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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手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

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

离心机X光机

电冰箱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1.2条

被子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条

床单2条

枕芯2个

枕套4个

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病医院

精神病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级精神病医院

一、床位:

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20至6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至少有6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呼吸机

洗胃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气管切开包

静脉切开包导尿包

灌肠器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pH计

血球计数仪离心机

自动稀释器电冰箱

干燥箱X光机

B超脑电图仪

眼底镜五官检查器

常用处置器械药用天平

储存柜器械柜

电休克治疗仪体疗设备

电视机录音机

紫外线灯蒸馏装置

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1.2条

被子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条

床单2条

枕芯2个

枕套4个

面盆1个

痰盂或痰杯1个

病员服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康复医院

康复医院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功能测评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传统康复室、言语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至少有2名康复医师和4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并有兼职或专职的心理学和社会工作者各1名),并且康复治疗人员数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数的三分之一;

(二)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士;

(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主要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有扶手或栏杆。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

供氧装置紫外线灯

显微镜洗衣机

灌肠器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运动治疗设备:

训练用垫和床训练用扶梯

肋木姿式矫正镜

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

墙拉力器划船器

手指肌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

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

常用规格的拐杖助力平行木

常用规格的轮椅和助行器

(四)物理因子治疗设备:

中频治疗仪低频脉冲电疗机

音频电疗机超短波治疗机

红外线治疗机磁疗机

(五)作业治疗设备:

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

训练用球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六)传统康复治疗设备:

针炙用具;

(七)言语治疗设备:

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

言语治疗和测评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八)功能测评设备:

关节功能评定装置肌力计

血压计心电图机

脑血流图仪X光机

眼底镜血球计数器

(九)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

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

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

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氧气瓶

显微镜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1.2条

被子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块

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乡镇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抢救床

氧气瓶导尿包

洗胃机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

干燥箱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电冰箱

X光机观片灯

B超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

产床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器械柜

药品柜紫外线灯

无菌柜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电冰箱心电图机显微镜

B超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血球计数器人工呼吸机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药柜气管插管调剂台

吸引器静脉切开包高压灭菌设备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蜜密架、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

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

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

手术灯1个

痰盂1个

器械盘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

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

口腔检查器械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室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

吸引器显微镜电冰箱双极电凝器

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基本标准参照诊所的基本标准执行。

口腔诊所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凳药柜

血压计压舌板

高压灭菌设备方盘

洗手盆诊察桌

处置台听诊器

诊槌注射器

紫外线灯纱布罐

往诊包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工作人员;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美容整形外科工作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

(三)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显微镜

双极电凝器电冰箱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作。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底镜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有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

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身高坐高计握力计肺活量计

血压计听诊器胸围尺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诊察床口腔科器械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恒温箱

离心机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站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护士负责业务工作。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听诊器体温计

血压计各种规格注射器

接种包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1名护士,或2名医生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查床听诊器

体温计血压计

身高体重计接种包

出诊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药品柜有盖方盘

消毒缸高压灭菌设备

污物桶资料柜

健康宣传版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至少配备80种基本药物。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一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牙科治疗椅4至1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要求设立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口腔修复科部分诊治和预防保健工作,并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员;

(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

1。

四、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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