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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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1

合同编号:

昌邑市人民医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甲方:

昌邑市人民医院

乙方:

乾程电力(青岛)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青岛市崂山区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名称

乾程电力(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1节总则

1.1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昌邑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与【乾程电力(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就【昌邑市人民医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2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正式投运后的【25】年(含第25年)期间,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享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收益。

1.3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及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等由【乾程电力(青岛)有限公司】负责。

第2节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昌邑市人民医院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

2.2项目方案:

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提供本项目所需屋顶、建筑【8000】平方米(在医院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乙方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500】kWp(以建成运营的实际容量为准)光伏并网发电站,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负责光伏电站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等,并拥有此项目的完整产权,及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责任义务,且乙方单独作为享受国家项目补贴等主体。

2.3本项目光伏电站按国家有关政策,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方式,所发电能由甲方承诺消纳使用(甲方消纳使用本项目光伏电站电量不低于本项目光伏电站当年实际所发电量的【90】%),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第3节项目实施步骤、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本合同正式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成之日终止。

3.2项目实施步骤:

进行项目申报,获得政府核准备案及政策补贴配额、并网核准等手续,进行方案设计及报批,获得相关必需许可、核准手续后,进行建设、验收、投运等。

3.3项目建设周期:

计划为【2】个月,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计算,以并网验收合格为结束。

3.4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期限为25年,自项目建成正式投运之日(并网日)起计算。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确认,甲方确认后,除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规定之外,不得修改。

4.2乙方完成项目报备及实施准备工作后通知甲方预定开工日期,甲方收悉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确认,乙方按甲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施工前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工各项手续。

4.3乙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时,以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运营办公为前提,如工程确需甲方停电,乙方需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给予配合,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具体停电日期。

4.4乙方实施光伏发电项目时,不得损害甲方各项资产、利益、安全等,如果施工过程中对甲方的建筑屋顶、电气设备产生影响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施工完成后必须及时恢复到正常状态,达到施工前的标准要求。

4.5在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施工方案,由乙方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甲方在工程施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4.6项目报批、建设、施工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场所。

4.7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分布式光伏电站、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归乙方所有。

4.8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调试、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第5节项目收益确定及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甲方实现的节能量:

电能计量表所指示的甲方从乙方光伏电站所获取使用的电量,即为甲方实现的节能量。

该电能计量表进行定期校验。

每季度5日前双方共同抄录确认电能计量表的电量记录,并签发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确认单。

5.2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的节能效益费(元)=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kwh)×电网同期同时段电价(元/kwh)。

其中:

(1)“当期甲方实现节能量”,是指按本合同以上第5.1款计量确认的当期甲方消纳使用本项目光伏电站产生的电量(即节能量)为准(以下同)。

(2)“电网同期同时段电价”,是指甲方从本项目光伏电站获取电能的同期同时段内,甲方所在地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变化不时调整地提供给甲方的工业(商业)用电电价(以下同)。

5.3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项目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的电价为【0.70】元/kwh。

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费=当月甲方实现节能量(kwh)×双方约定电价(元/kwh),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每月5日前双方共同抄录确认节能量确认单,并按附件的规定抄录发电量,乙方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载明金额的付款请求。

甲方在收到付款请求后的15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全额支付给乙方。

甲方支付方式:

电汇到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以乙方实际到账日期及到账金额为准。

5.4本项目光伏电站有余电上网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光伏政策、节能减排政策、新兴产业扶持政策等,本项目获取的国家专项补贴、项目扶持资金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5.5如双方对任何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在本项目光伏电站试运行期间,甲方消纳使用电能产生节能效益的,双方按照第五节所约定的方式分享。

第6节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保证本合同期间内合法有效存续、经营。

如甲方营业执照期限不能满足本项目全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保证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经营期限续展,以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6.2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或全部资料,甲方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6.3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申报本项目的国家专项补贴、地方优惠政策、融资等。

需要以甲方为申请或申报主体进行办理的,甲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项目延期开工或者电站商业运行延迟,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6.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制件。

纸质图纸或电子版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

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复制件由乙方存档,乙方应保证所有从甲方得到的图纸和文件应只用于本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

乙方将基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对屋顶结构、承重等及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的结构做全面的分析以及在充分考虑本项目建设对甲方屋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后将对屋顶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甲方对于乙方施工资质的审核,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6.5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需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应保证严格遵守上述制度及规定。

6.6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控制室、配电室的用地、用房,以便乙方设置、安装计量、控制终端及配电等设备设施。

