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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试题库

A

一、概念解释

1、侵权行为法

2、侵权请求权竞合

3、单独责任

4、抗辩事由

5、直接责任

6、定期xx赔偿

二、简答题

1、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我国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方式

4、共同侵权行为及其类型

5、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

6、如何正确认识精神损害的表现

三、论述题

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侵权行为法的目的

四、法条分析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试分析本条法规的基本含义,说明该条文的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意义,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

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一、

1、侵权行为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认定、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请求权与依其他民事规范产生的请求权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形成的侵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任方式的侵权责任形态。

4、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5、直接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6、定期金赔偿是指侵权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时间、确定的货币数额或计算方法和给付方式,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二、

1、宪法、民法基本法、民事单行和特别法、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习惯以及基本法理也可以参考。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3、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给予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类型有: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合伙致人损害。

5、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扶养来源的损害赔偿、抚慰金赔偿。

6、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的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本身的贬损、降低或者减少,精神痛苦是指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发生沮丧、焦躁等等各种痛苦。

三、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一种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包括适用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制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但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一种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原则的变化和例外,公平责任原则是对过错原则过于刚性的一种矫正。

2、侵权行为法的首要目的在于填补损失、救济受害。

损害自负是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侵权行为法旨在为受害人寻找一条获得救济的途径,过错、无过错以及公平责任的归责方式,从不同的角度为受害提供了各种救济的途径,从而实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

侵权行为法的谴责不当的目的并不是它的主要目的。

四、本条文是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其基本含义是:

民事主体因为过错致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没有过错才可以承担责任。

本条文建立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说明无过错责任是对过错责任的一种例外。

但是本条文在表述上才在较大失误,主要是:

一是仅

二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准确表达出无过错责任中包含的无论过错的意思,变成了只有在没有过错时才承担该类责任。

五、案例分析

1、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种权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

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

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

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

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2、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亵渎和漠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方式应当是赔礼道歉并应当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不宜适用于本案。

B

一、概念解释

1、侵权行为

2、过错推定

3、替代责任

4、抗辩事由

5、共同侵权责任

6、损害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

二、简答题

1、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的区别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3、我国侵权特别法立法的一般情况。

4、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5、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6、如何正确认识精神损害的表现

三、论述题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的种类

2、侵权行为法的目的

四、法条分析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试分析本法条的基本意思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意义,并介绍和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该条款的发展。

案例分析: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

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朱某起诉食品公司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一、名词解释

1、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

2、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上就推定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3、替代责任是指在特殊侵权中,侵权责任人因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4、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5、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

6、损害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受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额的原则。

二、

1、

(1)在不同法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

(2)调整的对象不同;

(3)适用的目的不同;

(4)法律性质不同。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3、

(1)单行的侵权特别法;

(2)主要内容是侵权特别法的立法;

(3)其他法律中关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条款。

4、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根据,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一种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包括适用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制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但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一种归责原则。

5、一般规则应当是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还应当注意:

坚持客观标准;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合理损失;实行损益相抵。

6、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的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本身的

三、

1、特殊侵权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包括:

职务侵权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医疗行为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侵权行为法的首要目的在于填补损失、救济受害。

损害自负是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侵权行为法旨在为受害人寻找一条获得救济的途径,过错、无过错以及公平责任的归责方式,从不同的角度为受害提供了各种救济的途径,从而实现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目的。

侵权行为法的谴责不当的目的并不是它的主要目的。

四、本法条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条文。

它的基本意思是:

公民的人格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中包括有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方式。

对于财产责任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有进一步的发展。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代表。

五、案例分析

1、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应当受民法调整的行为。

一审法院将朱某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

朱某批发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头,是严重的违背食品卫生标准的事件,朱某向生产厂家索赔,是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这也是民法的问题,怎么能将他判罪?

当然,朱某的做法也欠妥,正当的途径应当是通过法院,进行索赔,合理解决,不要企图借此发财,要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作为生产厂家的食品公司,将朱某送上法庭的做法是太过分了。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面对索赔,不仅没有改正的诚意,反而对举报其产品卫生不合格的人企图绳之以法,就是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实在是恶劣。

现在的社会上,类似的问题很多,对消费者的权利有严重的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尤其是规定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行为,可以双倍赔偿,就是鼓励消费者向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朱某的行为有一定的欠缺,但是主流是对的,是符合法律的,应当予以支持,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好处。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朱某名誉权的侵害。

2、被告食品公司应当向朱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C

一、概念解释题

1、侵权责任法

2、共同危险行为

3、民事责任竞合

4、侵权责任法上的专家责任

5、雇主责任

6、精神损害赔偿

1、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

2、检验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必要条件的主要方法

3、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4、商业侵权行为有哪些主要表现

5、在特殊侵权中有哪些是转承责任,他们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6、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范围

三、论述题

1、论过错

2、侵权责任法在损害救济机制中的地位

四、法条分析题

民法通则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是说明本法条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各种责任确定方法中的地位,并举例说明适用方法。

五、案例分析题

某日下午,原告黄某(女,时年12岁,身高

1.2米多)与同学在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所属的华侨餐厅用餐后,到该餐厅内的“儿童开心园”玩耍,该园门口立有一块告示牌“该乐园是为身高

1.2米以下儿童设立的,……”当时园内小朋友多,比较拥挤,原告在滑梯上被其他小朋友挤下,摔倒在地,餐厅服务员未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被同去的同学送回家。

当日原告经医院诊断为:

右小腿正侧位,见胫骨中下段有约4公分长裂纹,骨皮质完整,踝关节未见异常。

在治疗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中,被告曾派员工护送原告上学一次,之后原告每天上学、放学均由父母接送。

原告诉称,其与三位同学在肯德基华侨餐厅用餐后,到“儿童开心园”玩耍,因园内拥挤,被告未派管理员进行疏导及看护,导致原告被他人挤下摔伤,经诊断为右腿骨折,现要求被告偿付医疗费

552.2元、护理费、误工费8840元、营养费608元、精神损失费100元。

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辩称,其不是原告摔伤的致害人,原告是因被别的小朋友挤下而摔伤,该挤她的小朋友才是致害人。

被告设立“儿童开心园”是采取自律自助的管理模式,不须设立专门的看护人员,被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看护义务,依法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失职,管护不当,对于原告在脱管期间受伤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医鉴定:

认为原告属于裂纹骨折,大约一个月可以愈合长出骨痂,对今后没有影响,也不会造成功能丧失。

经核实确认医疗费

418.6元、护理费1480元。

分析xx的理由及请求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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