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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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能力,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评审、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础性研究包括:

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有广泛应用前景,为自治区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提供原始创新源,以获得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设立、调整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并指导其工作;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指南》;

(四)确定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设立基金委,并根据各单位推荐,在综合考虑任职资格、学科专业布局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确定组成人员。

基金委实行任期管理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

基金委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任时间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委员原则上应占到总数的50%。

基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宏观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协助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指南》,提出主要资助范围、重点领域和定向课题,指导申请;

(三)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审查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结果,组织基金重大项目答辩,开展跨学科、跨专业联合评审,提出资助项目经费的建议。

第七条 基金委下设学科组。

学科组组长由基金委委员担任。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建立基金项目专家库,根据自治区学科、专业专家及引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基金项目学科组成员应根据基金项目申报情况,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从专家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出任,一般应是教授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学科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自治区基金项目申报课题的同行评议,推荐基金重大、重点、面上及博士基金项目资助名单。

(二)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对基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金委、学科组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治区基金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基金重大和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

基金重大项目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重点项目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每年集中受理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

申请基金项目,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对于多单位联合申请的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须在《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的“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联合申请重大项目须由合作各方参加答辩。

引进人才作为主持人申报基金项目时应以区内工作依托单位名义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 经预审后筛选出的优秀项目,由(第一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拟申报项目的纸质《申请书》(一式五份,全部为原件)和电子文档及汇总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办公室。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评审按照初审、学科组专家评议、基金委评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学科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议,基金重大项目视需要采取国内同行专家函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向自治区基金委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

自治区基金委对学科组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基金重大项目答辩,提出基金项目资助意见。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自治区基金委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申报项目水平以及申请人以往主持的基金项目完成情况确定立项的数量和支持力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基金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合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一式五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计划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应反映人才培养和建立创新团队的情况。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资助等处罚。

       第十八条 对已签订《计划任务书》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变更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其它有关约定(包括项目负责人)。

因故确需调整、变更有关约定(包括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须由联合承担项目的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一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方可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约定。

对擅自调整、变更内容的承担单位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已签订《计划任务书》的项目要按计划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自治区基金委审核,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为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提供条件,其主管部门要为项目实施做好相关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和提交必要的报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等,每年应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纸质一份和电子档),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备案。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将停拨经费或取消该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在两年内不受理相关人员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

第五章 总结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半年内应进行结题。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结题总结(纸质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同时附已发表或待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此作为完成任务的结题依据。

联合承担项目结题时各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出具真实性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科技厅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开展对基金重大项目及申请连续支持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

科技厅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应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基金重大项目及申请连续支持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并提交详实的中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的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完成后一年内,须报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两种方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种类、成果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第二十五条 拟申请验收的基金项目,须在项目验收前半个月,由完成单位(第一)经其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申请,并准备下列材料:

(一)《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

       (三)《技术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四)已批准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五)相关成果复印件(包括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申请专利、培养的博士、硕士生名单等);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完成单位须将《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存档。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和验收结果将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今后年度基金项目重要依据,非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结题和验收的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今后年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其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加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标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已完成的基金项目,要进行跟踪调查,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在相关计划中优先给予资助。

     第三十条 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完成后,完成单位在两年内(每年12月10日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报表》,将其成果的应用转化情况、项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员的学位、职称变动等情况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基金项目管理的公平和公正性,应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基金委委员及学科组专家应回避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参加基金项目申请和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以下诚信和保密规定:

(一)不得在基金项目的申报中弄虚作假,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搞不当竞争;

(二)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三)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四)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五)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审技

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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