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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大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大全 

第一节、增值税核算科目设置问题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增值税在“应交税金”科目中反映;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应交税金”科目改为”应交税费”科目,下文不作特别区分。

无论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完整规范的增值税核算体系中明细科目设置及核算基本相同,具体如下:

一、“应交税金”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一般余额在借方。

“未交增值税”贷方反映企业当期应交未交数,借方反映当期已交或多交数。

在“应交增值税”下再设置“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退税”(适用于出口企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适用于出口企业)、“增值税检查调整”“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1、“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可以抵扣的所有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运输费所支付的价款中的增值税。

计算方法是: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金额*抵扣税率,运输费则内扣7%计算。

核算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主要核算企业购入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因改变用途而不能再抵扣等原因,而把原已经记入"进项税额"的部分转出来的金额。

说简单一点,就是把不能抵扣的金额剔出来。

核算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所有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方法是: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金额记贷方。

4、“已交税金”核算企业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

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5、“减免税款”反映对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6、出口企业应设置“出口退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

7、“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本期应交未交增值税额。

核算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方反映本期应交数,贷方反映反映本期缴纳的上期应交税金,以及上期多交的增值税可以留抵的税金。

8、“转出多交增值税”反映企业多交数。

月份终了,将多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9、“应交增值税检查调整”,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宜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项余额进行处理.

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把以上的科目全部设置完,而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合理设置科目。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设“销项税”、“进项税”、“已交增值税”三栏的“应交增值税”或“未交增值税”科目;

2、对于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可只设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销项税、进项税、已交税金等多栏明细科目;

3、对于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以及辅导期的,或者是采用电算化的企业,应同时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4、对于业务复杂的企业,如零售业等,有17%,13%,3%等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金,销项税金,而且金额少,笔数多,为了方便统计,可将“应交增值税”单独列为一级科目,在二级明细下再按照不同税率设三级明细,以方便统计及报税。

同时还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

第二节、“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这规定了“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属于涉增值税行为,也决定了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货物”、购买“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这三类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要判断哪些采购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金额如何确定。

第一、准予抵扣的进行税额:

《暂行条例》(2009)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至今仍然生效),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如下:

   A、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

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

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

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a。

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

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

如油漆、染料等。

   c。

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

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

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

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

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

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

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包括:

   

(1)一般工具。

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

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

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

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

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

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

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

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

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B、扣除项目金额

    1。

外购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为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

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

   

(1)买价。

包括购进扣除项目时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购货方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

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不予扣除。

   

(2)运杂费。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

指为外购以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运杂费。

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运输外购扣除项目的费用不得计入外购扣除项目金额。

   (3)外购扣除项目应负担的税金。

是指未计入买价的关税、增值税和产品税。

    2。

非外购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接受实物投资的扣除项目,其扣除项目金额为合同确定的投资金额。

   

(2)接受捐赠、以物易物的扣除项目,其扣除项目金额为产品的市场价格。

   (3)由"在建工程"转入的扣除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为扣除项目转帐金额。

   

第二、不予抵扣的进行税额

《暂行条例》(2009)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国税发[1993]023号(至今仍然生效),应冲减的扣除项目外购扣除项目中,发生以下方面情况的,按实际发生额冲减外购扣除项目金额。

   1、非增值税产品生产领用的。

   2、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生活福利设施领用的。

   3、非正常损失的(如自然灾害损失、购进时的不合理损耗等)。

第三、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抵扣规定

根据《暂行条例》(2009)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对2009年1月1日及其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同时《暂行条例》特别指出,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资产之列。

二、具体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计入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注:

如果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与“金额”之和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

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贷记资本公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贷记资本公积,非关联交易贷记营业外收入)

4、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免税农产品

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7、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注:

(1)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

(3)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对于铁路运费抵扣范围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加的临营铁路运费和新线运费。

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

(4)发票必须是当期的。

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即工业企业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必须在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5)按照增值税发票的规定,运费发票上的金额为不含税价,扣除率为7%。

因此:

可抵扣金额=(运费+建设基金)×7%,例: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运费发票,注明运费1,000元,建设基金100元,装卸费50元,保险费50元。

货已验收入库,贷款已付清。

则: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100)×7%=77(元)

8、“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1)不予抵扣:

是指涉增值税业务发生当时就能够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

例如购进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

A企业购入化妆品一批用于发放福利,取得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元,进项税额8500元,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

借: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0+8500+1000=58600

贷:

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586000

(2)进项税额转出:

是指涉增值税业务发生当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例如:

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建设厂房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000+4000×17%=4680

贷:

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借:

在建工程                    5000+5000×17%=5850

贷:

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

例如:

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7500+7500×17%=8775

贷:

原材料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例如:

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

库存商品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

生产成本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3400

9、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帐务处理。

购进月末时:

借:

库存商品(原材料)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下月认证后:

借:

应交税金--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10、辅导期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但进项税当月不能抵扣的账务处理

税务局规定,当月认证的进项税当月不能抵扣下月才能抵扣。

应再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注:

辅导期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月认证的进行税额可当月抵扣。

第三节、“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相关规定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可按成本转账;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在实际经营业务上,经常发生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

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在会计科目上,自产自用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

在建工程(用于在建工程)

或借: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贷:

产成品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

某一般纳税人砖厂将自己生产的砖,用于扩建砖厂厂房,这是典型的自产自用,用于非应税项目。

成本价5000元,售价7000元。

则应按成本价贷记“产成品”5000元,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7000×17%=1190元,借记“在建工程”6190元。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即: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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