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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第4稿)2006年7月1517日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节人员要求

第二节建筑与设施要求

第三节材料要求

第三章管理与职责

第四章培训

第五章消毒供应技术操作程序

第六章监测、检验与验证

第七章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可追溯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录

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第4稿)2006年7月15~17日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医源性传播,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集中管理的方式,对所有重复使用并需要清洗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物品集中由消毒供应中心处理和供应。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附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中心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必须经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条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设应当与其规模、任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将消毒供应工作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消毒工作必须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与《消毒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凡需要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先清洗再消毒或灭菌。

特殊感染性疾病(破伤风、炭疽、朊毒体等)污染的器械应执行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处理流程。

 

 

第六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中心必须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节人员要求

第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消毒供应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护士、消毒员和技术工人等工作人员。

从事消毒供应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应的岗位培训,掌握各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节建筑及设施要求

第条消毒供应中心的建筑应根据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以下要求:

一、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区域相对独立;邻近临床科室,便于收、送;不宜建

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通风、采光良好。

二、建筑设计应符合医院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考虑适应未来功能、任务发展的需要。

三、建筑布局应分为办公区域和工作区域。

工作区域分为去污区、检查包装区、灭菌物品存放区,三区划分清楚,区域间应有实际屏障,去污区和检查包装区设立人员出入缓冲间(带)和物品通道。

第条消毒供应中心各区域的功能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平面设计有利于消毒供应中心实现“由污到洁”的工作流程。

不得出现洁污交叉或物品回流;

去污区主要进行污染物品回收与分类、清洗、下收下送车辆、塑料箱冲洗消毒等工作;

检查与包装区主要进行物品的检查与包装、敷料制作、灭菌等工作;

灭菌物品存放区主要进行灭菌物品的储存与发放。

二、办公区域设置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卫生间等。

三、洗手设施应符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灭菌物品存放区不宜设洗手池。

物流路线上不得设置墩布池;地漏应采用防返溢式,下水道出口应采取防鼠措施;污水应集中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四、天花板、墙壁应光滑无缝隙,便于清洗和消毒;墙角宜采用弧形设计以减少死角。

地面应防滑、易清洗、耐腐蚀。

电源插座应采用嵌墙式防水安全型。

第条工作区域空气流向由洁到污,温度为20℃~25℃,检查包装区与灭菌物品存放区的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

照明设施应满足器械检查等功能的需要。

第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其规模、任务、消毒供应种类及工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及配套设施。

一、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

配有污物回收车及分类台、机械清洗消毒设备、手工清洗槽及相应清洗用品、压力水枪、压力气枪、超声清洗机、烘干机、车辆清洗装置等。

机械清洗消毒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检查、包装设备:

配有辅助照明装置和照明放大镜的器械检查台、敷料及器械包装台、器械柜、敷料柜,包装材料及切割机、封口机以及清洁物品装载车等。

三、灭菌设备及设施:

配有压力蒸汽灭菌器、无菌物品卸载车、篮筐等。

根据需要配备干热灭菌和低温灭菌装置。

各类灭菌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设有配套的辅助设备。

四、储存、发放设施:

灭菌物品存放架及下送车等。

五、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护目镜、口罩、面罩、帽子、防护手套、防水衣(围裙)及防护鞋等。

第三节材料要求

消毒供应中心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包括清洁剂、洗涤用水、润滑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含硬质容器、特殊包装材料)、监测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条清洁剂的要求:

应根据器械的材质、污染物种类选择适宜的无泡清洁剂,尽量减少通过物理摩擦的方法清洗。

一、碱性清洁剂pH值≥7.5,应对各种有机物有较好的去除作用,对金属腐蚀性小,不会加快返锈的现象。

二、中性清洁剂pH值~7.5,对金属无腐蚀。

三、酸性清洁剂pH值≤,对无机固体粒子有较好的溶解去除作用,对金属物品的腐蚀性小。

四、多酶洗液在清洁剂中加入多种酶,有较强的去污能力,能快速分解蛋白质与脂肪等多种有机污染物;应具有防锈功能,与清洁剂和医疗器械有较好的相容性。

第条洗涤用水的要求:

应有冷热自来水供应,自来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配有软化水、去离子水或蒸馏水,其水质标准应符合中国国家实验室用水标准GB6682-92中的三级标准,电导率应小于5μs/cm(25℃)。

每年应对洗涤用水的化学指标进行检测,确定其是否符合软化水和去离子水或蒸馏水的标准。

第条润滑剂的要求:

