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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

本书的主要内容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研究政治文明对中国法律制度发展规律的影响。

宏观方面,研究政治文明对各个朝代法律制度的制定及演变的影响,从而总结其规律性。

然后从微观方面分职官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司法法律制度等,研究政治文明对具体部门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及其规律性。

本书在学术观点和篇章结构方面,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是用“政治文明”代替传统的阶级斗争理论作为评价中国法律优劣的标准。

以阶级斗争观点作为价值体系来评价历代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就会因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多为剥削阶级所制定,因而强调其消极面多,肯定其进步性少,忽视了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因而不能真正评价历代法律制度的优劣,也不能正确反映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性。

在一个国家和民族创造的文明中,法律制度最能集中地反映其民族精神和价值观点,是这个国家和民族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所以,用“政治文明”作为价值体系来评价历代法律制度优劣的标准,衡量哪些法律制度是文明的,哪些是不够文明或者违反文明的,从而总结成就、认识不足,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其次,是以部门法来分章节,而不像以往那样以朝代来分章节。

本书采用“概念、判断、推理的改进制作功夫”的演绎法,对各种部门法作纵向考察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这样,不但可以少谈各个朝代的“阶级斗争状况”,而且也很容易看出各种部门法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文明程度的进退优劣来,从而作出适当的评价。

最后是在内容上,除基本照顾到以往的传统内容外,也有所改变和增加。

增加了诸如女囚的监狱生活等内容,因为在罪犯被判刑前后,有相当长的时期是在监狱中度过,但一般的著作介绍的多是男囚的情况,而很少谈到女囚,缺乏了这些方面的内容,我们所谈的法律制度就不完整了。

第一章历代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第一节从夏到战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

处理敌我矛盾:

处理内部矛盾

二、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刑”是夏代沿用苗民所创造的“五刑”传下来的主要法律形式。

商周沿用。

与此同时,夏、商、周还有誓、命、典、彝、判例(包括比和伦)和礼等其他法律制度

三、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春秋战国时各国的变法情况

春秋战国时各国的变法情况;关系古代法制建设的两件大事:

即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的晋国“铸刑鼎”。

不是首次公布成文法,而是这些国家制定和公布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大国在政治上“争霸”一事在制定和颁布法律制度方面上的反映,即是各国企图取代周天子,夺取制定和公布法律制度的“霸权”。

春秋时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各国陆续制定并公布了成文法,这是新兴统治者希望摧毁旧宗主贵族法律特权的结果。

它使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

(二)关于李悝及其《法经》

李悝编著的《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保护私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对以后各个朝代法律的编撰发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原始源头。

本书提出的怀疑

(三)关于商鞅变法

改革:

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3、重农抑商,奖励耕战4、剥夺旧贵族特权

从各方面来评价商鞅变法。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其他法律形式

春秋战国时期的其他法律形式:

命、令、盟约等。

第二节秦至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这一历史时期的特点:

从秦、汉到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仍一时统一,一时分裂,呈现出一种分分合合的情形,还未最后固定下来。

只是到了隋朝,中央集权制才最后固定下来。

从而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从秦到南北朝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秦朝的主要法律制度

秦朝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法律令三十四种。

律是秦国家颁布的成文法,是秦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此外还有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式、课、程

秦以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著称

秦律特征:

打击割据势力,坚持中央集权;重法轻儒、厉行法治;条目复杂、缺乏系统

成就:

调整范围广;内容详细具体;语言精确、通俗易懂;以律为主,多种法律形式互相补充

(二)两汉的主要法律制度

1、约法三章——西汉立法的开端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汉朝的法律——“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的合称

3、汉代法律形式主要有:

律、令、科、比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主要法律制度

特征:

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随着中央集权削弱,法律思想活跃,律学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1、曹魏的《新律》,史称《魏律》18篇。

