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副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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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副本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起源:
法国。
一战后。
经济法的地位:
独立的法律部门,重要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
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以调整对象为主,以调整方法为辅。
5.经济法
(1)调整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经济法)
(2)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小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1.我国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2.宪法的制定机构:
全国人大。
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
3.法律的制定机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4.行政法规的制定机构:
国务院。
5.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构:
因为年龄、智力的不同而不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其一切民事权利都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权利,他们可以自己行使,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权利,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一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一切民事权利都由自己行使。
社会组织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2)因为业务范围的不同,社会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
(3)社会组织具备部分人身权。
10.社会组织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行使。
11.经济法内容:
当事人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3.经济义务: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14.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1)相对性。
享有权利,必定以他人负有义务为前提。
(2)对等性。
任何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承担义务。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6.规章的制定机构:
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省政府以及较大的市政府(地方规章)。
7.经济法各种渊源的效力分级:
宪法最高,法律次之,法规最差。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什么叫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3.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经济法主体的特点: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权利能力:
享受权利的资格。
6.行为能力:
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的资格。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一律平等。
8.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5.经济法客体: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16.经济法客体的种类:
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法律关系生变灭的条件:
法律依据;当事人;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3.甲企业因偷税被市税务局罚款。
产生了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是:
(1)有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
(2)有当事人(税务局和企业);(3)有法律事实(偷税)。
第三节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1.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平等主体间承担的赔偿性责任。
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4.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民事责任主体双方地位平等,行政责任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
(2)民事责任等价赔偿,行政责任的大小与损害后果没有必然联
系;
(3)民事责任可以协商,行政责任不可以商量;
(4)民事责任的受益人为受害人,行政责任的受益人为社会。
5.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处分(对内);行政处罚(对外)。
6.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
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许可证等。
7.刑事责任:
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构成犯罪者的制裁。
8.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9.我国主刑的种类: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共5种。
(死缓不属于刑种。
)
10.我国附加刑的种类: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
罚款为行政责任,不属于附加刑。
)11.单位不可能犯罪。
错。
例如单位可以犯偷税罪。
12.单位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两罚制。
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行政纠纷可以复议、诉讼。
⑶对政府派出机关的行为不服,由派出该机关的政府受理。
⑷对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的行为不服,由派出该机构政府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部门受理。
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通常为60日内。
从行政相对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因为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个体户张三2005年3月1日收到当地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
4月1日,张三突发疾病,住院40日。
5月10日张三申请复议,问申请过期否?
没有。
还有30日期限。
5.行政复议受理期限:
5日。
从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
6.行政复议期限:
60日。
从受理之日起。
7.复议决定的种类:
维持、履行、撤销、变更。
8.复议决定的生效时间:
送达生效。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以强制执行。
错。
只能由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责令履行。
10.行政复议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1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通常两者由行政相对人任意选择。
(2)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复议;复议被受理后,不得提起诉讼。
(3)专属管辖:
由法律强制规定管辖法院。
4.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
5.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对被劳教或监禁的人起诉。
6.常见的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法院。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侵权行为纠纷:
侵权行为地(行为发生地或者结果发生地)。
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7.级别管辖的原则:
第一审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高级和最高院仅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8.民事诉讼的参加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9.诉讼当事人范围: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10.诉讼代理人种类: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11.诉讼时效期间分类:
普通时效期、特别时效期。
1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13.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
仲裁:
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裁决纠纷。
3.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法院受理诉讼,仲委会受理仲裁;
(2)法院属于国家机关,仲委会属于民间组织;
(3)诉讼管辖法定,仲裁协议管辖;
(4)只有财产纠纷才可以仲裁,人身以及行政纠纷只能诉讼。
(5)申请仲裁必须有纠纷双方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起诉讼无需当事人协商;
(6)诉讼公开审判,仲裁秘密裁决;
(7)诉讼两审终审,仲裁一裁终局;
(8)诉讼判决送达生效,仲裁决定作出生效。
仲裁决定书只能由法院执行。
(二)行政复议
1.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被申请复议。
错。
只有具体的行政行为才可以被申请复议。
(1)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申请复议,只可提出审查申请。
(2)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复议。
(3)行政调解行为不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
⑴对政府部门的行为不服,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部门受理,但对垂直领导的政府部门,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政府部门;对于国务院的各部门,复议机关只能是原部门。
⑵对政府的行为不服,由上一级政府受理,但对省级政府的行为不服,只能由原政府受理。
(3)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诉讼。
(4)复议前置案件不得直接起诉,只能先复议后诉讼。
3、行政复议
12.某乡政府规定:
“30岁结婚属于晚婚。
不晚婚,罚款”。
张三被罚款500元后不服,提出了如下复议请求:
⑴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决定;⑵撤销乡政府的规定。
请问:
复议机关是谁?
张三的申请是否应当受理?
复议决定可能是哪种?
答:
复议机关是县政府。
张三的第一项申请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受理。
第二项申请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应当受理,但张三可提出审查申请。
复议决定可能是维持或撤销或变更决定。
四、诉讼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3.李四向合肥西市区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未获许可。
问:
李四能否直接行政诉讼?
如果李四申请复议,则复议机关是谁?
复议决定可能是哪种?
