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泰州城东中心小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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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泰州城东中心小学

泰州市城东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泰州市城东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

迎春校区(迎春东路108号)、鼓楼校区(鼓楼北路16号)、经东校区(经东一路)

第三条学校性质:

公办小学

第四条办学理念:

一切为了师生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办学目标:

汲取一校多区的集团化办学的经验,形成各校区个性发展、和谐相济的多元办学体系,实现师资队伍一流,教学质量领先,办学特色多样,管理机制科学,执行环节高效的目标要求,打造“环境缤纷美好、课程丰富开放、队伍团结奋进、学生个性张扬、区域协同共进”的“和谐教育”品牌,努力营造充满生命活力的学校生活,创建江苏省素质教育的先进学校。

第六条培养目标:

以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人为目标,为儿童营造“关爱生命”“幸福成长”的理想园地,造就“健康、真诚、静思、坚韧、大方”的城东学子——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关爱童真,呵护兴趣,培养健康、快乐的人;鼓励求真、求实、求美,善待他人,培养真诚、守信的人;积极实施“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乐学好问,培养善于静思、勇于创新的人;树立远大理想,锤炼个人意志,培养坚韧、自强的人;丰富学生情感,增强自尊、自信,培养大方、有礼的人。

第七条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学制为6年。

第八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学校使用普通话。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学校在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条教师精神:

我把心交给了孩子们!

第十一条学校的校训:

求真、求新、求美;校风是:

求真、求新、求美;教风是:

博爱、博学;学风是:

博爱、博学。

第十二条《校歌》(内容另附)(内容)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

经东校区设置行政事务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课程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迎春校区、鼓楼校区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名师工作室、安全办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党总支,设书记一人,由区教育工委任命,设支委五名,协助书记做好党务工作。

第十五条党总支工作职责

1.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战斗保垒作用。

2.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3.做好全体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的道德水平。

4.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5.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6.对领导干部人选的提名,并按干部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对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区教育局任命,校长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

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5.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6.校长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的经费、校舍和设备,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副校长由区教育局任命。

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及总务后勤等工作,受校长委托代行校长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党政联席会。

1.党政联席会由校长、副校长、书记、工会主席等人组成。

2.党政联席会定期召开,每月1次。

3.党政联席会由校长主持召开。

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

为校长的正确裁决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由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代会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2.教代会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负责主持召开教代会及日常工作。

3.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十条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区教育局核准。

5.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务中心(办公室)负责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工作职责:

1.负责学校的信息工作,及时将学校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宣传学校的典型人和事,树立良好学校形象。

2.负责填好学校的有关表册,记好校务会议记录。

3.做好上级文件的收发、传阅工作,并及时收集归档。

4.负责学校的有关工作总结、报告及主要的规章制度的起草整理工作。

5.掌管好全校各类人员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政审、外调和调动手续。

6.向学校领导和支部提出工作建议,协助领导、协调各处室工作。

承办校领导交办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7.完成各种统计报表工作,以及教职工考核职评的具体工作。

8.做好文印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生发展中心(大队部)负责学校的学生发展工作。

工作职责:

1.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制定教育措施,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建立特殊学生转化档案,做好特殊学生转化工作。

3.搞好学生班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

4.抓好校外教育,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协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作用。

5.加强学生的常规训练,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日常规检查细则》,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校的教师发展工作。

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研规划、计划,负责学校重大教科研课题的立项、组织、实施。

2.协助书记室研究、制订和论证学校发展规划和全局工作计划,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3.负责学校教科研课题的全程管理(申报、论证、开题、中期检查、结题、奖励)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学科、各部门开展教科研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课题档案、教师科研档案,建立与教育科研部门、兄弟学校广泛的科研信息联系,开展校际间的科研交流与合作。

4.着力开展和推进学校文化研究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共建特色校园文化。

5.指导和帮助教师学习、掌握教科研方法,总结教科研经验,撰写教科研论文,应用教科研成果,组织年度教科研考核和优秀教科研成果、先进教科研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奖励。

6.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科研论文评比,建立与媒体、编辑部、出版社的多方联系和友好协作关系,为教师发表教科研论文、出版专著提供帮助。

7.协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进行调研、检查与评比,协助进行各种重要考试的数据分析和质量评估,为教学管理提供支持。

8.参与学校公开教研活动的策划、准备、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教研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力。

9.负责教师的校本培训,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学术报告、教育论坛、学术沙龙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教育教学和科研骨干,参与实施名师培养工程、青蓝工程等工作。

10.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制定年级组长及班主任工作职责,组织年级组长、班主任学习,加强师德建设,提高年级组长、班主任管理水平,检查和评价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四条课程设计中心(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的指挥中枢,负责全校的教学组织、落实以及学生学籍工作,并负责处理一切与教学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工作职责:

