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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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

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每类别3人以上)。

(5)设施设备条件。

检验设施设备。

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

已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净度台、电子秤、电子天平、发芽箱或发芽室、置床设备、PCR仪、电泳仪、电泳槽、纯水设备、烘箱、粉碎机、电冰箱等仪器设备;

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体系完善,能够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

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加工设备设施。

种子加工厂房4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干燥贮藏设施。

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育种机构。

设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工作经费,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

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繁育基地。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

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

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

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

销售网络。

种子分销代销机构点分布区域应涉及3个省(区、市)以上,分销点达到50个以上。

营业场所。

具备专门的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3.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育种研究室、分子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储藏库或低温低湿库、晒场、温室网室(棚)、暂存仓、晾晒棚等。

(2)田间工程:

育种引种试验田、品种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

(3)辅助设施:

围墙、电增容及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

科研育种研究和品种检测鉴定、种子质量检测仪器、种子烘干、加工、包衣、计量包装设备及成套加工生产线配套设备、制冷设备、灌溉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所需品种、人员、设施设备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2)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及种子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5)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1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油葵、马铃薯、甘薯、小杂粮(含食用豆)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重点区域包括:

东北优质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

黄淮海饲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

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

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

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农业事业单位及农业企业。

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5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以上。

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

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09]8号)执行。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6)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工程规划布局平面图,生产基地各单项工程平面样图等。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西部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等省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项目应优先选择具备良种繁育条件的马铃薯优势集中产区进行建设,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繁育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

原则上原种薯繁育规模不低于2000亩。

(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申报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

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

田间工程:

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配套设施、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

仪器设备:

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5.证明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2)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3)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租赁土地或委托农民开展项目建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

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6)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已验收的草种基地项目,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可以申报续建。

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及《主要热带作物区域布局规划(2007-2015年)》。

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或重点区域内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以及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省蚕种场改造,安徽、河南、湖北大别山区茶叶良种繁育基地。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

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

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

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

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

企业申报项目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1)企业申报须提供:

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

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

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章程;

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扶持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的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其中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138个畜禽品种优先。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3)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以上,并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目录中畜禽品种经营的企业。

其中申报猪和水禽品种的企业须为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

(4)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6)2006-2010年期间承担过农业基本建设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室、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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