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428201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4.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论文文档格式.docx

  

(二)法律经验研究的真与假

  在我国,人们对毛泽东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4]的名言耳熟能详。

然而,不同学者就相同问题做调研所得出的结论可能相反。

其实,毛泽东还说: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5]当然,何谓正确,常常并不那么清晰;

但何谓不正确,往往是明白的。

例如,拿钱支持农民去维权,然后以此为个案讨论我国农民维权的普遍特征,这种调研肯定是不正确的。

[6]因为调研强调价值中立,所以不能将受到干预的样本作为概括一般现象和特征的典型样本。

苏力教授曾讨论过实证研究的好与坏,[7]其实,实证研究和经验研究更有真与假的问题。

假的研究往往在调研之前就已有结论,调研的过程只是找材料印证的过程,以调研之名行僵化的理论预设或价值取向之实。

在社会调研中,如果理论或价值先行,那么调研者的话语就会影响研究对象的行动。

因为研究对象对社会行动具有反思性。

[8]研究者的理论话语因此可以嵌入式地成为研究对象解释自身行动的话语依据。

例如,调研者用权利意识去解释农民的一些行为,农民在习得权利话语后可能主动用它来解释自身的行为。

如此一来,研究者尚未洞悉行动背后的意义结构,就与研究对象“合谋”定位了问题的性质,从而使研究变成启发权利意识的过程。

这是假的研究。

  真的经验研究要从经验中分析事物的内在联系,分析现象或要素之间的关联和作用机制。

其核心就是机制分析,即分析事物、现象、因素之间的关联,其中最主要的是因果关系。

社会科学研究有3个一般性的目标:

希望预测所研究事件的发生,希望有能力控制事件的发生,希望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

[9]其核心便是发现事物或现象间的因果关系。

真的经验研究就是要从纷杂的经验现象中辨析因果关系,从而解释过去、预测未来、控制进程。

  二、机制分析的构成:

解读+解释

  法律经验研究需要对经验感知的法律现象进行机制分析,从经验现象分析问题的作用机制,分析现象之间的关联机制。

简而言之,机制分析就是要分析事物、现象、因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因果关系。

  社会科学有两种研究传统:

解读传统与解释传统。

[10]解读传统着重于理解和厘清特定的人类活动在特定文化条件下的含义或意义;

而解释传统的目的则是寻找具体事物或事件的内在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因果、辩证、对话型或历史性关系。

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属于解释的传统,但在解释之前需要理解行为或现象的意义,故解读环节必不可少。

完整的机制分析是解读与解释的结合,即先对行为、现象进行解读,再对行为、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

  

(一)解读

  社会现象的意义是由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赋予的,需要解读才能理解。

解读是经验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错误的解读使之后的解释工作变得毫无意义。

美国人类学家格尔兹曾借用英国哲学家赖尔的“眨眼”案例来说明“深描”的意义,“眨眼”这一简单的动作可能有4种不同的解读:

(1)无意的抽动眼皮;

(2)向密友投去的示意暗号;

(3)对眨眼示意的恶作剧模仿;

(4)小丑在舞台上表演眨眼示意。

[11]4种眨眼在生理层面上表现一样,但在文化层面上有着不同的意义,准确解读至关重要。

在法律经验研究中,描述田野观察到的现象实际上离不开解读,而解读本身又需要建立在对宏观背景、文化意义、行为动机等的深入理解基础之上。

  很多法律现象都需要解读,如果解读错误,那么就可能对该法律现象作出错误的判断。

以土地权利问题为例。

在实地调研中,如果问农民是否需要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那么农民多半回答需要。

如果由此得出结论农民有扩大地权的需求,那么就不一定正确。

因为农民对“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的认知是模糊的,在访谈当时未必确切理解其具体含义。

而如果告诉农民:

当他的土地权利更大更多时,其左邻右舍的土地权利也更大更多,从而可以对他的土地使用构成制约,灌溉、通行等可能面临更多的阻碍,那么农民就未必愿意接受“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见,相同的词汇和话语在调研者与调研对象之间传递时,所指也许并不相同,因此做出符合调研对象真实意图的解读就至关重要。