确立刑法总则的首要地位;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首次将大体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具律”改称“刑名”排列为第一篇(即改具律为刑名移置律首)还将“八议”制度入律

2、两晋的《泰始律》20篇。

新增《法例篇目》;精简律令章句;改革刑制;增加律疏注释

晋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国范围的成文法典

3、南朝各朝基本上沿用晋律。

一味沿用,毫无发展创新

4、北朝的北魏有《北魏律》或《后魏律》,共20篇。

北齐有《北齐律》,共12篇949条。

西魏有《大统式》。

北周有《大律》25篇1537条。

《北魏律》将官当入律和“存留养亲”条入律

《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法令明审,科条简要,首创“重罪十条”,确立12篇体例。

二、从秦到南北朝的其他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单行性法律和法规:

针对一些具体对象而指定的

(二)制、诏、令。

注意到汉朝,这种由皇帝临时命令转变为法律的“令”,就不再与皇帝临时发布的诏令直接发生关系,而成为一种单行法规,以一种固定的法律形式流传下来,与律对称,成为与律并列的法典。

(三)式,注意式性质的变化。

在秦朝,式是规定工作程序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书。

但到了西晋时,式演变成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西魏新编成的《大统式》更成了主要的法典形式。

(四)判例。

注意这时判例的多种形式:

廷行事(秦)、比(宋)、故事、章句、春秋决狱(汉)

春秋决狱是一种判例法,即选用古代儒家经典《春秋》的案例作为断案的依据。

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

(五)法律解释。

秦的法律答问,汉儒“据经注律”、“引经入律”、“春秋决狱“,西晋张斐的《律解》和杜预《律本》,与“泰始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被称之为“张杜律”,“纳礼于律中”。

(六)课、科

秦朝各级官吏发布的一些行政法律规范称为课。

汉朝的科,据说就是“课”的意思,也指判罪的定例,是在社会生活中被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

(七)格

格由科演变而来。

始见于北魏。

东魏有《麟趾格》。

北齐并有关于用格来判案的记载,

三、对这时期法制建设的评价

1、各朝以秦汉律为蓝本

2、法律的发展得益于律学的发展

3、完成从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转变

4、律学家中不乏高官,但多与前朝政权和法律制度有联系,思想上有禁锢

5、逐渐接受儒学的影响,以处理敌我矛盾手段来处理人民的内部矛盾。

第三节从隋到清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从隋到清的主要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从隋到清的1300多年中,虽然其中曾有分裂时期,但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制度已经获得有效的巩固,并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隋唐两代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辉煌的时期,《开皇律》和《唐律疏议》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功绩,隋唐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系的标志

(一)隋朝的主要法律制度

1、《开皇律》12篇

成就:

1)确定法典篇目条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开皇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为唐律提供直接的蓝本

2、《大业律》18篇。

(与《开皇律》比较,并无大的变化)

隋朝两个皇帝立法和实践严重脱节,以法坏法,有法不依

(二)唐朝主要法律制度

1、《武德律》12篇,基本沿循《开皇律》,只是新增加了53条格,为唐代立法开端。

由唐高祖李渊制定。

2、《贞观律》,奠定唐律基础。

由唐太宗李世民制定。

3、《永徽律》及《律疏》,后人称为《唐律疏议》。

唐代立法杰出成就,也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共12篇,502条,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较合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于一体,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一个里程碑。

4、《开元律》及《律疏》。

5、评价唐律:

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并对而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它又是当时世界法律文化的高峰,也影响了与中国相邻的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古代立法和法律制度。

但是,在充分肯定唐律价值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它的不足之处:

唐律却基本抄自前律,这正反映出这部法律已经成为一部教条僵化的东西,注定它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生活情况,无法适用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法律问题。

《唐律疏议》在唐以后的各朝影响的降低,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名称不被遵循。

2、编纂体例的改变。

3、内容的变化。

4、律典的至尊地位被动摇甚至取代。

(三)五代十国的主要法律制度

五代时期,继续否定律典的至尊地位,皇帝的敕成了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四)辽、宋、金的主要法律制度