应为水溶性,成分符合药典的要求,与人体组织有较好的相容性。

不会破坏金属材料的透气性、机械性及其他性能。

具有很低的表面张力,较高的表面活性、高度的疏水性和较好的抗剪切力性能。

第条包装材料的要求

一、纸质包装材料:

应符合《GB/T-196332005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的要求。

二、棉布包装材料:

应为>120支纱的非漂白棉布,初次使用前应高温洗涤,进行脱脂去浆处理,使用次数不得超过50次;无破损,不得缝补后使用。

三、无纺包装材料:

应为纺织纤维和/或无纺纤维组成联结的网织品,不包括矿物质纤维。

其微生物屏障性、抗水性、与人体组织相容性、透气性、抗盐水性、表面吸收度、毒理学试验、最大等效孔径、悬垂度、拉伸强度、湿拉伸强度和耐破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专用于医疗用途,应一次性使用。

四、纸塑包装材料:

1、纸质应符合纸质包装材料的要求。

2、塑料薄膜:

具有两层复合或多层共挤,不得使用具有毒性物质的材料,塑料薄膜不能出现针孔类的缺陷,不能有任何异物,并符合有关封装的规定。

五、封闭式硬质容器的要求

封闭式硬质容器的材料、设计、结构和表面应该有利于内部和外部的清洗及消毒灭菌,所有的内角应该呈圆弧状。

硬质容器或其零部件的材料不应使用带有静电感应的材料。

硬质容器应该设计和制造成可安全堆叠装载的形式,进入灭菌器时,在硬质容器之间可使蒸汽和/或空气自由流通。

硬质容器不会发生永久性的变形,性能参数不会发生改变,密封性能符合有关要求。

六、非封闭式硬质容器的要求:

除与密封有关的内容不作要求外,其余应符合封闭式硬质容器的要求。

第条监测材料的要求:

监测材料应有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有效期内使用。

自制测试标准包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第三章管理与职责

第条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应将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灭菌工作的质量控制纳入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分管院长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消毒供应中心负责全院消毒、灭菌物品的供应,其职责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操作规程、质量控制措施,并具体落实,确保医疗用品使用安全;

2、参与对购进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清洁敷料等的质量验收,定期对医疗用品、耗材的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3、建立质量追溯系统;发现问题,及时调查与改进,保证及时、安全的物品供应;

4、实施在职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5、密切与科室的联系,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医院感染及其原因、对器械、用品处理的特殊要求和意见;

6、掌握突然停水、停电、设备出现故障及突发意外事件等紧急处理措施。

熟练掌握安全操作的技术,对发生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有应对措施;

7、负责清洗、消毒、灭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建立设备档案,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二、护理管理部门在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管理,并将其绩效纳入护理工作目标管理;

2、定期组织对消毒供应中心工作的指导、质量监督和评价;

3、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和调配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落实消毒供应中心人员消毒供应专业知识的岗位培训制度,将其继续教育纳入人员教育规划,并为其学习、交流创造条件;

4、根据本规范要求,对消毒供应中心的改建、扩建和新建,提出建设性意见;

5、协调后勤、设备等相关部门,保障消毒供应中心的物资供应与正常运作;

6、发生由医疗器械所致的医源性感染时,配合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与控制工作。

三、设备管理部门在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专人负责消毒供应中心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建立设备维护记录,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抢修措施;

2、负责对购置设备的审核(合格证、技术参数)工作,配合设备的安装工作;建立对厂家设备检修的质量审核制度;

3、就设备使用、异常判断及日常维护方法组织对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制订设备使用手册及设备出现异常时的处理指南;

4、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物品、敷料等原材料的采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购入材料的质量。

四、后勤部门在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消毒供应中心新建、改建和扩建,其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规定,应征求相关部门和消毒供应中心人员的意见;

2、保证消毒供应中心的水、电、压缩空气及蒸汽的供给和质量,定期进行设施、管道的维护和检修工作;

3、提供消毒供应中心正常工作的物资条件,并做好维修和补充。

五、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在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消毒供应工作的特点和中心及相关人员的专业/岗位情况,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培训;

2、对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和质量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价;

3、组织、协调消毒供应中心和相关部门对医疗器械所致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4、对消毒供应中心新建、改建与扩建的设计方案进行卫生学的审核;对清洗、消毒与灭菌设备的配置与质量指标提出意见。

第条消毒供应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管理、消毒隔离、监测、仪器与设备管理、职业防护、质量控制过程的记录与追溯等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认真落实。

