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4614682 上传时间:2023-06-25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0.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docx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草原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草原?

答:

草原是指由草本植物和灌木为主的植被覆盖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人工草地是指通过人工种植牧草而形成的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2、我国草原所有权形式有哪几种?

答:

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

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3、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

答: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4、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

答: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5、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

依法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在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进行变更登记,草原权属变更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6、什么人可以承包草原?

答: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草原承包的期限为多少年?

7.

答: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草原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

8、在承包经营期限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行进行调整?

答: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草原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的边界、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10、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草原承包经营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自主利用草原,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2)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转让权;(3)当承包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补偿;(4)在草原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5)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遵守草原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11、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2)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3)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4)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12、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3、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答:

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草原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国家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

了解和掌握草原植被、生产力等状况,是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实现草原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

由于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草原植被、产草量等状况都处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

开展草原监测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准确掌握草原面积、植被、生产力等动态变化情况,为指导农牧民做好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5、国家如何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权益?

答: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哪些草原建设?

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

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地建设以及人畜饮水设施、草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17、农牧民为什么要维护好草原围栏等基础设施?

答:

草原围栏是保护草原的重要基础设施。

首先,建设草原围栏能够明确农牧民承包草原的界限,对减少草原纠纷至关重要;其次,建设草原围栏,是实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的基础,对恢复草原植被和合理利用草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为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投入大量资金帮助农牧民建设草原围栏。

农牧民应当维护好围栏设施,不能随意拆除,否则将受到处罚。

同时,农牧民发现他人破坏草原围栏,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当地的草原监理部门报告。

、什么是草畜平衡?

18.

答:

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所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相对的动态平衡,也就是说,既保证牲畜有充足的饲草料,又不至破坏草原。

19、什么是草原载畜量?

答: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放牧期内,在保证草原可持续利用和牲畜正常生长发育的前提下,一定草原面积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最大数量,通常以“羊单位”作为计算单位。

20、什么是羊单位?

答:

羊单位是牲畜的计算单位。

一只体重50公斤、每天采食1.8公斤标准干草的成年母绵羊规定为一个羊单位。

一般情况下,一只羊约为1个羊单位,一头(匹)牛、马、骡约折合5个羊单位,一峰骆驼约折合7个羊单位。

21、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时,应当怎么办?

答: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2、因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得到什么补偿?

答:

征用草原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将集体所有的草原依法变为国家所有并用于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

使用草原是指国家将国有草原用于工程建设、矿藏开采等。

征用集体所有草原,草原承包经营者可获得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草原围栏、棚圈等畜牧业生产设施)和人工草地青苗补助费,其中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

地上附着物和人工草地青苗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使用国有草原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可获得失去草原的补偿和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损失的补偿。

23、征用或使用草原为什么要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答:

不论使用国有草原,还是征用集体所有草原,都不可避免造成草原资源总量减少,从而保持草原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恢复草原植被,改良和治理退化草原,加剧草畜矛盾。

草原总量和质量的稳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必须由草原主管部门收取,并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于建设人工草地和对现有低产、退化草原进行治理改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24、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

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和其他临时性使用草原的行为。

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旗)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3)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4)临时占用草原不能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用于放牧的农用地属性不变,不能将临时占用的草原开垦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更不能将草原变为建设用地。

25、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哪个部门审批?

答:

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26、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答:

按照《草原法》的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1)重要放牧场;

(2)割草地;(3)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5)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6)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7)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27、什么是草原自然保护区?

答:

草原自然保护区就是将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并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保护。

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有利于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碱化,也有利于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和植物的种质资源,维护草原生物的多样性。

广大农牧民应当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草原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

28、哪些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

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

休牧是指为保护牧草正常生长,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结实期对草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

国家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29、退耕还草地为什么要依法履行土地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答:

大多数退耕还草地是在不同时期通过开垦草原得来的,并且大部分都是中低产田。

已垦草原实行退耕还草,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

但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对退耕还草地进行复垦,再度引发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

因此,《草原法》规定,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确认草原权属,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30、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应当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是开采矿藏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矿藏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2)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方式采挖,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3)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活动,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4)违反规定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将受到处罚。

31、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为什么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答:

在草原上选择气候、水源条件适宜的地方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是提高饲草料供给能力,缓解天然草原放牧压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对此是鼓励和支持的。

但由于草原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如果种植不当,不仅难以达到增加饲草的目的,还会造成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还有一些地方以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为名,开垦草原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对草原造成严重破坏。

为此,《草原法》规定,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是在充分调查、了解各地气候、水源、土壤等条件的基础上科学编制的,是指导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

只有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内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才能有效防治草原退化和水土流失。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2.