  不过,对于法律经验研究而言,解读尽管是基础,仅有解读却是不够的。

并且,解读存在一些难以回避的缺陷。

(1)解读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研究者很容易作出有偏见的解读;

甚至在某种理论的先入之见的影响下筛选材料;

或者根据理论需要切割材料,讲述符合自己需要的故事,从而误解行为的意义,1作出错误解读。

在缺乏个案比照参考的情况下,更容易如此。

人类学家的“田野”往往只有研究者本人去过,对其中行为和现象的解读,旁人难以验证,最终只能依赖学术良知和伦理的约束。

格尔茨对巴厘岛斗鸡有着令人信服的深入解读,[12]而之前其他人类学家对此也有不少解读,如果没有格尔茨的研究,人们也许就只能相信之前那些错误的解读。

(2)解读容易肤浅化。

研究者对经验现象仅仅有概括,而缺乏深度描写和提炼,因此难以把握行为和现象背后的复杂关系。

很多对行为和现象的解读最后落实为一两个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很可能只抓住了现象的一个侧面,甚至只抓住了一个假象,无法给出复杂现象的整体图像。

赵鼎新教授曾对美国政治人类学家斯科特的一系列研究中的解读和概括提出质疑,认为其无助于加深人们的动态理解,同时还隐含一些很有问题的假设。

他指出,“日常抵抗”这一解读,完全不源自田野调研,反映的只是斯科特的个性;

日常抵抗是个随处可见的现象,完全不需要通过在马来西亚作长达一年多的田野调查来获得。

[13]赵鼎新教授的质疑确有道理。

因为任何有权力支配关系的地方都会有“日常抵抗”.这表明解读很容易肤浅化。

(3)解读难有学术积累。

对现象和行为的解读,往往带有个体性,受研究对象和田野的局限,较难进行学术对话,因此较难获得学术积累。

这一点在人类学研究中较为典型。

人类学家的田野常常是部落社会,一个部落只有一两个研究者进入,他们对部落社会的解读难以被其他学者证成或证伪,研究的可信度就很难不受到质疑。

并且,一些颇有影响力的解读带来的往往只是跟风,而缺乏真正的学术积累。

例如,赵鼎新教授认为,“日常抵抗”后续的一系列概念和解读所带来的跟风,就像形成了“斯科特连锁店”,这些研究经验部分单薄,全靠一支妙笔生花,原创概念被任意发挥。

[14]这一评论引来提出“依法抗争”概念的李连江教授的不满,[15]带来一桩不大不小的学术公案。

最近十多年,先后出现的以法抗争、以势抗争、以身抗争、以诗维权、韧武器等概念,多是模仿套用,对维权现象的解读是平面上的重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对话和学术积累。

  解读的缺陷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加以弥补。

例如,针对解读的主观性,可以通过多次访谈、观察、返回现场来加以避免。

社会行为有其普遍性,而个体行为存在偶然性,因此反复的观察、访谈,可以寻找社会行为的普遍意义。

此外,还可以进行多层次解读。

行为和现象的解读,可以分为是什么、当地人自认为是什么、外来者认为是什么等不同层次。

在最终意义上,解读的缺陷仍需要解释来加以弥补。

  

(二)解释

  完整的机制分析包括解读与解释,解读是基础性工作,解释是机制分析的核心。

解释建立在解读的基础之上,但无法被解读替代。

解释就是探寻社会要素、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以揭示社会现象的内在机制。

法律经验研究要有学术积累和深度,就一定需要解释社会现象的内在机制。

它最主要的是因果关系,当然不只是因果关系。

社会科学研究希望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预测所研究事件的发展,控制事件的发生。

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因果关系的发现和阐明。

社会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多是盖然性的。

  早期的社会科学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从公理出发建立推演性的逻辑体系,从一些初始条件出发,根据类似于牛顿定律的公理和定理进行推演,分析初始条件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以这种方式分析社会现象。

这种研究思路是当时自然科学发展突飞猛进、人类认知能力大幅度提高进而导致人类自信心膨胀的结果。

实践证明,这是一条不成功的道路。

这种研究进路既不能预测微观生活世界,也不能预测社会大规模和结构性的变动。

因为社会现象由人的行为构成,而人是由意识控制的,具有可变性、互动性和相当程度的不可预测性,这使得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无法从定理出发进行逻辑推演。

