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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手册

2006年版《大学生手册》修订目录

 

西安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西安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中违纪;

(七)系违纪群体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

(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

第九条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研究生参照《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本学年内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学位授予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违纪处分分则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十)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撕毁书页或偷一册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两册以上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书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财物价值在7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所破坏财物价值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五)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习期间饮酒行为及其产生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宿一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宿舍内其他不予举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体育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就寝熄灯后无正当理由晚归两次以上,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条款加重处分;

(八)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养猫、狗、鸟等各种宠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理;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行为之一,在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

(二)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

(三)殴打、辱骂、阻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勤务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

(五)在校园内打麻将;

(六)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

(七)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

(八)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或变相营利各种商业性活动;

(九)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

(十)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

(十一)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布告;

(十二)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伪造、贩卖各种证件;

(十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十五)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或恶意欠缴国家贷款利息;

(十六)其他被认定为扰乱社会、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

(四)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五)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文章或图片;

(六)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不负责任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离校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8至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违纪,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通报批评;

(四)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考核纪律行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传、接物品、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作弊者或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交换试卷、互写姓名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和考试作弊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本规定没有列举违纪和作弊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证言;

(五)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单位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处分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本规定之规定提出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理意见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五)特殊情况下,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六)本规定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第三十条处分存档、送达与公布:

(一)学生所受到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途径和期限。

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二)处分送交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3、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

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制定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

学校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交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4、受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有关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处分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决定不予公布。

第三十一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自公布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受处分学生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

(六)学生申述处理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三十五条预科生、进修生、成人教育、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修订

西安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入 学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注 册

1.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项目内容。

2.在校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培养模式

第六条 培养模式种类

1.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学生提供更多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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