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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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保险基础知识,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三章保险合同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第六章财产保险第七章人身保险第八章保险代理人第九章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节风险管理,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包含三层含义:

(一)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二)损失的不确定性(三)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第一节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如图所示。

第一节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二、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二)风险存在的普遍性(三)某一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四)风险的损失性(五)总体风险发生的可测性(六)风险的不确定性(七)风险的可变性,第一节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三、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1、财产风险2、人身风险3、责任风险4、信用风险,第一节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1、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第一节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三)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经济风险4、技术风险5、政治风险,第一节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四)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1、静态风险2、动态风险,第一节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五)按风险影响的范围来划分1、基本风险2、特定风险单位风险:

发生一次所波及的范围。

第二节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第二节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概念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风险管理的主体

(二)风险管理强调的是人们的主动行为(三)风险管理的目的,第二节风险管理,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风险管理目标的概念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第二节风险管理,

(二)风险管理的作用1、有助于消除风险2、有助于社会经济环境3、有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4、提供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第二节风险管理,三、风险管理的方法

(一)避免风险1、适于采用避免风险的情况2、避免风险的局限性

(二)防损与减损1、防损2,减损,第二节风险管理,(三)自留风险1、自留风险的情况2、自留风险的优点3、自留风险的缺点,第二节风险管理,(四)转移风险1、购买保险2、合同安排3、签订免除责任协议4、委托保管,第三节可保风险的选择,一、可保风险的概念可保风险是指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

可保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第三节可保风险的选择,二、可保风险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风险必须具有偶然性

(二)风险必须是意外的1、风险应具有偶然性。

2、风险不能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第三节可保风险的选择,(三)风险不是投机性的(四)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六)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本章小结,1、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

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偶然性、损失性、可测性、可变性。

本章小结,2、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本章小结,3、风险管理目标是科学地处置风险、控制损失,以最小的成本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

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第二节保险的分类第三节保险的职能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二、保险的要素

(一)以特定的或约定的风险作为可保风险和保险责任

(二)保险必须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三)保险必须结合多数经济单位进行互助共济(四)合理计算分担金,建立保险基金(五)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关系,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三、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处置权不同2、计算技术不同3、给付均等原则不同,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实施的依据不同2、实施方式不同3、基金筹集方式不同4、保障的水平不同,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三)保险与赌博的区别1、目的不同2、性质不同3、功能不同4、利益不同,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分类

(一)自愿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二)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

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的政府的有关法规这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二、按照保障范围分类

(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指广义的财产保险。

它是以各类物质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三、按照保险的性质分类

(一)商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三)政策保险,第二节保险的分类,四、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一)原保险

(二)再保险(三)重复保险(四)共同保险,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功能是指保险在一切经济形态下所固有的职能,表现为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即保险通过组织分散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来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或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以保障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物质福利。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财政性分配职能

(二)金融性融资职能(三)风险管理性防灾防损职能,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世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历史

(一)世界保险的产生到中世纪,欧洲各国的城市中出现的各行业的行会,逐渐分化为工匠行会、商人行会、社交行会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行会中的扶助办法,是人身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和其他损害保险的原始形式。

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二)世界保险业的发展1、海上保险的发展2、火灾保险的发展3、人身保险的发展,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与现状

(一)民族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1、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的保险2、民族保险业的兴起,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二)新中国保险发展1、国家保险的建立2、人民保险的发展,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三)中国保险业的现状,本章小结,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本章小结,2、按照不同的标准保险可有多种分类,但主要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本章小结,3、保险的基本功能:

组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

财政性分配、金融性融资、风险性防灾防损等。

4、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事物破坏力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是建立实物后备的基础上,它也是保险产生和形成的物质基础。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所谓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三)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五)单一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六)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受益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3、保险公估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的类型1、基本条款2、特约条款特约条款又包括:

保证条款附加条款协会条款,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四、保险合同的常见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三)保险凭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凭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四)暂保单,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五)批单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概念所谓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条、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一般情况下: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提出要约(要保)。

保险人通过核保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承诺(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2、特殊情况下:

保险人提出要约。

投保人签名同意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二、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生效1、保险合同的生效的一般规定2、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3、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1、保险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的资格条件投保人的资格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2、保险合同有效的特殊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可以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三)保险合同的无效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所谓无效保险合同,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2、保险合同无效的分类保险合同全部无效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3、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和处理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的一般条件确认保险合同无效的特殊条件保险合同无效的确认机构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履行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三)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支付其他费用的义务4、为客户保密的义务,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或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即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构成条件1、必须以当事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基础2、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法定形式4、必须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变更后的合同取代了原合同。

在变更协议达成前以原合同为准,而变更协议达成后以变更后的合同为准。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二、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即指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是由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的。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人寿保险合同的转让1、人寿保险单利益的转让受益人的变更2、保险人法人资格消灭而引起的转让,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保险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履行全部义务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因非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灭失或者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所谓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必须以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法定解除)或者合同约定(约定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的种类法定解除第一,投保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投保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后果第三,保险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和后果约定解除,第五节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一、和解所谓和解,是指当事人协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方法不仅可以节约费用和减少麻烦,而且还能增进彼此了解,不伤和气,有利于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五节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二、调解所谓调解,是指在第三人主持下,通过说服劝导解决纠纷的方法。

三、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居中作出裁决的活动。

第五节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四、诉讼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

本章小结,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附合合同、双务合同、射幸性合同、诺成性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小结,2、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保险合同的主体又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常见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等。

本章小结,3、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通常在合同约定的某一日的零时起。

我国把“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包含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本章小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交纳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等。

保险人的义务包括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支付其他费用的义务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等。

本章小结,4、当事人依法或协商可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也可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绝对消灭。

保险合同可因解除而终止。

我国法律规定解除权向投保人倾斜,即法律赋予投保人较大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较大限制。

本章小结,5、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四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以及确定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抗辩。

(一)告知

(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告知1、告知的概念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3、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1)投保人的告知

(2)保险人的告知,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1、保证的概念2、保证的种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从表现形式上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三)弃权与禁止反言(针对保险人而言)1、弃权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

疏忽的原因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2、禁止反言(禁止抗辨),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漏报、误告过失违反违反告知隐瞒、欺诈故意违反过失违反,可退保费解除保险合同后果故意违反,不退保费对损失不负责保险合同无效违反保证对损失不负责,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

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四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使保险与赌博之间划清了界线2、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3、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额,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三个成立要件:

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几种情况为自己投保: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

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新华只认可配偶、父母、子女三种亲缘关系,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当发生赔款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损失补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2、损失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有损失才有补偿恢复原状,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一)实际损失

(二)保险金额(三)保险利益(四)赔偿方法,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含义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人取代投保方的权利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得到额外收益使肇事者承担法律责任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权益转让、权上代位)代位的形式:

物上代位权(委付、物上代位),代位求偿权一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二)损失分摊的原则1、损失分摊的含义与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2、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签订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概念所谓近因原则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则,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第三节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第三节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的运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本章小结,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特有的原则。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抗辩。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章小结,3、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时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本章小结,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

本章小结,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代位追偿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

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第一节保险销售第二节保险承保第三节保险理赔第四节保险客户服务,第一节保险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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