6.7甲方每月按本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8甲方为乙方建设、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随时检查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同时,甲方应指派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操作人员协助光伏电站操作、维护对接、配合工作。

6.9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证乙方设备安全(不受人为破坏),且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

甲方应尽到安保义务,避免设备遭到人为破坏因素侵害;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或追索。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优先消纳使用本项目产生的全部电能,甲方消纳使用本项目光伏电站电量不低于本项目光伏电站当年所发电量的【90】%,并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需要改造或更换屋顶导致全部或部分项目设备停止运营或项目设备需要重新拆装的,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拆卸、重新安装、设备损坏和电费收益等损失,同时甲方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由双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保障乙方的设备、设施安全,避免对乙方资产造成损害。

其中甲方屋顶使用寿命为【25】年,因寿命到期需要更换屋顶的情况由乙方承担电站的拆卸、重新安装费用,甲方更换屋顶工期不能超过三个月。

如乙方设备安装的屋顶区域出现渗漏的情况,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进行维修,并且甲方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在乙方未能到场的情况下,对屋顶渗漏进行抢险维护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维护费用,且甲方不承担由此抢险维护对乙方设备可能造成的损失。

6.12在项目分享期内,除光伏电站设备故障外,甲方应保证本项目持续并网运行,甲方承诺优先使用乙方光伏电站所发电量。

6.13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运营期内,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休息、仓储场所,并对乙方的现场勘查、气象数据调阅工作提供便利。

并由甲方免费负责该等场所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包括消防设施)。

6.14甲方保证拥有本项目依附的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所有权,并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维持有效,以使乙方能够按照本合同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如在本合同期限内本项目所使用屋顶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上设置任何抵押或其他担保权利,或产生任何第三方的优先受偿权,或甲方拟转让本项目所使用屋顶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甲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确保上述抵押或其他担保权利的设置、第三方优先受偿权的产生及执行、甲方对本项目所使用屋顶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不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乙方合法权利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赔偿责任参见12.3条)。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而妨碍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或者导致本项目终止(或中止)进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赔偿责任参见12.3条)。

6.15若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拆迁规划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甲方房屋拆迁、改造等原因可能影响乙方使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拆迁单位、政府机构等有关机构索取包括各自搬迁补偿费在内的各项法定补偿。

6.16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对甲乙任何一方,或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甲方负责。

如乙方先行赔偿,有权向甲方追偿全部损失。

6.1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应同意或许可第三方在其物业投资、建设、运行维护与本项目资产类似的资产,如甲方拟开展类似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乙方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合作的权利。

第7节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因未获审批而影响工期的,工期延期应书面通报甲方知晓并协商后按新工期进行。

7.2项目实施条件具备后,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负责项目融资、筹集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在实施工作时,乙方应采取最高程度的谨慎防止工作现场事故及对人身、财产造成伤害、损害和灭失,防止对相邻地区造成干扰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乙方应遵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迅速避免和排除上述危害。

7.4电站施工期间,如果因乙方施工造成对甲乙任何一方,或是其他第三方产生财产、人身的损害,由乙方负责。

7.5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具有相应的业务操作、维护或配合对接要求。

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或光伏电站意外事故,造成对甲乙任何一方,或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

如该条款涉及的财产、人员投有保险的,相关人(含受害人)应当首先进行保险救济途径,乙方承担保险理赔后的乙方责任内之赔偿责任。

7.8电站建成后,节能效益分享期间,乙方应保证供给甲方光伏电符合国家规范,乙方负责电站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及费用(甲方责任导致电站检修、维护、故障处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制定和最终决定电站之检修、维护、故障处理、设备更换等方案。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7.10乙方应保证本项目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要求。

7.11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有权在项目设备上、设备运行的房间、场地和甲方的区域内上设置乙方及项目的标志(包括但不限于:

表明资产所有权的标志)。

7.12乙方单独享有本项目产生的全部收益,其中包括甲方支付的节能收益、余电上网由电网公司支付的电费收益,及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获得的全部太阳能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或其他奖励、税收优惠等。

7.13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带领非现场运维的其他人员参观、指导或检查本项目,但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

7.14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翻新、维修或大修。

在此期间乙方有权暂停运营或降低发电而不属于违约。

如需进行计划停运,乙方应10日提前通知甲方。

在计划停运期间如有甲方节能量产生,甲方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乙方节能收益电费。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为了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后实施修改的方案。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不得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本项目或与本项目相关的现有设备、设施、场地,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2.3条所述的赔偿范围)。