第四章培训

第条建立消毒供应中心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新上岗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人员还必须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现在岗人员应分期分批接受岗位培训。

一、卫生部成立由医院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护理管理、消毒供应管理、临床微生物、疾病控制、医院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和消毒灭菌设备研究的有关专家组成的消毒供应岗位培训专家咨询组,建立实践培训基地,并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消毒供应岗位培训规范、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培训基地标准和培训考核标准,并根据国内外消毒供应工作进展,持续改进。

2、为各地师资和省级以上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的岗位培训;

3、为各地消毒供应中心岗位培训工作提供指导与咨询;

4、提供本规范和岗位培训实施进展的相关信息。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医院感染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内成立消毒供应岗位培训小组,建立培训基地,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政策,拟定本省消毒供应岗位培训实施方案;

2、承担本辖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岗位培训工作;

3、对辖区各地消毒供应岗位培训工作提供指导与咨询;

4、提供本规范和岗位培训实施进展的相关信息。

三、各地小组成员和基地师资需经国家消毒供应岗位培训基地培训。

四、本着方便、节约、实用的原则,鼓励采取网络培训的方式。

第条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培训基地师资应参加消毒供应相关知识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学术交流活动;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人员和培训基地师资每年不少于20学时,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8学时。

第五章消毒供应技术操作程序

第条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应遵循回收、分类、清洗、消毒、检查、包装、灭菌、储存与发放等基本工作流程。

第条污染器械和物品的回收:

一、使用科室应及时清除用后污染器械上明显的污物,避免干燥,封闭暂存,尽快由消毒供应中心处理。

特殊感染性疾病污染的器械和物品应放在防污染扩散的装置内,并标明感染疾病类型。

二、污染器械的回收

1、消毒供应中心的工作人员定时到使用科室收集使用后的器械、物品,回收应使用封闭式回收车或收集箱,按照规定的路线,封闭运送;

2、收回的污染器械、物品,应及时进行清点、核查和记录,尽快进行去污处理;避免在使用科室清点、核查污染的器械物品,减少交叉污染机率;

3、使用后的一次性无菌物品等医疗废物不得进入消毒供应中心进行回收和转运处理;

4、回收车或收集箱每次用后应清洗或消毒,干燥存放。

 

第条器械、物品的清洗,包括分类、清洁剂浸泡、清洗、漂洗与干燥。

一、分类根据器械的不同材质、形状、精密程度与污染状况进行分类。

二、根据器械类型和性质,采用不同的清洗方法,包括手工清洗、机械清洗。

耐热、耐湿的器械与物品宜采用机械清洗方法。

精密、复杂的器械应先手工清洗,再采用机械清洗方法或手工精洗。

 

(一)手工清洗适用于严重污染的初步处理、精密、复杂器械以及不能采用机械清洗方法处理的器械。

手工清洗的操作步骤包括初步冲洗、清洁剂浸泡、刷洗(超声清洗)、漂洗与干燥。

严重污染或有机物干固器械初步处理的步骤包括清洁剂浸泡、冲洗(刷洗),再采用机械清洗方法清洗。

精密、复杂器械的清洗方法包括冲洗、清洁剂浸泡、冲洗(刷洗),再采用机械清洗方法清洗。

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符合规定。

2、清洗时使用专用器械清洗水槽、专用酶清洁剂与专用的刷子或海棉,用后消毒。

3、手工清洗过程中应将器械轴节完全打开,复杂的组合器械应拆开。

4、在流动水中进行冲洗,在清洗液面下进行刷洗,防止产生气溶胶。

(二)机械清洗:

包括超声清洗、喷淋清洗,适用于大部分器械的清洗。

设备的操作按照厂家的使用说明进行。

1、超声清洗方法:

适用于金属器械、玻璃器皿等硬质材质的器械,不适宜橡胶和软塑类材质器械的清洗。

2、喷淋清洗方法:

其程序包括初洗、清洗剂清洗、漂洗(润滑)和消毒,适用于金属、塑料、橡胶、玻璃、乳胶等多类材质器械的清洗消毒。

3、超声喷淋自动清洗机清洗方法:

由单舱或4~5个清洗舱串联组成,清洗程序包括预清洗、超声波主洗、漂洗或至最终漂洗、消毒、干燥,清洗消毒温度与喷淋清洗机相同。

4、注意事项:

(1)超声清洗用水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更换。

(2)器械上有锈渍时必须先除锈,然后再进行机械清洗。

(3)器械轴节必须充分打开,容器、管状类放在专用冲洗架上清洗。

器械表面和管腔内必须充分接触水流。

(4)设备清洗仓或水槽每天用后须清洗。

(5)每周检查自动添加清洗剂泵管是否通畅,准确控制清洗剂用量。

(6)带电源的器械不得使用浸泡清洗方法,可用沾有清洁剂的纱布或海棉进行清洁。

第条器械的清洗与保养应选择器械专用清洁剂和润滑剂,其使用和操作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其使用原则为:

一、根据器械的种类和材质选用碱性、中性、酸性、酶类的清洁剂和润滑剂。

二、器械的清洗消毒宜选用液态型清洁剂,不得使用研磨剂类产品例如去污粉等清洗。

三、不同的清洁剂不得混合使用。

四、塑料和铝质材料的器械不能使用酸性清洁剂和润滑剂。

第条用水原则应根据清洗方法和程序使用不同水质的水,包括自来水、软化水、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一、机械化清洗应使用软化水,最终冲洗和消毒使用去离子水。

二、湿热消毒使用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三、手工清洗的最后漂洗使用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第条器械、物品的消毒

一、使用热力清洗消毒机进行清洗消毒的,其消毒的温度应为:

中、低危险性物品与器械:

90℃1分钟以上或A0>600;

高危险性的物品与器械:

90℃5分钟以上或A0>3000。

二、未使用热力清洗消毒机的器械、物品,清洗后采用物理(湿热)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第条器械消毒过程中可以在去离子水/蒸馏水中添加专用水溶性器械润滑剂。

不能使用石蜡油等非水溶性油类溶剂进行器械保养和润滑。

第条清洗、消毒后的器械与物品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干燥:

一、机械烘干:

温度70℃~90℃。

一般金属器械15~20分钟,塑胶类器械如呼吸机管路等,30~40分钟。

二、不适用高温干燥的器械,可用清洁纱布擦拭干燥或采用95%的乙醇擦拭干燥。

三、各类器械禁止采用放置在空气中自然干燥的方法。

第条检查与包装经过清洗、消毒、干燥处理的器械、物品,在检查包装区进行检查、包装后灭菌。

一、清洗质量检查目测或借助放大镜检查。

清洗后的器械应光洁,无残留物质,无血渍、污渍和水垢,器械表面包括关节、齿牙等处不得有锈斑。

不合格器械应退回重新处理。

二、器械功能检查检查器械功能的完好性、灵活性、咬合性等,刀刃器械、穿刺针的锋利度等。

三、器械包的组装与摆放:

1、盘、盆、碗的器皿类物品,应单个包装,包装时应打开盖子,若必须多个物品包装在一起时,所有器皿的开口应朝向同一方向;摞放时,器皿间用吸湿毛巾、纱布或医用吸水纸隔开,以利于蒸汽的穿透。

2、需要拆卸的必须拆卸,注射器针栓、针管必须分开;剪刀和血管钳等轴节类器械必须撑开;管腔类物品盘绕放置,不可打折,接头的开关应打开,保持管腔通畅,以利灭菌因子接触所有物体表面。

3、器械包重量不超过7公斤,敷料包重量不超过5公斤。

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物品包装体积不得超过30㎝×30㎝×25㎝;预真空和脉动压力蒸汽灭菌器的物品包装体积不得超过30㎝×30㎝×50㎝。

四、器械的包装:

1、核对器械种类与数量。

2、包布层数不得少于两层。

3、使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包装材料要求。

4、注意事项:

(1)硬质容器(盒式)必须一用一清洗,清洗方式与器械清洗相同;使用的滤纸应一用一更换。

(2)一次性塑封包装材料,密封宽度应大于6mm,保证热封严密完整。

(3)锐器应加保护套。

五、灭菌包标识:

1、灭菌物品包必须包装严密,捆扎松紧适度,使用外用化学指示胶带贴封。

2、灭菌包应标注物品名称、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操作人员代号、灭菌器锅号、锅次等。

(1)

(2)

第条灭菌物品的装载

一、装载量:

下排气、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分别不得超过柜室容积80%和90%,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分别不得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以防止“小装量效应”。

二、尽量将同类物品同锅灭菌;不同类物品同锅灭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在上层,金属器械类物品放置在下层。