1.制定全校教学工作计划,建立教学常规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执行。

2.领导教研组工作,帮助教研组制定具体的教研计划,领导各教研组的教学研究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3.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研究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4.检查教师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听课,检查教师的备课笔记和学生的各科作业,组织好期末考试。

5.经常召开部分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不断改进教学。

6.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把好转学关。

7.做好教师请假、缺课、补课、调课情况的统计。

8.负责学校校本课程的设计开发。

第二十五条后勤服务中心(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

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2.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

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供应工作。

3.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4.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同时做好水、电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5.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

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德育处是优化师德师风和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

德育处要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为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好导向和保证作用。

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的工作计划,制定德育工作计划。

2.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制定教育措施,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3.建立特殊学生转化档案,做好特殊学生转化工作。

4.搞好学生班干部的培养、培训工作。

5.抓好校外教育,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协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作用。

6.加强学生的常规训练,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日常规检查细则》,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7.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制定年级组长及班主任工作职责,组织年级组长、班主任学习,加强师德建设,提高年级组长、班主任管理水平,检查和评价年级组长、班主任工作。

8.做好优秀班主任、五星级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科室在校长室领导下负责学校改革发展和教科研工作的职能机构。

教科室由教科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室工作。

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学校教育科研规划、计划,负责学校重大教科研课题的立项、组织、实施。

2.协助书记室研究、制订和论证学校发展规划和全局工作计划,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3.负责学校教科研课题的全程管理(申报、论证、开题、中期检查、结题、奖励)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学科、各部门开展教科研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课题档案、教师科研档案,建立与教育科研部门、兄弟学校广泛的科研信息联系,开展校际间的科研交流与合作。

4.着力开展和推进学校文化研究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共建特色校园文化。

5.指导和帮助教师学习、掌握教科研方法,总结教科研经验,撰写教科研论文,应用教科研成果,组织年度教科研考核和优秀教科研成果、先进教科研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奖励。

6.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科研论文评比,建立与媒体、编辑部、出版社的多方联系和友好协作关系,为教师发表教科研论文、出版专著提供帮助。

7.协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师教学过程、教学质量进行调研、检查与评比,协助进行各种重要考试的数据分析和质量评估,为教学管理提供支持。

8.参与学校公开教研活动的策划、准备、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教研活动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名师工作室负责对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培训等方面进行示范、指导和研修,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师德修养良好,教育理念先进,专业素质厚实,教研能力扎实的教学中坚力量。

工作职责:

1.负责教师的校本培训,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学术报告、教育论坛、学术沙龙等活动。

2.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教育教学和科研骨干,参与实施名师培养工程、青蓝工程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全办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安全预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做好平安校园、法制校园创建工作。

负责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3.负责学校的常规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对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4.组织领导学校护校队、义务消防队工作。

5.做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

6.负责落实安全月报制,接待上级部门检查,联系上级对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学校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一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期末,写好全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服务区内年满6周岁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转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修业年限六年。

修业年限以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准其休学。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十六条学年末学科考核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对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

第三十八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四十一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

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二条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生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评语。

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同时又要体现出艺术性。

第四十三条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四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意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四十五条坚持听课制度,分管教学的校长、教导主任每学期本校听课不少于30节。

35周岁以下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35周岁以上不少于10节。

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每学期学校根据教育局制定的校历安排本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

五、六年级最多不超过6小时,其它年级还应适当减少。

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四十八条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一、二年级原则上不留作业;三至六年级不超过一小时。

第四十九条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

第五十条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其它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正确使用好《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

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

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开好春、秋季运动会,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五十二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五章 校产设备及经费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改变其用途。

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使用制度,提高使用完好率。

每学期至少对校舍进行2—3次检查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学校依法向侵权者的上级反映,直到向人民法庭起诉。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主管财务的校长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五条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五十六条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账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八条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六十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保健教师3人,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和师生保健、防病工作,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学校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六十二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务室要定期举行卫生常识讲座,做好各种传染病、多发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

第六十三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建立护校领导带班制度,按上级要求安排好护校人员,做好护校安全工作。

第六十四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学校组织外出报请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

第六十五条积极主动地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1.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使家长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

2.成立家长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

每学年至少开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3.建立联系卡,及时沟通信息。

4.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六十六条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同时,建立社会教育阵地,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八章 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七条学校教师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任职资格。

其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热爱学生,关心教育学生全面发展。

3.认真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结合学生实际,做好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认真完成本职工作,重视研究教学方法和学生学法,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能力培养,注重双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5.努力协调好学校与社会、家庭的关系,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健康地发展。

6.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7.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学习新理论,接受新信息,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其他人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教师。

第七十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绩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

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级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对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管理积分名列前茅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不讲究方法,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有故意损害学校声誉的其它行为者。

第七十三条每一名学生都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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