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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儿童智障和听力残疾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利用中央和X族自治区财政专项经费整合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X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项目和X新生儿听力筛查补助项目,统称为X族自治区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以县为单位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5%;

(二)以县为单位新生儿听力初筛率≥95%;

(三)听力初筛未通过者42天内的复筛率≥90%;

(四)复筛未通过者3个月龄内的转诊诊断率≥90%;

(五)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6个月龄内的干预率≥85%。

二、项目实施

(一)免费范围:

全市5个县、5个区及2个新区。

(二)免费对象:

X农业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新生儿。

(三)免费项目:

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听力初筛、新生儿听力复筛、新生儿听力诊断。

(四)免费标准:

1.全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67元/人,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52元/人,中央财政承担15元/人;

2.新生儿听力初筛费用60元/人,自治区财政承担50元/人,中央财政承担10元/人;

3.新生儿听力复筛费用120元/人,自治区财政承担100元/人,中央财政承担20元/人;

4.新生儿听力诊断费250元/人,自治区财政承担200元/人,中央财政承担50元/人。

新生儿疾病筛查与听力筛查只能免费1次。

(五)免费方式。

1.新生儿疾病筛查:

X农业户籍孕妇在X市内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新生儿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凭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采血机构补助窗口开具《X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标准三联单》(附件14)可免费67元,在《X母子健康手册》上加盖或注明“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字样。

2.新生儿听力筛查:

X农业户籍孕妇在X市内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在听力筛查/诊断机构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的,凭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筛查机构补助窗口开具《X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初筛可免费60元/人,复筛可免费120元/人,诊断可免费250元/人,在《X母子健康手册》上加盖或注明“免费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字样。

三、工作流程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流程。

1.填写《X免费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申请表》(附件13):

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对象的产妇携带产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X母子健康手册》在助产机构领取《X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医务人员核对产妇相关信息后填写《X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标准三联单》。

2.标本采集:

签知情同意书,筛查对象新生儿出生72小时后或48小时后喂足8次奶,在分娩机构采足跟血,同时采集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血样标本(详见《新生儿耳聋基因免费检测试点工作方案》)。

采血机构要做好采血登记工作,填写《采血信息卡》,并做好“X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的录入。

市新筛中心负责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

3.标本递送:

四城区各采血机构每周将血清标本、《X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申请表》和筛查登记表以及《采血信息卡》核对无误后递送到X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X区及五县采血机构每周将血清标本、《X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申请表》和筛查登记表以及《采血信息卡》核对无误后递送到县(区)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办公室,由县(区)妇幼保健院统一将血清标本、《X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申请表》和筛查登记表递送到X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结果反馈。

X市新筛中心做好筛查结果登记,在检测后24小时内将筛查结果通过录入“X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反馈到采血机构,并在检测后24小时内将筛查结果上送至“桂妇儿信息系统”。

采血机构可通过“X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打印筛查结果报告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到新生儿监护人。

5.随访管理。

对可疑的新生儿进行追踪随访,由采血机构负责转诊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一步确诊。

对已确诊阳性新生儿由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通知采血机构和新生儿监护人,同时报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市新筛中心不能确诊的可疑患儿,要及时转诊至自治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确诊。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

1.对象。

(1)初筛对象:

X农村户籍孕妇住院分娩的新生儿。

(2)复筛对象:

初筛未通过或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10种新生儿高危因素包括:

①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监护时间超过24小时;

②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③巨细胞病毒、风莎病毒、范莎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宫内感染;

④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⑤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⑥出生5分钟内Apgar评分低于4分;

⑦患高胆红素血症;患细菌性脑膜炎;

⑧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⑨机械通气时间(使用人工呼吸机时间)超过5天;

⑩临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征。

(3)诊断对象:

复筛未通过者。

2.方法。

(1)初筛:

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检查。

初筛通过率应达到88%左右。

(2)复筛:

对普通新生儿首先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检查;如不通过则增加自动听性脑干反应检查。

普通新生儿复筛通过率应达到93%左右。

对高危新生儿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检查

(3)诊断:

采用诊断型耳声发射检查、诊断型听性脑干反应、诊断型声导抗检查、稳态听觉诱发电位反应检查,以及耳鼻喉科体检。

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费用自理。

3.步骤。

(1)符合新生儿听力筛查免费对象的产妇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X母子健康手册》,由筛查医生核对产妇的相关证件后填写《X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筛查机构凭填写的《X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进行新生儿听力初筛或复筛并给予补助。

