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理赔相关知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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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理赔,保险合同中的几种钱,保险费指的是客户每年交给公司的钱。

一般的寿险合同多采用多年分期缴费的方式,一旦中途出险,客户拿到理赔金,合同就自动终止了,以后的保险费也不用交了。

保险金额,指的是出险后保险公司要赔给客户的钱数。

一般在合同中都规定了全额赔付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就可以拿到等于保险金额的理赔金。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些产品规定了某些疾病的赔付上限,比如就是保险金额的20%,那么生此病时就只能拿到20%的理赔金。

现金价值,简单的说就是客户退保时能拿回的钱。

由于现金价值年年不同,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会印有现金价值表,客户可以对照相应的年份查询。

满期金,两全保险都会有一个合同到期日,到期后客户能拿回的钱就是满期金。

免赔额,在一些健康险产品中,规定了医药费必须超过一定数额才能赔,低于这个数额的部分不予理赔。

这个数额就是免赔额。

比如保险金额是2000元,免赔额是100元,如果客户花了500元医药费,公司就赔给他400元,如果只花了100元,公司就不能理赔了。

合同中的几个“时期”,冷静期投保人收到正式保单后,在一段时间内可以要求退保(一般为天),并全额退还保险费,不受任何经济损失。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以免其受到代理人的误导而蒙受损失。

等待期,健康险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并不是立刻对疾病事故开始承担责任,而是要等待一段时间,一般为个月至二年。

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等待期过后,公司才正式开始对被保险人罹患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期,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允许保单所有人有一个2831天的宽限期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可从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逾期保险费及其利息。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有的国家保险法上称之为说明),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即通常所谓的投保人对保险人负有的告知义务。

a,告知义务产生的根本依据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需要。

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初始权利的界定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最佳社会安排的选择要有助于减低交易成本。

总之,要考虑总的社会效果。

保险法中告知义务制度的设计就体现了这种要求。

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所需的重要事实从理论上将有两种途径,一是保险人通过自己的调查获得,一是依赖投保人告知。

投保人对所保险的风险情况显然是比较了解的,让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减低交易的成本。

因为保险人通过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可以获得相关的信息,这样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调查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间接地,投保人也可以少交纳保险费。

b,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陈述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即如实告知。

从性质上看,这种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构成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义务,因为这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

它是法律加之于投保人的合同设立前的义务,是法定义务。

它不能成为保险人请求投保人履行该义务的基础;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c,如实告知只是对投保人主观上的要求,即只要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主要危险情况向保险方全面告知(因为投保人过失或者疏忽而没有告知的,投保人仍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并不要求他们告知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吻合。

有些情况虽然对保险人判定危险或是否接受保险至关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保险人也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或拒赔。

d,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存在于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对保险人的询问予以回答或者说明,供其决定接受承保或决定收取保费的高低。

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已确定,投保人即使又得知有关重要情况,也不负有告知义务。

但在合同订立后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时,或保险合同有必要续展效力时,有任何影响风险的新的事实存在,投保人仍应就有关事实向保险人诚实告知。

购买保险要有几个时间,投保犹豫期10天投保人买保险后,如果后悔了,可以无条件地退保,拿回自己缴出去的全部保费,但要记住有个时间期限:

10天。

否则过了10天再中途退保,要承受很大的损失。

提醒,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拒赔。

理赔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点评,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

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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