三、装载时物品不要堆放,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各类物品应按要求摆放,器械类包应平放,盆盘碗类物品应当斜放或倒立,纺织类物品应竖放,自动启闭式筛孔容器应平放,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灭菌包内容器开口应一致,以利于蒸汽进入和空气排出;灭菌包之间应间隔一定距离(≥),以利蒸汽置换空气;物品不能接触灭菌器的内壁及门,以防止吸入冷凝水。

四、使用下排气灭菌器时,大包放上层,小包放下层。

五、纸塑包装的装载应符合相应灭菌器(包括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等离子灭菌器及低温甲醛灭菌器等)的使用说明中对装载的要求。

六、记录灭菌物品种类、数量、灭菌器编号、锅次、灭菌程序、灭菌温度、灭菌日期、灭菌时间、操作者等并存档。

第条灭菌应根据器械、物品的用途、性质等选择适宜的灭菌方式。

一、压力蒸汽灭菌

1、分类根据排放冷空气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分为下排气式压力蒸汽灭菌器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

2、适用范围适用于耐高温、不怕湿的医疗器械和物品的灭菌,不能用于凡士林等油类和粉剂的灭菌。

3、灭菌操作方法应遵循产品的操作手册进行。

4、快速压力蒸汽灭菌适用于少量、应急物品的灭菌处理;不适宜选用此类设备进行常规灭菌。

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可分为下排气、预真空和正压排气法。

具体操作方法应遵循产品的操作手册进行。

一般灭菌时要求灭菌物品裸露;取出的物品应即时使用。

二、干热灭菌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不耐湿热、蒸汽或气体不能穿透物品的灭菌,如玻璃、油脂、粉剂和金属等制品的灭菌。

2、灭菌操作方法灭菌温度和时间分别为:

160℃,2h;170℃,1h;180℃,30min。

并严格按照产品操作手册进行。

3、注意事项:

(1)玻璃器皿灭菌前应干燥。

(2)应选择有利于热传导的包装材料。

(3)灭菌时物品勿与灭菌器底部及腔体内壁接触。

(4)物品包装不宜过大,不超过10CM×10CM×20CM,安放的物品不能超过灭菌器高度的2/3,物品间应留有充分的空间。

(5)油剂、粉剂的厚度不超过cm,凡士林纱布条厚度不超过cm。

(6)温度高于170℃时,有机物会炭化,有机物品灭菌时,温度不可过高。

(7)灭菌结束后要待温度降到40℃以下方可打开灭菌器。

(8)灭菌时间应从达到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

三、环氧乙烷灭菌

1、适用范围环氧乙烷对灭菌物品的损害轻、穿透力强,适用于包括电子仪器、光学仪器、医疗器械、内镜、透析器等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用物品的灭菌处理。

2、灭菌操作方法环氧乙烷灭菌必须在专用的环氧乙烷灭菌器内进行。

具体操作方法应严格按操作手册执行。

3、注意事项:

(1)灭菌物品上不能有过多水分或水滴,以免影响灭菌效果。

(2)装载物品应使用金属篮筐或金属网架,物品之间留有空隙,灭菌物品不能接触柜壁。

装载量不能超过灭菌器总体积的80%。

(3)包装材料应选用医用皱纹纸、纸塑复合袋、通气型硬质容器等。

(4)使用环氧乙烷灭菌应注意防火、通风。

(5)灭菌后物品内环氧乙烷的残留不应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6)环氧乙烷不适用于食品、液体、油脂类和粉剂类的灭菌。

(7)每年应对灭菌环境进行环氧乙烷浓度的监测。

四、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疗器材灭菌。

如各种内镜、金属器械、玻璃和陶瓷制品等灭菌。

不可用于植入物的灭菌。

2、灭菌操作方法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必须在专用的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器内进行。

具体操作方法应严格按照操作手册执行。

3、注意事项:

(1)灭菌物品必须充分干燥,使用专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2)灭菌物品中不可有植物性纤维材质,包括纸、海绵、棉布、木质类、油类、粉剂类等。

(3)不锈钢材质的管腔长度≤500mm、直径≥1mm;聚乙烯和聚四氟乙烯材质长度≤2m、直径≥1mm。

当物品长度1m~2m,直径1mm~5mm时,需使用增强剂。

(4)装载时塑面须朝向一个方向;灭菌物品不得接触灭菌腔内壁;灭菌物品装载高度距腔体顶端8cm。

(5)每次灭菌循环应将不同类物品混放,不能只放金属类物品。

五、低温甲醛蒸汽灭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对热敏感、易腐蚀的医疗用品的灭菌。

2、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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