并且,在面对具体问题时,研究者也难以事先知道前设性的公理和定理。

当然,虽然难以满足预测和控制方面的目标,但是宏大的逻辑推演式研究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可以提供从整体上认识社会的结构性视野。

  后来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放弃了建立庞大逻辑体系、寻找普遍性因果规律的努力,逐渐从宏大层面转向中层理论,越来越关注具体的“因果机制”.[16]法律经验研究中的解释,也是一种探寻因果关系的努力,即从经验进路辨析因果关系,从具有经验性、可观察的因果关系分析问题、解释法律现象。

  目前不少学者在解释法律现象时往往列举很多原因,却缺乏对原因导致结果的具体机制的揭示。

例如,在分析为何审判权运行不独立时,往往会列举政治体制、法院管理体制、社会压力、法官心理、民众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但缺乏具体的机制分析,不能清晰地指出多方面的原因如何具体导致审判权运行不独立。

仅仅有原因要素的列举,缺乏作用机制的揭示,不能让人看到清晰的因果关系,其实并未有效解释法律现象。

人们据此仍然无法预测后果,更不能有效控制法律现象的发生。

  三、机制分析的核心:

因果关系解释

  

(一)辨析因果关系

  由于机制分析的核心是因果关系的解释,因此辨析因果关系是研究中最重要的工作。

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应该在经验现象层面辨析因果关系,从经验进路切入经验现象本身,关注中观或微观层面的因果关系,分析具体的因果机制。

  辨析因果关系有很多不同的模式,社会实证研究(定量研究)最常见的是“假设-验证”模式。

研究者先假设某一条件或因素与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收集数据,通过统计分析方法进行验证。

研究假设可以源自前人的研究,也可以源自研究者的观察判断或直觉。

在正式研究前,研究者就有对变量关系的明确命题,研究过程只是数据收集和测量的过程。

法律经验研究也可以使用“假设-验证”模式,但只能在质性层面的因果关系得以充分认知之后辅助性地使用。

法律经验研究最常用的是“观察-判断”模式。

研究者通过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实验等方式切入社会现象,在透彻理解和把握研究对象及相关现象的基础上,对要素、现象、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

由于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及其与其他现象在表面上的无序关系,研究者需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性的因果关系。

有的研究者对某一法律实践问题的判断,居然20年没有任何变化,这真是难以想象!

在日新月异的变化面前,过去的知识很可能只是偏见。

从书籍和媒体上获得的知识,也是可疑的,很难据此切入研究问题的核心,因此经验研究越发必要。

有学者受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影响,将国外权威期刊的新颖理论模型借鉴过来略加修改,将中国的数据填充进去,就炮制出论文。

他们对中国的问题并无质性认识,不能揭示真实世界的因果关系。

这是学术研究的一种异化,甚至是一种“学术xx”.还有一些学者在对法律现象还没有多少经验感受时,就做了很多预设,并以预设为基础投入大量研究资源。

典型的是,涉及实践问题的研究言必称问卷,但很多研究只是在问卷调研以后统计了研究对象对问题回答的分布比例,然后就开始展开。

最终,这种研究只是将研究者的价值偏好和主观认识借用貌似科学的问卷调研表述了一遍,研究者没有对法律现象的深入经验观察,问卷调研也不反映需要验证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可能有因果关系的可靠判断。

由于研究者对问题缺乏质性认识,又缺乏获得质性认识的手段,因此注定会失败。

这种研究有调研之外形而无调研之实质。

  

(二)因果链的解释

  因果关系多种多样,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充分必要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对产生某一效果是必须的而且总是可以产生此效果;

二是必要但非充分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是产生某一效果的众多必要条件之一;

三是充分非必要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是能够独立导致某一效果的条件之一;

四是贡献性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对引发某一效果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但可以影响效果发生的盖然性;

五是反馈环路式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与某一效果互为贡献性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条件或因素可能导致某一效果,而这一效果反过来也可能导致条件事实的发生或深化。

