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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手册

 

 

 

关于上报转制方案

 

上报转制方案操作程序

1.成立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研究制订转制工作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所需内容。

3.上报转制方案

转制方案应与主管部门充分协商并经出版社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转制方案的实施

 

关于审批转制方案

 

审批转制方案操作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审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中央大型国有企业所属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定,其他转制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由财政部审定。

转制工作方案经批准后,视同出版社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已完成,出版社不再向财政部或国资委另行上报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3.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印发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转制方案批复文件印发后,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出版社下达批复文件。

 

关于核销事业编制

 

一、核销事业编制操作程序

1.独立核定机构编制出版社的核销

对经中央编办核定过独立机构编制的出版社,转制方案一经批准,中央编办即主动办理出版社核销事业编制手续,并直接下达转制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该出版社不再列为事业单位序列,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2.非独立核定机构编制出版社的核销

(1)批复了上级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且明确其编制可用于设立所属事业单位,即出版社使用的编制包含在编制总量之内。

(2)未经中央编办独立核定,使用其他事业单位编制且未经中央编办同意,但实际上出版社有在编人员。

对于上述2种情况,由主管部门确定转制后出版社实际在编人员数,正式致函中央编办申请办理核销编制手续。

中央编办按照出版社实际使用的编制数予以核销,并相应核减其上级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

二、特殊情况处理

1.转制出版社举办或管理的报刊社使用的事业编制,原则上举办的报刊社事业编制应与出版社一并核销;管理的报刊社,由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对其性质进行认定,纳入转制范围的,其事业编制与出版社一并核销。

2.对经中央编办批准,承担非出版工作职责并加挂了其他牌子的少数出版社,非出版职责和相关人员事业编制可不纳入出版社转制范围,从出版社剥离,相关职责及根据实际工作人员数保留的少量事业编制并入现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具体工作程序是,由出版社主管部门正式致函中央编办说明情况,申请办理。

 

关于清产核资、产权登记

 

一、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

1.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清产核资基准日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财政部或国资委认可。

2.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清产核资工作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后,即可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般来说,在中介机构进驻出版社前应完成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

4.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

转制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经同意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出版社要对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提供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损溢证据提出明确要求。

5.申报清产核资结果

(1)申报程序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转制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应将清产核资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以部发文形式报财政部或国资委。

(2)申报材料

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有关备查材料。

(3)申报要求

①转制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应当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及时向财政部或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②从转制单位收到清产核资立项批复文件起,应于6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工作,并向财政部或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的,需报经财政部或国资委批准同意。

③清产核资应以全面、彻底为原则,转制单位不得无故缩小清查范围、减小清查程序;除法定事项外,中介机构不得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作免责声明,否则一律退回。

④转制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对清理出的各种账外资产以及账外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作出详细说明,报财政部或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及时调整入账。

清产核资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待有关情况查明后再行上报清产核资结果。

6.财政部或国资委批复清产核资结果

(1)损溢认定与资金核实的区别

(2)损溢认定的主要内容

二、资产评估的操作程序

1.对转制单位资产评估的要求

资产评估主要针对改制单位而言,仅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版社,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备案

(1)备案级次

①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或国资委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②各主管部门直属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或国资委备案。

其他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2)申报材料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转企改制文件;财政部或国资委批复清产核资结果文件;其他材料。

(3)其他事项

①资产评估结果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或国资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财政部收回。

②资产评估结果备案采用“逐级报备”形式,主管部门将转制出版社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国资委备案时,采用司发文形式即可。

三、产权登记的操作程序

1.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2.产权登记的要求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所有转制单位均需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其中,转制前已取得产权登记证的出版社,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未取得产权登记证的出版社,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拟注销的出版社,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时,由事业单位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以财务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以经备案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为主要依据。

(1)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转制文件复印件;财政部或国资委批复清产核资结果文件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转制单位财务报告;转制单位制定的《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办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2)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转制文件复印件;财政部或国资委批复清产核资结果文件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转制单位财务报告;《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关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一、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操作程序

1.只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出版社,在核销事业编制、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后,再办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具有企业法人和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出版社,在核销事业编制、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工作完成后,即可办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3.不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出版社,须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索要“未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登记”的查询凭证。

二、注销事业单位法人需提交的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出版社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3.中央编办核销出版社事业编制的批复文件。

