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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研究0222

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研究

摘要

宏观审慎监管是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了减少金融动荡产生的经济成本,确保金融稳定而将金融体系整体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对我国从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拓展监管视野,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有着十份重要的作用,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并与主要发达国家接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将成为未来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主要研究方向。

关键词:

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金融改革;监管模式;系统性风险

目录

一、引言

二、宏观审慎监管模式

(一)宏观审慎监管模式

1、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研究进展

2、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实施方式

(二)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特征

1、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特征

2、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

3、对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选择意义

三、我国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监管模式的现状

(二)我国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

1、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2、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仍处于缺失状态

3、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4、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5、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

四、对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主体

(二)建立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运行机制

(三)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的配合

(四)有效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

(五)加强与国际间的宏观审慎监管合作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一、引言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中,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非确保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是监管当局的首要目标,实现进入系统的稳定本身就应是金融宏观审慎监管。

但过去几十年的监管实践中,金融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对单个机构稳健状况的关注,微观实体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被错误地等同于金融稳定。

传统的监管实践忽视了原有监管目标中的宏观或系统性因素,导致基于宏观的监管目标与基于微观的监管实践之间的巨大偏差。

这种偏差要求我们修正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拓展监管视野,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曝露出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世界各国纷纷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也成为了世界主要国家在金融领域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此,美国、英国和欧盟等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都提出了本国(地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方式。

这给正在融入金融全球化体系进程中的中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并与主要发达国家接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将成为未来中国金融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可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使金融机构免受威胁,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有着深刻的意义。

二、宏观审慎监管模式

(一)宏观审慎监管模式

1、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研究进展

“宏观审慎”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指出,如果仅仅关注单一机构的风险,容易失去对金融稳定的监管,因此应从金融体系的整体来构建金融监管的框架。

1986年,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提出了宏观审慎政策的概念。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开始广泛运用于中央银行以外的领域。

2000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总裁AndrewCrockett首次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宏观审慎监管是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了减少金融动荡产生的经济成本、确保金融稳定而将金融体系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

2003年,ClaudioBorio在Crockett的基础上,对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详细区分。

2009年4月2日结束的二十国集团峰会,宣布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作为全球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组织。

2、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实施方式

宏观审慎监管模式采取“自上而下”的实施方式,监管当局通过对经济环境的分析,制定宏观监测目标和监管方式,自上而下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影响单一金融机构。

(二)观审慎监管模式的特征

1、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特征

宏观审慎监管起源于金融危机,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发生的几次危机,使得立法和金融监管机构逐渐意识到微观监管的局限性,现有的监管体系对系统性的风险防范不足,必须引进宏观审慎监管,除了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损害,还要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目标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受到影响。

2、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

2000年,AndrewCrockett简要阐述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2003年,ClaudioBorio在Crockett的基础上,对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进行了详细区分(见表1.1)。

宏观审慎监管的初始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最终目标是避免金融体系的风险给实体经济带来破坏,从而给宏观经济带来较大幅度的波动,造成GDP的损失。

微观审慎监管的初始目标则是防范单个金融机构的危机,避免单个金融机构的破产,最终目标则是主要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给金融机构的投资人或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者提供稳定性,而不考虑给实体经济带来的风险。

在监管主体上,宏观审慎监管主张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进而监管单个金融机构,而微观审慎监管采用分行业分散监管,并没有防范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在监管客体上,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具有资产规模庞大、业务复杂、杠杆化程度高的大型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的相互作用,微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具体金融机构的合规与风险暴露情况,防范金融机构破产。

在风险模式上,宏观审慎监管认为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是内生的,金融机构的“集体行动”通过影响金融资产价格等方式对实体经济产生影响,而实体经济又通过反馈机制对金融体系产生反作用。

而微观审慎监管则认为金融风险是外生的,单个金融机构对资产价格、市场状况和实体经济不存在影响,金融风险来源于外部环境。

在相关性方面,宏观审慎监管认为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资产负债表相互关联,存在着共同的风险暴露,而微观审慎监管则认为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相互关联和影响。

在校准目标和方式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采取的是自上而下(top-down)的校准方式,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因而其采取的是自下而上(bottom-up)的校准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微观审慎监管认为,只要单个金融机构是稳健的,则整个金融体系就不会出现问题;而宏观审慎监管则认为,如果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那么以风险资本要求为基础的微观审慎监管体制就不足以实现这个目标。

只有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和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才能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表1.1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宏观审慎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

初始目标

防范金融体系的风险

防范单个机构的风险

最终目标

避免宏观经济波动

保护消费者利益

风险模式

内生

外生

监管主体

统一监管

分散监管

监管客体

大型金融机构

单一金融机构

相关性

密切相关

不相关

校准目标和方式

至上而下,关注系统性风险

自下而上,关注单一机构风险

3、对宏观审慎监管的选择意义

近年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演化,对单个金融主体安全和稳健的监管不能充分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大而不倒”。

而且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使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内在关联性大大加强,使风险的传播更加迅速且难以监控。

如果不能从总体上有效管理金融风险,则很难从根本上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金融危机的发生往往都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失效或缺位有关。

经常性地,从微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单个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符合监管指标;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整个金融体系存在着潜在危险。