答:

合理开发草原旅游资源,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弘扬草原文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无序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必然会对草原造成严重破坏,损害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利益。

为规范草原旅游活动,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规划不得开展旅游活动的草原,不能开展旅游活动;

(2)在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应当首先征得各地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3)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4)违反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将受到处罚。

33、为什么要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

答:

我国草原鼠害、虫害发生十分严重,每年鼠害发生面积约4.5亿亩,虫害1.5亿亩。

草原鼠虫害的频繁发生,对草原植被造成严重破坏,不仅导致草原退化、沙化加剧,还直接影响到草原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为此,加强草原鼠虫害防治工作,不仅是保护草原植被,维护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的迫切需要。

34、为什么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答:

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进行草原鼠虫害治理后,残留的农药将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这些农药残留在牧草上,牲畜食用后会发生中毒现象;农药随雨水流入河中,人畜饮用后也会导致中毒。

此外,使用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在消灭鼠害的同时,也会导致鼠类天敌(如鹰、狐狸等)的中毒死亡,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

因此,广大农牧民应当在有关技术推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鼠虫害防治,以避免使用农药不当造成环境污染。

35、为什么要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

答:

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会对草原植被造成严重破坏,特别是重型车辆在草原上行驶,将造成草原土壤板结,植被难以恢复。

因此,《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

但抢险救灾(如草原扑火)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除外。

同时,也考虑到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特殊性,《草原法》规定,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做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机动车辆对草原造成的破坏。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36.

答: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7、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草原职责,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草原法》规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草原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8、农牧民受骗买了假劣草种,应当找哪个部门处理?

答:

农牧民因受骗买了假劣草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草原主管部门反映。

草原主管部门将依法对经营销售假劣草种的企业进行调查,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吊销草种经营许可证,并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该企业还应当赔偿农牧民的损失,包括购买草种的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39、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影响;(4)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7)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0、为什么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提出用地申请前,必须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答:

草原是畜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广大农牧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

开展工程建设或矿藏开采征用、使用草原后,失去草原的农牧民就失去了生活的依靠。

为妥善解决农牧民失去草原后的生产生活问题,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给予补偿。

因此,农业部依据《草原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前,必须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41、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3)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防火管制。

42、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和通过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和通过草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动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草原上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禁旅客随意丢弃火种。

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43、国家对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

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

非国家职工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火灾肇事单位确定无力承担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给予抚恤。

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44、草原扑火经费应当按照哪些规定支付?

答:

草原扑火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支付:

(1)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2)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定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支付。

45、草原防火期内,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答:

草原防火期内,以下七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1)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2))违反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3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

火灾隐患的;(4)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清除的;(5)拒绝或者妨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6)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7)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哪些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答: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1)设置火情了望台;

(2)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3)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进行大面积的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47、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是否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违者应如何处理?

答: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8、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后,用地单位是否应恢复草原植被?

违者应如何处理?

答: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

违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9、《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何时通过的?

何时实施?

答: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于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同时废止。

50、省农垦、森工系统的草原如何管理?

答:

省农垦、森工系统的草原管理工作由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并接受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草原调查的内容有那些?

51.

答:

为了准确掌握草原现状,为制定草原保护、利用和建设计划提供依据,草原法律法规规定了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草原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原权属、土壤类型、草原类型、植被状况、牧草产量、利用现状、灾害发生等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上,绘制草原现状图。

52、在草原上修建道路和渠道应当注意什么?

建设单位在草原上修建道路和渠道时,应当修建足够的排水设施。

53、对《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出台以前违法开垦的草原如何处理?

答:

由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开垦的草原进行清理,责令违法开垦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限期退耕还草。

54、什么是禁牧、休牧?

我省对草原禁牧和休牧是如何规定的?

答:

松嫩平原的草原实行永久性禁牧,其禁牧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松嫩平原包括以下市县:

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所属县市及郊区、绥化市除绥棱、庆安以外的所属县市及郊区、北安市、哈尔滨市所属双城、阿城、巴彦、宾县及郊区,共计29个。

松嫩平原以外的草原,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

其休牧、禁牧的区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提前一年予以公告,并向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实行禁牧的草原,待植被达到盖度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可利用牧草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时,草原使用权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解除禁牧。

解除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休牧或者划区轮牧。

实行休牧、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设立休牧、禁牧标志。

55、对草原防火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为春季草原防火期,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秋季草原防火期。

县以上人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