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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

(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2.乡(镇)政府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4.除1、2项所列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外,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要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本级办公部门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2.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部门或机关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经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其他政府机关协调确认,报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3.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同时报该组织主管部门备案。

4.政府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政府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主管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机关不得擅自公开。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

6.第1、2项内所指保密委员会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报同级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7.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8.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政府机关对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以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目录形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公开:

1.政府公报;

2.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3.政府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揭示板等;

4.便民手册、公告或通告;

5.新闻发布会;

6.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

7.政府在档案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1)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4)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6)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第(3)、(4)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公开的;公开该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显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3.第(5)项所涉及的政府信息,如果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个人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

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时限。

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与救济。

1.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政府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相关费用:

一是城镇、农村低保家庭;二是现役军人;三是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四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五是下岗人员;六是60岁以上老年人;七是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考核和评议制度

 

一、考核和评议的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评议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

2.加强协作的原则。

要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协作,结合惩防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监察、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步进行。

3.促进工作的原则。

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民主、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评定考核等级,要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

二、考核和评议的对象。

乡(镇)政府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考核和评议内容。

1.组织领导。

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是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是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是否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2.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条例》和《规定》要求,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是否充分体现本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公开重点。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4.公开形式。

是否利用快捷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5.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6.公开效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考核和评议的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

平时检查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

2.被考核政府及部门根据年度考核方案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

4.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5.考核组综合考核和评议情况,提出综合评定意见,评出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和评议的结果运用。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

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民主评议为不满意的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考核和评议结果纳入市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2.公开通报。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并大力宣传他们的经验和做法。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3.对存在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当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作出合理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整改情况以媒体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反馈。

4.对在考核和评议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条例》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并监督整改。

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乡(镇)政府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

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

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有关事项的时间;

(7)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8)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9)没有公开办事纪律;

(10)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两层皮”,搞“暗箱操作”。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程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公众的行为。

6.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7.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8.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不合格及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

三、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责任的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2.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公开受理举报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组建监督员队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七、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或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履行公众服务职能的学校、医院、水、电、气、热、通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市委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六、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八、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十六、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公开制度

 

为实行民主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净化干部队伍,促进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政务公开的内容

1、干部的任职、考核、交流、奖惩、使用等情况;

2、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招待费、机动车费、福利费支出、办公费、基建支出等;

3、大宗物品采购、重大项目开支情况;

4、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序、结果、情况;

5、干部职工入党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内部政务公开的形式

对以上公开内容,要通过政务会、办公会、计算机网络、全体人员到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或发文通报。

三、内部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

1、内部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做到真实、完整、规范、有效,以便能够让全体干部职工及时了解。

2、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是现行有效的事项。

对发生变化的事项要及时更新,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通告。

3、公开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知晓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

行政首长负责制度

 

为了把政务公开工作真正抓好抓实,理顺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形成上下协调的运行机制,使政务公开工作按照正常轨道运行,发挥其应有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担任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按照分管工作的职权范围,负责分管工作以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根据需要定期或随时向组长汇报请示政务公开工作,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准确掌握分工范围内政务公开工作的运行情况。

三、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全责,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过程中的主要手段。

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政务行为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务行为,并进行妥善处理,问题较大时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专人负责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镇、政府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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