(2)无初筛能力的助产机构要履行告知义务,将新生儿转送到听力筛查管理机构进行新生儿听力初筛,并进行追踪随访。

(3)负责复筛的听力筛查管理机构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做好筛查结果登记,并将筛查结果反馈到接产机构;初筛和复筛均未通过的儿童,要出具复筛报告单,明确和具体告知儿童家长在3月龄内转诊到听力诊断机构。

(4)诊断机构医生填写《X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凭《X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进行听力诊断。

听力诊断机构出具听力诊断检查结果,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同时在反馈至转诊的听力筛查管理机构。

对诊断有儿童听力障碍的,听力诊断机构和筛查管理机构要将该儿童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当地残联,争取尽快为听力障碍儿童提供助听器验配或手术治疗和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等精准康复服务。

(5)各筛查/诊断机构完成筛查/诊断后24小时内把结果、补助信息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以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及数据时效性。

四、资金管理

所需自治区财政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X年自治区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X财社〔X〕162号)和《关于下达X年自治区财政补助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通知》(X财社〔X〕21号)的“妇幼保健专项”支出;中央财政资金从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X年中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X财社〔X〕145号)“其他”类中支出,往年结余项目资金继续使用。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准确把握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法及项目资金管理,制定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方案,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不完成任务的县(区),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项目经费。

(一)资金使用。

新生儿疾病筛查:

中央财政支付15元/人用于采血机构采血与基本信息录入。

自治区财政支付47元/人用于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检测与结果录入。

新生儿听力筛查:

中央财政支付10元/人、自治区财政支付45元/人用于筛查机构进行初筛检查与信息录入;中央财政支付20元/人、自治区财政支付100元/人用于筛查机构进行复筛检查与信息录入;中央财政支付50元/人、自治区财政支付200元/人用于诊断机构进行听力诊断与信息录入。

自治区财政支付6元/人用于县级项目办2个项目的技术培训、信息管理、质量控制、项目督导、跟踪随访,印刷《X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标准三联单》和《X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

自治区财政支付4元/人用于市级项目办2个项目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管理、质量控制、项目督导等。

(二)资金结算。

采血机构、听力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每月底凭《X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标准三联单》、《X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和免费花名册与县(区)妇幼保健院结算(X区、X区、X区、X区的采血机构、听力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与X市妇幼保健院结算)。

市、县(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核对采血机构、听力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结算人数、金额是否与“桂妇儿信息系统”录入的完整新生儿疾病筛查个案数一致,录入信息不完整或不一致的不予结算。

(三)资金监管。

为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正常运转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联合财政局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可依照“桂妇儿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率、完整率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市、县(区)项目办负责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资金的财务审核结算,要设立专账,严格坚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质量管理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本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工作;不定期对采血机构进行动态质量控制,负责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培训和监督指导。

市、县(区)项目办每年要对辖区助产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质量指标要求:

采血卡登记完整率100%;标本及时送检率100%;血片合格率>98%;阳性病例和可疑阳性病例召回率100%。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

筛查机构严格按照原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对可疑阳性或阳性患儿应当按时召回,提供进一步的确诊和康复治疗。

市、县(区)项目办不定期对筛查机构进行动态质量控制,负责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培训和监督指导。

各筛查/诊断机构负责保存本机构《X新生儿听力筛查/复筛登记本》、《X新生儿听力诊断登记本》、《X免费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花名册》和《X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中的第二联,保管期限为三年。

六、信息管理

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督察专员和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专员职能,定期进行项目信息的整理、分析、质控、反馈等工作,并监管采血机构、听力筛查机构、听力诊断机构“桂妇儿信息系统”信息的录入率、完整率。

七、职责及分工协作机制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指导、资金监管。

各县(区)残联与卫生计生局共同建立辖区“听力筛查、诊断、治疗、康复”服务网络,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听障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听力障碍儿童按规定给予康复救助。

建立完善听力语言康复服务网络,加强对语言康复机构的检查评估,培养听力语言康复人才。

各听力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听力初筛及阳性病例转诊。

县(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初筛管理,对初筛未通过的新生儿进行召回复筛,将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转诊至听力诊断中心进行诊断和追访。

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健康宣传教育。

八、项目督导

督导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

市级每年督导2次以上,覆盖辖区所有项目县(区);县(区)级每季度1次,覆盖所辖乡、镇。

残联将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数据,督导、跟进确诊病例的干预康复工作,确保各项目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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