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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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湘农大发〔2020〕1号

关于印发《XX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XX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审定,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XX学

2020年1月3日

 

XX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要求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29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学术地位较高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提名,报学校审定。

任期内因工作变动需做调整的,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由学位办报主席审批。

第五条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有关条例。

(二)审定各学科学位授予标准和培养方案。

(三)审议并做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的决定。

(四)审核批准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或撤销不称职人员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审议学校学科设置与调整以及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

(六)受理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中下旬和12月下旬召开两次例行会议审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

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院建议,主席决定召开。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学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审核有关职责。

详见本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符合相应一级学科培养方案对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

(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符合相应一级学科培养方案对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注重理论紧密联系实际,体现特定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的形式要求参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应在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要求论点明确、论据详实、论证严密、结构合理、文句通畅、图表清晰,不得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引用他人资料,应出自原著并标明;利用合作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应加附注。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为学位论文开题至毕业答辩,硕士生研究生不少于1年,博士生研究生不少于2年。

如学位论文题目有修改,由各一级学科点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开题论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字数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摘要不超过2000字;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撰写须符合《学位论文的编写规则》(GB/T7713.1)、《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及《XX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规定》(湘农大〔2014〕16号)要求。

第四章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实施预答辩制度,硕士学位论文不实施预答辩制度。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及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交预答辩申请,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后,在正式答辩前完成预答辩。

(二)预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人(校内外不限)组成,由学位点负责聘请,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预答辩形式与正式答辩相同。

(三)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审查,重点检查论文研究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论文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论文工作量、发表论文是否与学位论文相关,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情况,要详细指出论文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预答辩委员会须将评议意见填入《XX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

预答辩结论分为“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种,预答辩结论为“通过”者,才能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申请;“基本通过”者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且导师确认后才能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申请;“不通过”者必须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推迟半年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答辩资格审查。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和原始试验记录本经指导教师审查认可。

(二)取得学籍满2年并符合学位论文工作时间要求。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符合相应学科要求的科研成果(不含论文接受函或公示证明的成果等)。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检测。

通过答辩资格审查的学位论文须经“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去除引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来源文献),达到以下要求,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一)硕士学位论文----自然科学类文字复制比低于20%,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字复制比低于30%。

(二)博士学位论文----自然科学类文字复制比低于10%,人文社会科学类文字复制比低于20%。

第六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送审。

每篇论文聘请校外5位同行专家评阅,结果分为“同意答辩”和“不同意答辩”。

(一)如有1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可重新送审1份,重新送审仍未合格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至少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答辩。

(二)如有2位以上(含)的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至少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全部由研究生院统一送审。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校外3位同行专家评阅。

(一)如有1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可重新送审1份,重新送审仍未合格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至少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答辩。

(二)如有2位以上(含)的专家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至少推迟半年重新申请答辩。

第七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的5名或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为2-3名,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本人指导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名单须报学校审批。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3名或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副高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是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必须有1-2名来自生产一线的专家)。

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本人指导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名单须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及要求: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学院主要负责人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及秘书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三)申请人用PPT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博士研究生每场次(半天)答辩人数不能超过3人,论文汇报时间每人不少于30分钟;硕士研究生每场次(半天)答辩人数不能超过5人,论文汇报时间每人不少于20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与质疑及研究生回答。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委托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六)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研究生思想政治、业务学习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情况。

(七)休会,其他人员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研究生表态,答辩结束。

第二十二条答辩委员应坚持学术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学位论文作出合理评价,并依据答辩人的答辩情况,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答辩委员会决议应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表决结果和学位授予建议三部分,论文评语须写明结论、论文的价值或创新之处,同时须指出缺点及修改意见。

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同意,则通过答辩。

答辩不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可做出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限期重新答辩的研究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最迟答辩时间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培养年限。

第二十三条 答辩通过者须在答辩后一周内提交答辩材料、学位论文等学位申请材料。

第八章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三)科研成果符合相应学位层次学科的要求且已正式见刊或出版。

(四)按规定提交所有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位:

(一)学习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重复发表研究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四)有购买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剽窃或者伪造学位论文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五)其他有违反学位授予条例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凡学术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讨论过程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学位办。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授予博士学位公示期为三个月,硕士学位无须公示。

对无异议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将学位授予名单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异议者,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理。

学位证书授予日期以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

第二十九条对于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不再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缓授学位。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仅因科研成果未达到相应学科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先毕业,缓授学位。

毕业后两年内可持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科研成果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超过两年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第三十一条撤销学位。

对于已被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在学期间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举的情况,经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中出现明显不公,或者出现明显学术错误的,在知晓结果五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向学位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三条 学位办负责协调处理复议事宜,并将有关情况提交至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答复意见或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期限一般为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博士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2018级之前的研究生涉及答辩申请条件及学位授予质量标准条款的可按本细则和2018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执行,亦可按原有培养方案执行。

原《XX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规定》(湘农大〔2014〕16号)中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

 

XX学校长办公室2020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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