGJ55、JGJ28以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对坍落度的确定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值。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方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a.合同有要求时;

b.所用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c.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5.3.2按5.3.1设计的配合比配制出的混凝土质量必须满足5.2条的要求,并应按第7章的规定检验合格。

5.4制备

5.4.1材料贮存设施

5.4.1.1水泥的贮存设施应按水泥品种和标号区分,同时应能防止水泥结块和污染。

5.4.1.2集料的贮存设施应保证集料的均匀性,不使大小颗粒分离,同时应将不同品种、规格的集料分开,以免混杂或污染。

5.4.1.3外加剂的贮存设施应按不同品种分开,并应防止其质量发生变化。

5.4.1.4掺合料的贮存设施应按品种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杂。

5.4.2计量设备

5.4.2.1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GB10172有关规定。

5.4.2.2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

5.4.2.3计量设备必须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

5.4.3搅拌机

搅拌机应符合GB9142的规定,宜采用固定式搅拌机。

5.4.4运输车

5.4.4.1运送时,运输车应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5.4.4.2卸料时,运输车应顺利地把混凝土拌合物全部排出。

5.4.4.3翻斗车仅适用于运送坍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并应保证运送容器不漏浆,内壁光滑平整,具有覆盖设施。

5.4.5计量

5.4.5.1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外加剂溶液的计量可按体积计。

5.4.5.2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范围。

5.4.6搅拌

5.4.6.1预拌混凝土应采用符合5.4.3规定的搅拌机进行搅拌,并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规定使用。

5.4.6.2采用固定式搅拌机搅拌混凝土的最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时,其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b.当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时,其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GBJ204的有关规定。

5.4.7运送

5.4.7.1预拌混凝土应采用5.4.4规定的运输车辆运送。

5.4.7.2当需要在卸料前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掺入后搅拌运输车快速搅拌的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5.4.7.3混凝土运送时,严禁往运输车筒体内任意加水。

5.4.7.4混凝土的运送时间系指从第一盘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出开始至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当合同未作规定时,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的混凝土,宜在1.5h内卸料;采用翻斗车运送的混凝土,宜在1.0h内卸料;当最高气温低于25℃,运送时间可延长0.5h。

5.4.7.5混凝土的运送频率,应保证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并应符合合同规定。

5.4.8质量管理

供方为使其制备的混凝土拌合物达到5.2条规定的质量要求,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具有完备的档案资料。

5.5供货量

5.5.1预拌混凝土的供货量,以m3为计量单位。

5.5.2预拌混凝土供货量的计算,应由混凝土拌合物密度1)除一台运输车实际装载量2)求得。

注:

1)混凝土拌合物密度系指经密实后的单位体积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

    2)一台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可由用于该车混凝土中的全部材料的质量和求得或由卸货前后运输车的质量差求得。

6试验方法

6.1强度

强度试验应按GBJ81的有关规定进行。

6.2坍落度

坍落度试验应按GBJ80的有关规定进行。

6.3含气量

含气量试验应按GBJ80的有关规定进行。

6.4氯化物总含量

氯化物总含量可根据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氯化物含量计算求得。

6.5混凝土拌合物密度

混凝土拌合物密度的试验应按GBJ80的有关规定进行。

6.6特殊要求项目

对合同中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7检验规则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检验是指对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项质量指标进行试验,以判定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1.2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协商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格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7.1.3当判断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化物总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7.2检验项目

7.2.1通用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和坍落度。

7.2.2特制品除应检验7.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对有含气量检验要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

7.3取样与组批

7.3.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

7.3.2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应在混凝土运送到交货地点后按GBJ80规定在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7.3.3每个试样应随机地从一盘或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7.3.4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7.3.5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b.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

注:

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m3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m3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c.混凝土试样的组批条件,应符合GBJ107的规定。

7.3.6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m3时,其取样检验也不得少于一次。

7.3.7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7.4合格判断

7.4.1强度的试验结果满足5.2.1规定为合格。

7.4.2坍落度和含气量的试验结果分别符合5.2.2和5.2.3规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进行核对试验,若第二次试验的结果符合5.2.2和5.2.3规定时,仍为合格。

7.4.3氯化物总含量的试验结果符合5.2.4的规定为合格。

7.4.4对强度不合格的混凝土,应按GBJ107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4.5对坍落度,含气量及氯化物总含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混凝土,需方有权拒收和退货。

8订货与交货

8.1订货

8.1.1购买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合同。

8.1.2合同应包括预拌混凝土订货单。

订货单的参照格式见附录A(参考件)表A1。

8.2交货

8.2.1交货时,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每一运输车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

发货单的参照格式见附录A(参考件)表A2。

8.2.2供方应按工程名称分混凝土品种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出厂质量证明书的参照格式见附录A(参考件)表A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材所(主编单位),上海建筑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所、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上海市建工材料公司、上海宝山钢铁工程指挥部等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韩素芳、顾政民、王如意、梁嘉顺、艾永祥、张越、钱均达、许鹤力、楼泉生、李辽辽。

本标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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