[17]这些不同的因果关系还可能组合成因果链条。

  在研究中,因果关系涉及社会情景的界定和文化规则的解释,而人的自我意识及行为任意性会导致社会现象的随机性,因果链条因此扑朔迷离,探索起来非常困难。

相比较而言,人们更容易发现一种条件或因素增加了某一效果发生的盖然性。

甚至可以说,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必然性的。

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只是理论上的,社会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一个要素或条件的出现,只是增大了另一个后果或现象出现的概率。

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研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现象中,贡献性因果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反馈环路式因果关系更为常见。

  法律经验研究,如果仅仅寻找研究问题的直接原因,那么就会显得研究深度不够,常常还需要探究间接原因。

某一条件或因素导致某一效果,这是直接因果关系;

某一条件或因素导致某一效果,进而引发进一步的效果,条件或因素与最终的效果之间就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

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和最终效果组合成的因果链条,才构成所谓的因果机制,机制分析的核心就是因果链的解释。

由于法律经验研究是要从法律现象中寻找因果链条,因此它需要从原因和结果之间寻找中间变量。

有时可以直觉判断某一条件或因素导致了某种效果,但并不知晓条件到底如何导致了效果,原因可能在于没有发现作为中间变量的结果/原因。

从条件到效果存在诸多的中间变量和混杂因素,因果链解释就是要揭示这些中间变量及其作用机制,辨认混杂因素并将其从因果链上祛除。

  在因果链的解释中,尤其需要区分因果关系与其他关系。

当两种或多种事物、现象、要素总是同时或先后出现,它们之间也许存在关联,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联想为因果关系,这是研究的惯常思维。

不过,它们可能都是同一其他事物、现象或要素导致的不同方面的后果,是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时间先后关系。

由于存在诸多混杂因素,因此因果关系判断常常受到迷惑和干扰。

如果不能加以辨析,把混杂因素找出来并加以排除,那么就难以作出正确判断;

如果将其他关系误解为因果关系,那么就会导致解释偏差。

  法律经验研究能否做到深刻有启发全看机制分析是否呈现出精彩的因果链条。

因果链条的长度应当适中。

因果链条太短,仅仅从直接原因解释法律现象就毫无深度。

因为直接原因往往不需要深入观察就可以得知,就谈不上研究。

因果链条太长,讲述过多层次的间接原因,虽然会显得有深度,但其说服力和论证力会大大减弱。

因为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多是盖然性的,层次越多,概率就会越低,特定因素的作用就会越弱,从而出现“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的问题。

因果链条过长,经过多层次传递后,最初原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不确定的,难以预测、不可控制,研究结论就似是而非,没有力度。

  (三)宏观理论的位置

  机制分析并不只有微观或中观层面的因果链解释,还有宏观理论的观照。

特定的宏观理论往往是中层或微观层面机制分析的基础,是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常常为机制分析设置前置性条件,为因果关系解释设置场域。

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例。

在不同的宏观理论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在黑格尔的着作里,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一体的。

[18]而在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分野是基本前提。

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是很多理论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现在人们讨论诸多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不少人甚至对此是不自觉的。

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等,都潜藏了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宏大理论框架。

同时,不同的宏大理论观照对中观或微观问题的起点假设也会有所不同。

如果不承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野,可能就不会承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而更重视其为国家权力而存在的职能。

[19]

  对于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的解释,往往是多个中观或微观机制的合成,其中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

对这些中观或微观机制的认识,需要更高层面的理论指导。

在机制分析中,宏观理论往往成为暂时无需讨论的前提。

在探寻因果关系时,有时甚至可能意识不到宏观理论,却在宏观理论的指导下寻找因果要素。

例如,讨论不同群体的地权认知和态度,其背后就是宏观的阶级与阶层理论。

宏观理论的指导是中观或微观的机制分析和因果关系解释的基础。

对社会事件和社会现象的完整有效解释包括3个部分:

从宏观到微观的转变,微观的社会行动,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

[20]从宏观到微观的转变,解释的是社会系统对行动者的限制和影响,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要解释个体行动如何结合成社会系统行为,导致普遍的社会现象。

这必然涉及如何看待宏观系统,它正是宏观理论的中心问题。

完整有效的解释实际上需要在微观与宏观之间循环往复,宏观理论的指导不可或缺,不同的宏观理论可以提供不同的视野,产生不同的效果。

因此,完整地看,法律经验研究是宏观理论前提+微观行为意义解读+中观或微观机制分析。

宏观理论与微观行为解读虽然也很重要,但是机制分析探寻是核心,因果链条是解释力比拼和竞争的中心。

  四、机制分析的开端:

问题意识

  

(一)问题意识的来源

  问题意识是法律经验研究的起点。

有的人写作只有论域没有论题,就是因为没有问题意识。

他们想研究某个领域,却不知道要解决怎样的学术问题,从而导致写作缺乏中心论题和论点。

严格说来,这种写作不能算作论文,只是某一论域中诸多问题讨论的组合。

这些讨论大多只有意见,缺xx证,缺乏对法律现象的机制分析。

有价值的问题意识至关重要,它能给机制分析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

  在法律经验研究中,问题意识来源于“悖论”.悖论就是既有的知识体系对事物和现象难以理解,用既有理论和分析框架进行解释会出现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

此时,调研者既有的理论和分析框架就有局限性,因此需要新的解释。

在日常生活和实地调研中,大部分现象可用既有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加以理解,分析这些现象没有创新意义。

发现一个既有知识体系所不能揭示的事物或现象,就可能是学术问题意识的来源。

足够的理论储备非常重要,它是发现悖论的基础。

例如,在研究乡村“混混”对基层治理的影响时,笔者经常听到农民提到“好混混”这个词汇。

农民一般对乡村“混混”持否定的评价,很害怕也很讨厌这个群体,他们的概念系统中却又有“好混混”这个词汇。

如何理解这一“悖论”?

为什么有人被称为“好混混”?

沿着这个问题意识,通过进一步的调研就可以发现,“好混混”源于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

乡村组织难以抑制公共品供给中的“钉子户”和“搭便车”行为,而“好混混”可以依靠暴力和暴力威胁加以遏制。

[21]一个混混如果不在村里做坏事,还可以帮助村民解决问题,就成了“好混混”.对这一问题进行机制分析,探析背后的因果关系链条,就可以做出有创新的研究。

  “悖论”的发现,既可以来自研究文献的阅读,也可以来源于史料阅读,还可以来自日常生活体验,而更多则来自田野调研工作。

不同途径生发的问题意识有其不同的特性和陷阱。

从研究文献中发现悖论,对学术谱系会有更好的把握,但由于研究文献受制于研究者的目的,从中发现的问题不一定在实践中真实存在,也不一定属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范畴;

从日常生活体验中生发的问题意识可能较为深刻,但也可能受制于经验的片面性,缺乏对照而走上思维的歧路;

从史料阅读中发现悖论与田野调研一样,都有经验性,但由于史料是古人按照个人偏好、个人目的记录的,带有特定时代的风尚、偏好,从中辨析因果关系会较为困难。

从田野调研中发现“悖论”,最大的优势是研究者可以不断返回现场,反复观察、讨论法律现象,甚至与研究对象发生互动,从而证实问题意识的真实性,剔除虚假的问题意识。

  

(二)田野工作与问题意识

  田野是经验现象的世界,日常生活的世界也是经验现象的世界,但两者有所不同:

在田野工作中研究者会自觉地运用理论,而日常生活是一个运用理论框架而不自觉的世界。

日常生活的一切都习以为常、理所当然,人们一般不会问为什么,而是按照习惯生活。

理论认识框架内化成了习惯,甚至身心的一部分。

人们自然而然地理解生活世界中的人和事,即使有情绪、不公平感,也能较快找到衡平渠道,较少会去思考或尝试理解背后的机理。

当然,也有少数人例外。

他们可能将生活场域变成研究的田野。

这种人非常敏感,可以用所学理论框架反观生活。

他们感受到不公平、不满意、奇怪之后,能够超出具体事务进行思考,思考背后的为什么,这就进入了机制分析环节。

以家乡为场域的研究属于这种情形,一些学者从自己的工作经历进入研究领域也属于这种情形。

  例外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问题意识来源于田野,田野调研工作比生活更容易产生问题意识。

田野工作可以将研究对象与日常生活拉开距离,距离使理论审视成为可能。

田野与生活有了距离,才会刺激研究者的好奇心,防止将一切视为理所当然,将个人从生活中解放出来。

生活是熟悉的,田野是陌生的。

陌生感是学术好奇心的基础,有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