1、辽国的《重熙条制》547条。

辽国第一部成文法典。

2、宋朝的《宋刑统》30卷12篇502条。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3、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皇统制》

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完成《泰和律议》,是金最完备的法典。

(五)元朝的《大元通制》27篇。

元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很大,除了它的新体裁外,一些具体法律也为后世沿用。

元律规定,对于杀人者,除受法律惩罚外,官府还要杀人者给被害者烧埋银。

(六)明朝的《大明律》仿元朝法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首创按朝廷六部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七)清朝的第一部完整法典是《大清律集解附例》、第二部法典是《大清律集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47卷436门,律文436条,例文1049条。

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二、从隋到清时期的其他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以法或律命名的单行法规(主要是刑事法规)

(二)令(行政法规)

(三)格(多是行政法律规范,间或也有刑事法律)

(四)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五)敕、制、编敕、条制(皇帝针对具体政务或事件的诏旨或指示,可上升为单行法规)

(六)会典(行政法规汇编)五朝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七)例和编例(判例)明朝著名的《明大诰》

(八)刑统(刑事法典)

(九)事和事类(法典)

(十)禁、禁令(少数民族的单行法规)

(十一)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

第四节近现代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近现代主要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1910《大清现行刑律》

1908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确认君主立宪制,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臣民权利义务。

1911辛亥革命,颁布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56条

规定国体为民主共和国,首次明确划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首次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规定政体为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第一部资产阶级颁布的临时宪法但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开创性贡献。

袁世凯政府1914《中华民国约法》,以总统制代替责任内阁制。

直系军阀曹锟1923年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

(北京政府颁布)

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亦称“五五宪草”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部正式宪法1947《中华民国宪法》,实行总统制。

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49《共同纲领》,新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5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二、近现代的其他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组成“六法全书”

判例和释例依然是“六法全书”成文法体系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职官法律制度及演变过程

第一节设置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从夏到战国设置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从夏到战国设置中央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二、从秦到南北朝设置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从秦到南北朝设置中央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三公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为最高行政长官,太尉为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为最高检察官。

九卿是三公之下的中央各部门的执行机构。

九卿是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栗内史、少府。

(二)从秦到南北朝设置地方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三、从隋到清设置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从隋到清设置中央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隋:

三省六部制。

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构,尚书令为长官。

六部为吏、礼、兵、工、都官、度支

唐:

沿用隋制,只是以左右仆射掌管尚书省,改都官、度支为刑、户部。

宋:

沿袭五代旧制,设立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元:

以中书省代替三省,中枢机构由三省制转为一省制

明:

太祖废除中书省制度和丞相官职,设内阁

清:

沿用明制,设内阁,雍正时设军机处

(二)从隋到清设置地方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的过程

隋:

设州、县两级建制

唐:

沿隋制,高宗后出现节度使

明清:

改州县制为府县制

四、近现代设置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第二节选用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世袭制

西周:

嫡长子世袭官职

西汉:

皇族分封制,官员世袭制度变成任子制,高级官员可保举自己子弟为官,分为官职世袭或当官资格世袭

魏晋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家世为选官的唯一标准

唐:

科举制度与萌官制并行

宋:

萌补范围已超出子孙之外

明:

改为高级官员的儿子可以取得生员资格

二、君主征辟

征辟,就是君主出面通过各种方式寻求人才

秦朝时有征召制度,是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三、察举制度

自下而上考察推举人才的制度

西周:

大夫以下的基层官吏,采取乡取里选的程序

汉:

分贤良、孝廉、茂材异三科,由乡党评议

三国两晋南北朝:

发展为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

隋及以后:

建立科举制,大臣举荐人才的制度仍延续,但无法与科举竟衡

四、提拔吏员为官

一般经过工作一定年限、考核或经高级官员保举等途径被提拔为官

五、人才自荐

六、按军功授官(始于春秋各国)