4.经财政部或国资委批准或审核备案的出版社清产核资报告。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在上述文件齐备、手续完整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时需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

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转制出版社。

2.申请的时间起点:

转制方案已经批复,核销事业编制已经批复,清产核资报告已经财政部或国资委批准或备案。

3.清产核资报告内容要点:

报告中,须明确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清算报告所需内容,即现有资产清晰,原有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等。

4.单位印章的提交与收缴:

转制出版社须向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提交原事业单位的印章,其中转制出版社名称不变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文件,在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做印模存备后,拿回印章。

5.《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填表说明:

可从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事业单位在线”网址:

6.事业单位注销凭证: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在人民日报予以公告。

 

关于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一、工商登记的操作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前置审批→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二、工商登记管辖机关

1.名称预先核准管辖机关

使用原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核准;名称冠以行政区划的,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工商局”)核准。

2.企业工商登记管辖机关

财政部或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出版社,在工商总局登记;由其他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出版社,在地方工商局登记。

三、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此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四、前置审批及提交材料规范

出版社进行申请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时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六、公司制企业登记的条件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七、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财政部或国资委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财政部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以上提交材料要求均可参考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相关要求,其他类型公司提交材料可参阅相关简报内容。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13.改制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14.改制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九、非公司企业变更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对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使用各部委或者其下属单位的办公用房的,须由国管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证明某处办公用房由转制出版社使用。

出具证明程序如下:

1.出版社在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向主管部门提出工商登记注册时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请。

2.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国管局来函提出申请。

3.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根据部门来函,经研究、核实,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管局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5.涉及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参考上述程序,由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所属部门和单位出具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网站: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一、签订劳动合同操作程序

1.成立签订劳动合同领导小组,统筹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施工作。

2.规范劳动人事关系。

转制时出版社应对不同类型在职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进行清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3.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并经民主程序。

出版社转制后要抓紧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制定须通过民主程序,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4.制订劳动合同文本。

转制出版社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劳动合同书,劳动规章制度可以附件形式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

5.宣传讲解劳动合同。

转制前要认真做好签订劳动合同政策宣讲工作,使广大职工消除顾虑。

6.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转制出版社即可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转制出版社与在职职工双方各执一份。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的问题

1.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形式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3种形式。

除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合同外,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包括出版社转制后全体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和实习的在校学生。

对档案在单位但人不在单位上班的,或不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政策的内退人员,要规范劳动关系,通知其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待岗协议。

3.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3种类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制前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转制出版社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计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架构,体现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法律规定以下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用工当日、用工之前、用工之后的一个月内签订都可以。

转制出版社原事业编制内人员,应在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变更)工商登记注册后签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九项必备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内容外,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6.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7.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8.对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编制内外人员,转制出版社可在转制方案中明确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继续沿用原来的劳动(聘用)合同,但须依法变更合同主体和相关内容。

 

关于参加社会保险

 

一、参加社会保险操作程序(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

1.成立参保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

2.规范参保行为。

转制前出版社应对本单位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梳理,并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3.宣传讲解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转制前要做好参保政策的宣讲工作,使参保人员消除疑虑,积极参保。

4.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中心的要求编制参保在职人员花名册(对编内和编外人员分别造册),填写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表。

5.办理参保备案手续。

自2010年7月1日起,各转制出版社要按照京劳社养发[2007]31号文件有关规定,持以下材料到所属区县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备案手续。

(1)由转制出版社主管部门出具的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函。

(2)出版社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3)编制部门下达的撤销其事业单位编制批件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和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5)在职人员花名册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表。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经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到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缴费及其他

1.缴费工资申报,出版社转制参保后,必须如实上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须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工资上封顶下保底原则生成新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

2.工资总额的构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计件、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的支出(具体参考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3.办理人员增加和缴费工资采集可以使用企业版软件,自2010年起,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信息采集一律通过“企业版”软件完成,主要解决参保单位上报信息途径和提高社保经办效率两个问题。

转制出版社可免费领取“企业版”光盘,也可登录“北京人保网”:

4.其他社会保险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操作程序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更详细的操作以转制出版社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公布的为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

各区县社保中心联系地址及电话详见附件《北京市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表》。

附件:

北京市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表

经代办机构

所在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1

东城区社保中心

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100007

84038437

2

西城区社保中心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100035

66206069

3

崇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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