李四不服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答:
李四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是合肥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合肥市工商局。
复议决定可能是维持决定,也可能是履行决定。
李四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再行政诉讼。
(三)诉讼
1.经济纠纷的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2.诉讼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地域管辖的分类:
(1)一般地域管辖:
按当事人的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按其他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
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4.时效期间开始: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5.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暂停计算。
暂停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16.张三欠李四1万元货款,约定2000年8月1日支付。
张三到期后,没有支付。
2002年1月1日,李四第一次准备向张三讨债,但因为洪水导致交通中断,没有成行。
3个月后,交通恢复,李四又忙于生意,忘记讨债。
2002年10月15日,李四起诉张三,问诉讼时效过期否?
已经过期。
诉讼时效仅中止2个月。
17.时效期间的中断:
在时效期间,当事人起诉、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时效期重新计算。
18.甲租乙的房子,约定一年付一次租金。
1年后,甲没给,乙也没要。
又过了1年半,乙第一次要房租,甲说:
“没钱。
退房。
”问诉讼时效过期否?
第一年的已经过期。
第二年的没有过期。
最后半年不开始计算。
19.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从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它消灭了权利本身。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种类
1.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2.按照股东责任对公司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对公司的分类:
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4.按照公司的组织关系对公司的分类:
本公司与分公司。
5.按照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的分类:
母公司与子公司。
6.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区别:
股份制侧重资本联合,企业的劳动者不一定是企业的所有者。
合作制侧重劳动联合,企业的劳动者必定是企业的所有者。
股份制的利润一律分配给企业所有者。
合作制的利润一般不分配,企业的所有者只能以劳动者身份按劳分配。
股份制的资本一律来源于所有者的出资,合作制的资本主要来源于企业的利润积累。
股份制按资管理,一股一票;合作制按人管理,一人一票。
股份制的目的是分红;合作制的目的是集体福利。
7.公司与和合伙的区别:
(1)公司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
合伙无法人资格,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无限连带承担。
(2)公司股东永不退股,合伙人退伙自由。
(3)投资公司风险较小,所以公司的规模较大。
投资合伙风险较大,所以合伙的规模较小。
(4)股东死亡,公司存续,所以公司的经营期限较长。
合伙人死亡,合伙清算,所以合伙的经营期限较短。
1.法人财产权的含义: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公司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公司对外投资规则:
(1)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的限额。
3.公司对外担保规则: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4.公司股东权利:
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起诉公司。
5.对股东诉权的限制:
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时,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略)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注册资本达限。
(3)有合法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东人数要求:
2-50人。
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例外。
3.公司注册资本:
(4)设立登记。
(5)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0.股东怎样缴纳出资: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1.股东不按期足额缴资的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2.申请设立登记的时间: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验资后。
13.设立登记的申请人:
股东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14.设立登记的申请文件:
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
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的职权: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3)审批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决议的通过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通常为3-13名董事。
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2.董事任期: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可以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方案;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的方案;
(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4.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通常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5.会议通知时间: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6.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议事规则:
(1)对董事、高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其予以纠正不当行为;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3)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依法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6.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其他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7.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3)公司登记中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
(6)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略)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
3.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35%以上,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发起人人数要求:
2-200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独资公司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2人,但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6.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7.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8.股东出资期限: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9.发起设立方式的程序:
16.创立大会召开时间:
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17.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的后果: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18.创立大会相关规则:
会议召开15日前,应通知或公告。
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9.创立大会的职权:
审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审批设立费用、决定公司是否设立。
20.发起人、认股人抽回其股本的条件:
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20.发起人、认股人抽回其股本的条件:
22.股份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方法:
有限公司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
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实收股本。
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依法办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9.股东大会的决议:
(1)股东每股一个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
(2)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变更终止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有特别决议权。
10.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11.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经理(略)
(三)监事会(略)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制度: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3.董事会秘书制度: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属于公司的高管,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4.关联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记名股、无记名股。
8.股票发行价格:
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原则:
(1)原则上自由;
(2)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后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3.公司为减少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后10日内应当注销(工商变更登记)。
4.公司因兼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公司为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股东。
6.公司应股东要求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8.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9.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0.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1)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限额,属于封闭式公司。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无最高限额,属于开放式公司。
(2)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等于股份总数,每股金额不相等。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等于股份总数,每股金额相等。
(3)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份对外转让不自由。
股份公司属于纯资合公司,股份自由转让。
(4)有限公司秘密经营,股份公司必须定期披露经营信息。
11.总公司
含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
12.子公司
即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它不是公司,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13.母公司
持有其他公司过半数股权的公司,也叫控股公司。
14.子公司
含有一个控股股东的公司,也叫被控股公司。
15.集团公司
以核心公司为中心,以资本或协议为纽带,组建的企业联合体。
我国常将其中的核心公司称为集团公司。
二、公司及股东的权利
不再为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
4.股东出资方式:
一切可转让财产。
货币不得低于30%
5.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3万元。
一人公司例外。
6.股东缴资期限:
由合同约定,但第一笔出资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资本2年内缴清。
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7.公司章程的法定内容: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的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权利以及义务。
公司组织机构的名称、产生方式、职权以及议事规则。
公司解散的原因以及清算办法。
8.公司的名称要求:
(1)任何企业的名称必须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企业性质组成。
(2)行政区划为“中国”“中华”字样,或者商号位于行政区划之后的名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3)商号必须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4)企业的名称在所在行政区划内必须唯一。
(5)公司的名称必须含有“有限”和“公司”字样。
(6)公司的名称含有“总”字的,必须含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7)公司的名称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