8.3系统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甲乙双方共同采取措施保障设备安全,乙方采取增设安防设备以及购买保险方式,减少设备人为受损风险,甲方采取巡查方式并加强现场安防措施保障乙方设备安全管理。

8.4系统及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非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8.5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新增其它光伏发电项目的,应优先交给乙方完成,以利于发电设备充分发挥整体节能优势。

新增加项目的发电收益原则上按本合同约定分享发电收益。

第9节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9.l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9.2项目建成发电后,双方须在一个月内现场确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项目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双方盖章确认留存。

如本合同期内项目资产有增减的,双方确认。

9.3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乙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灭失。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2.4条的规定处理。

9.4在不损害甲方节能效益分享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乙方的任何关联公司,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所有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该等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实施。

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9.5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应确保新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受让人知晓并接受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不会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否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甲方赔偿责任参见12.3条)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所有设备与系统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9.6项目的停止运行或关闭: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的停止运行或关闭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甲方赔偿责任参见12.3条)。

9.7发电收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光伏发电项目设备所有权及发电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付清乙方发电收益款的,在乙方与甲方未能协商解决之前,乙方仍保留该光伏发电项目设备及发电系统所有权。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8项目的收购

如甲方愿意收购项目和乙方未来发电收益的,具体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收购价格在经过审核后的项目总投资的基础上根据损益计算得出)。

收购后光伏发电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

9.9项目的转让

收益分享期内,在保证甲方权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将项目转让给第三方,但乙方需事先提前书面通报甲方(且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转让的相关事宜。

9.10项目的融资

合同期内,在保证甲方权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乙方可将光伏发电项目的设备及未来收益权通过抵押、质押、转让等方式进行融资,甲方为乙方办理项目融资的相关事宜提供协助,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

合同期满前,乙方应将融资的债务全部结清,以保障甲方收购权利的行使。

因融资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为止。

甲方逾期【30】天,乙方有权视为终止合同,甲方责任可参照条款10.3。

10.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乙方电站所发电能的,甲方应在乙方书面提出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按合同约定消纳最低用电量,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项目的变更备案,向其他第三方企业供电或与当地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收益差额、补贴收益),以及向甲方追偿、索赔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并保证乙方可以继续使用建筑屋顶、场地,以及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备案变更手续。

10.3本合同期间内,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暂停、中断或中止,无法发电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在本项目中断时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享有的节能效益费(前12个月的日平均发电量x本项目中断天数)和补贴收益。

10.4本合同期间内,甲方违反除上述10.1、10.2和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或组合,直至弥补乙方遭受的损失:

(a)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延长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2.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0.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下述情况:

(a)任何一方没有能力或未能支付款项;

(b)任何一方拥有或操作的设备、设施、机械、厂房等由于其操作或维护方式而产生机械或电器故障或失灵;

(c)甲方对本项目产生的电量消纳不足。

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第12节合同解除

12.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经营期届满未主动延期或未被主管机关批准延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b)本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包括无法获得备案核准、电站设计经论证无法达到预期、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国家电网接入手续无法取得或相关必须建设许可手续被相关权威部门明确告知无法批复等类似情况;

(c)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且该行为在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得到纠正或导致本项目已无法继续运营;

(d)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2.3本合同因上述12.2(b)或(d)条款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甲方原因发生上述12.2条(a)或(c)条情形,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本项目已投入的投资,按照本合同计算的预期收益以及因此向甲方追偿、索赔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费用,同时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本合同下项目的备案变更手续。

甲方赔偿并终止合约后,乙方应拆除该设施并恢复屋面。

12.4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如乙方需拆除本项目设备,甲方应配合乙方拆除、取回项目设备、资产,乙方在拆除本项目设备时,如造成甲方屋顶及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结构损坏,乙方应赔偿甲方直接损失。

或如甲方同意受让本项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将该电站项目设备、资产转让给甲方。

12.5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争议的解决

13.1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仲裁过程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

13.2仲裁地点在青岛。

仲裁规则未规定的,则应适用当地的程序法。

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14节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

14.1甲乙双方均应当对因本合同而了解到的对方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对方的信息泄露给与第三方或者利用本合同信息获得其他任何利益。

14.2本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工艺等信息,完全属于乙方所有,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合理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自身或其他第三方的类似项目中。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项目所涉及的和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专利申请权等)均归乙方所有。

第15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5.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天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查无此人”或其他理由拒收文书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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