七、卖官鬻爵

八、科举制度

宋朝将殿试试立为定制,从而确立了科举的乡试、省试。

殿试三级制。

乡试由州主持,省试由礼部主持,殿试由皇帝在殿庭主持。

防止作弊的方法:

“糊名考校法”又称“糊名”或“弥封”还有“眷录试卷法”

明朝明确规定只有官办学校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依次分为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

九、学校出身

十、保举制度

第三节设置监察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古代设置监察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古代设置中央监察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二)古代设置地方监察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秦:

各郡设监御史

汉:

全国分十三部州,各派刺史

唐:

全国分十道,派监察御史

宋:

转运使

元:

提刑按察司

明:

十三道监察御史和按察使司

清:

提刑按察司

二、近现代设置监察职官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第四节惩治职官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惩治职官侵犯帝室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侵犯帝室罪

谋害君主的生命和地位,不服从君主的命令,犯罪主体为官员。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敬、不道、不义、不孝、内乱。

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其中: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为对侵犯帝室罪的总结,另外,历朝历代还有矫诏、诽谤等具体罪行。

(二)官僚贵族勾结罪

左官罪:

凡管理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

出界罪:

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

酎金罪:

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构成色者构成酎金罪。

此外。

还有阿党附益罪、交通罪、奸党罪(明朝创设)等,严禁王侯交通大臣或大臣结成朋党以及内外官交结。

二、惩治职官擅权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官吏没有奏明皇帝批准,擅自行为的滥用职权犯罪

三、惩治职官贪污受贿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历朝历代都以严刑峻法惩治,以明朝最严;秦律中把贪污受贿称为“通钱”;墨,就是官员贪污受贿;“殉于货色”

四、惩治职官玩忽职守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第三章民事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第一节身份法律制度及其及演变过程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凡在境内取得名籍的男女,从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直到死亡,但罪犯与逃亡者依法削籍。

以后历朝历代都沿循这些做法。

(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古代法律没有关于百姓民事行为能力的明确概念,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大体上与国家所确认的成丁的年龄相当

秦:

以男女的一定身高作为成丁与否的标准

汉:

男子年23始给公家徭役的规定,服役年龄由20岁至56岁,20岁以下,15岁以上虽不服役,但要交纳“算赋”;15岁以下7岁以上交纳“口钱”

南宋:

以17岁为全丁

北齐:

改为18岁以上、65岁以下为丁

隋:

23岁才开始服役

宋:

成丁年龄为20岁

金:

17为丁,60为老

明清:

16岁作为成丁,开始服役,至60岁免役。

二、社会各阶层享有权利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古代社会各阶层享有权利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1、享有特权的统治阶级

⑴、君主。

⑵、贵族阶层。

世卿世禄制、按军功授爵、皇族分封制、降等继承制、功臣分封制

⑶、官僚阶层。

⑷、少数民族特权阶层。

2、享有完全权利的平民阶级

⑴、地主和农民。

⑵、士。

⑶、工。

⑷、商人。

⑸、军户。

⑹、吏户

3、享有不完全权利的贱民阶层

⑴、贱民阶层的种类及其演变过程。

秦:

商贾、作务、赘婿、后父

汉:

商贾、赘婿、妇女

三国两晋南北朝:

部曲、佃客

宋:

人力、女使(半贱民)

明:

雇工人、乐户、“丐户”

清:

奴仆、倡优、雇工人

⑵、贱民权利遭到破坏的情况。

⑶、贱民阶层的状况得到改善。

4、完全不享有权利的奴隶阶层

⑴、各朝各代奴隶阶层的来源。

⑵、各个时期奴隶的名称。

西周:

臣→男奴妾→女奴

秦:

总称“隶臣妾”官府奴隶:

隶臣→男隶妾→女

私人奴隶:

臣→男妾→女

汉:

官奴婢→官府奴隶奴婢→私人奴隶

三国两晋南北朝:

僮隶、隶户、官口、杂户

元:

“驱奴”、“驱口”

明:

奴婢,对于不许存养“奴婢”的庶人之家,或改称“雇工人”、“子孙”

清:

包衣、户下→战俘变奴隶壮丁→投充农民

⑶、虐待奴隶的情形

⑷、奴隶状况不断得到改善

(二)近现代社会各阶层享有权利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第二节婚姻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婚姻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基本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补充以一夫一妻多妾制。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婚姻状态:

如穷人无钱娶妻,可能出现数人合娶一妻的一妻多夫现象。

一些少数民族则实行一夫多妻制。

至于汉族,到了清朝,允许一子兼祧。

这是变相的一夫多妻制。

还有寡妇再嫁、赘婿、童养媳、典妻。

二、结婚年龄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女子十五岁以上

(二)女子十五岁以下(汉→清)

三、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西周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只有秦时男女缔结婚姻要到官府登记。

在“六礼”中,重在“纳征”即下聘。

到了唐朝,还强调要有主婚人,并突出“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到了宋朝,“六礼”就并为“四礼”(问名、纳吉、纳征、亲迎)、“三礼”(问名、纳征、亲迎)了。

根据元朝法律,订立婚书是婚姻的成立的法定要件。

此外,双方有私约也是婚约的一种形式,明朝也重视婚书,清朝突出了祖父母、父母的主婚权。

北京政府强调定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才规定了男女双方自愿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四、限制结婚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同姓、亲属不婚

(二)等级婚姻

(三)禁止良贱结婚

(四)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形:

服丧、寡妇、五不娶

五、离婚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二)和离、断离、义绝及其他

和离:

双方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协议离婚

断离: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结婚,由官府强制离婚的

义绝:

夫妻之间因本身之外的某种矛盾激化而恩义已绝,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

因义绝离婚的不许再复婚。

第三节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第四节债权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一、官府对债权合同的管理

二、注重债务的担保

三、限制利率

西周时期:

出现契约制度,专职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

契约的名称有“判书”、“契券”。

有两种契约:

1、质剂。

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

买卖奴隶。

牛马用质,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方制作。

2、傅别。

也称“约剂”。

债券叫傅,从中剖开叫别。

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

汉:

卷书

三国两晋南北朝:

书面契约普遍适用纸张。

买卖需交税。

唐宋:

买卖不动产要经严格法定程序

元:

在土地买卖关系上实行“契尾制度”

明清:

成立契约一般都需要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附署,附署主要有中人保人两种,合称中保。

中人:

在各种民间契约中附署的中间人。

保人:

主要是借贷。

租佃契约的附属人。

第五节继承法律制度及其演变发展过程

在古代,继承分为两种,即社会地位的继承和财产的继承,各个朝代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调节这两种继承关系。

一、身份继承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社会地位的继承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皇位的继承;一是一般社会身份的继承,如贵族身份、官员身份、特殊行业身份如商贾、匠户、军户等身份。

(一)皇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嫡长子继承制,但也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变通

(二)一般社会地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二、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汉:

嫡长子继承制

曹魏:

开始准许异性亲属承继

各代:

嫡长子继承制

(一)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

1、法定继承最大特点:

兄弟均分

据秦朝有财产继承权者大约只是独子和幼子。

汉代对于财产的继承,实行诸子不分嫡庶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明朝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

清代财产继续沿用明制,只是允许继承宗祧的嫡长子,在取得均分的遗产以外,还可以另得一份,以作家祭之用。

而且还为日后能承继大任的嫡长孙预留一份作家祭之用的财产,由嫡长子暂时代管。

2、遗嘱继承(汉代将遗嘱称为“先令”)

3、其他继承

⑴、女子继承。

⑵、户绝之家的继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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