当前金融体系中的风险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系统性风险经常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共同作用所产生的后果。

各国均认识到,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既不是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应该适时引进宏观审慎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避免引起金融体系动荡。

三、我国监管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依然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在1992年成立了证监会,1998年成立了保监会和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分别对证券、保险和银行进行分业监管,至此形成了“一行三会”(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监管格局。

虽然实行了分业经营,但实际上银行、保险、证券相互渗透,出现了很多金融控股集团。

相比之下,我国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金融集团监管体系,三家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存在不足,和中央银行的联系不够紧密,仍然停留在对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管上,难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总体上,从微观审慎监管的角度看,单个金融机构经营稳健且符合监管指标,但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看,整个金融体系存在着潜在的风险甚至可能是巨大的风险。

(二)我国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

1、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基本职能,但对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权限、工具方法没有明确规定。

对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职权、如何通过有效手段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以及建立怎样一套机制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监管等等重大问题均没有任何法律支持。

“一行三会”在维护金融稳定上均推出各自监管领域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和审慎监管框架,监管手段单一,缺少协调机制,宏观审慎监管面临多头实施但难有实质性推进的境遇,亟待明确职责,统筹规划和协调统一。

2、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仍处于缺失状态

一方面,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理念上,强调“不出事”而忽视了“羊群效应”,对我国许多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改革思维,同时,尚未建立起包括注入流动性、处置问题资产、金融机构重组、问题金融机构退出等要素的金融危机应对机制。

另一方面,在防范的措施上,强调评估,缺少预警,成本高昂,对潜在金融风险的救援迟缓甚至缺失,在对重点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上还存在“监管空心”,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管人才培养严重滞后。

3、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我国缺乏系统性风险预警系统,早期预警处于空白,融资平台贷款偿还率、金融综合冲击率、商品房空置率等市场风险敏感性指标远未纳入和得到系统监测。

尚未开展宏观压力测试,对潜在的金融脆弱性估计缺乏系统测试和决策依据。

未能根据经济金融运行变化及时扩大系统性风险监测范围,有可能成为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些隐患尚未得到应有重视和未被列入系统性风险监测范围,使监管当局对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和主要企业的经营变动情况不能实施动态监测和有效比对,从而无法跟踪其运行风险和做出总体判断。

4、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保障,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一套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实际执行工作过程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有的形同虚设,起不到有效的防范作用。

5、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监管法律规章中有许多内容相互重复,一些相同的或近似的经常性监管项目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各部门各自为政,每次开展联合监管活动几乎都要进行监管制度的设计,监管成本高,现场检查的实施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对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确立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主体

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需要“一行三会”、财政部、外管局等多部门的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在调控货币供应量、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等方面拥有调控手段,但缺乏对单一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其他部门有监督权,却又缺乏宏观审慎意识。

宏观审慎监管亟需成立一个能行使统一监管的职能部门,避免各部门各自为政,由新部门统一实行宏观审慎监管,人们银行配合实施,“三会”和其他部门在新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微观审慎监管,确保金融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二)建立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宏观审慎预警评估体系,要求各监管机构将各自掌握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信息进行对接和共享,促进宏观审慎监管信息和微观审慎监管信息的及时沟通,通过深入分析、判断和讨论,研究金融机构在风险曝露方面的共性特征和风险水平,合理设置一套能有效监测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预警评估体系,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对金融体系各个层面的风险进行预警评估,及早发现风险源头及其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防范和解决措施。

二是创新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建立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完善金融机构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监管工具,如资本缓冲机制、动态拨备制度等,增加监管的深度和覆盖范围。

(三)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的配合

宏观审慎监管的结构性调节优势必须以适当的货币总量调节为基础,为了维护金融环境的稳定,在制度设计上,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之间要建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定期进行磋商,互相及时通报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政策执行情况及取向。

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早建立统一、高效的金融信息中心,防止金融机构从规避金融监管的角度,随意转移金融资产,进行违规操作。

以提高透明度、引导公众预期为手段,定期公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运行情况,向公众表明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对当前金融运行的态度和看法,通过市场手段调节金融中介,防止或减缓金融市场对金融政策预期产生的震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

(四)有效结合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不能弱化微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因此,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关键是要做到有效结合,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时候,充分发挥两者的互补作用,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不可忽视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

(五)加强与国际间的宏观审慎监管合作

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明显的跨国传染特征,风险在国家之间扩散、转移的趋势和速度不断增强,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刻不容缓。

我国在加快构建国内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同时,应积极加强与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和协调,参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制定,统一监管标准,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增强联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共同防止监管套利的出现。

探索构建以预防为主的跨境监管模式,有效提高金融市场和各类产品的透明度,持续关注和监测跨境大型金融机构风险传递,增强风险传递时相关国家协调一致行动的执行力,切实通过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来减少和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与世界的进一步融合,当前对金融监管的模式日显不足,适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我国必须加速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建立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采取有效的监管工具,完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机制,积极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监管的法律体系,逐步确立监管目标、主体、客体和机制,宏观审慎监管必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上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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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史建平,高宇.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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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

[9]高志勇.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5:

12-18

 

致谢

本毕业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林欣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的感染和激励着我。

从题目的选择到最终完成,林欣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

在此,我再次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林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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