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2011版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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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鉴定定评评审审指指南南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2011年04月01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2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目录1引言目录1引言.32引用文件2引用文件.33术语3术语.34鉴定评审程序4鉴定评审程序.55迎审准备5迎审准备.116现场鉴定评审的配合事项6现场鉴定评审的配合事项.21附录A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资源条件要求附录A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资源条件要求.22附录B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附录B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49附录C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要点说明附录C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要点说明.59附录D资源条件附表附录D资源条件附表.93附录E资源条件附表填写规定附录E资源条件附表填写规定.121附录F整改报告格式附录F整改报告格式.124附录G整改报告编制要求附录G整改报告编制要求.129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1引言1.11引言1.1本指南依据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文件制定,是实施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申请机构宜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进行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

1.21.2本指南仅适用于综合检验机构的现场鉴定评审,不适用于气瓶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

2引用文件2.12引用文件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22.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2.32.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2.42.4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2.52.5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2.62.6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72.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2.82.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2.92.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2.102.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2.112.11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3术语3术语本指南采用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的术语,以及以下术语。

3.1专业技术人员:

3.1专业技术人员:

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理工科专业的人员,或者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

3.2持证人员:

3.2持证人员:

指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锅炉介质检测人员资格证、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的人员。

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应在有效期内,且进行了注册,方为有效。

3.33.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指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检验检测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专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以及其它与检验检测有关的设备、器具与工具等。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使用期在1年以上(或按本地区规定),也属于固定资产,其余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

3.4固定资产总值(原值):

3.4固定资产总值(原值):

指3.3所述固定资产原值的总和。

3.5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原值):

3.5仪器设备资产总值(原值):

指检验仪器、设备以及计算机、办公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软件)的资产总原值。

车辆以及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不计,但检验检测专用车(指具有检验检测功能,脱离车辆不能实施检验检测的车辆)计入。

3.6专职人员:

3.6专职人员:

指在自检机构内工作的全职人员。

3.73.7相关项目检验师:

相关项目检验师:

指检验机构核准项目所涉及的检验师。

3.83.8相应项目检验师相应项目检验师:

指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对应项目的检验师。

3.93.9机构职工总数机构职工总数:

自检机构指检验机构内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检验检测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的数量之和,也包括聘用人员(含合同工),不包括试用人员。

对质检系统检验机构和行业检验机构指整个机构的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含合同工),不包括试用人员。

3.9分支机构:

3.9分支机构:

是指合并重组后的综合检验机构下设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通常有以下特点:

或保留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等未完全实现由总部统一支付;或与总部分属不同的地(市)级行政区,分支机构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重组后的机构已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办妥相应的法人组织合并变更登记(包括保留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法人资格仅用于维持或办理分支机构员工于当地的社保与税务等事宜);各分支机构检验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重组后的机构承担。

第二种,以原有一个检验机构的名义,并以其为主体实施重组;参与重组的机构仍保持原有的法人资格;对检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对全部参与重组机构的人员、设备、设施、财务、质量与技术实施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总部任命。

第三种,多个机构联合后,各机构仍保持原有的法人资格和独立性,各自承担法律责任;未完全实施人员、设备、设施、财务、质量与技术的统一管理,不属于有效的合并重组。

3.10关键场所:

3.10关键场所:

是指铁路罐车检验场地、汽车罐车检验场地、气瓶检验场地、安全阀校验场地、介质化验场所、理化试(实)验场所、曝光室、放射源储存室、暗室等。

3.11关键岗位人员:

3.11关键岗位人员:

是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检验检测项目责任师。

3.123.12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

指用于科研工作的经费,如科研业务费、仪器设备费、技术协作费、科研管理费等。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3.13公益宣传教育经费:

3.13公益宣传教育经费:

指用于公益性宣传、教育的经费,如公益宣传费、法制宣传费、安全教育费、用于安全监察的费用等。

3.14总收入:

3.14总收入:

检验机构法定检验收入及其他进入该机构收入帐户各项收入的总和。

3.15新增核准项目:

3.15新增核准项目:

指换证核准(含重组后进行的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时,检验机构在上一个核准周期内没有的项目,或在上一个核准周期内虽然有相应项目但未从事过特定设备(适用于对设备品种进行限定的项目)的检验工作;或新成立的检验机构(不含重组后新成立的机构)所申请的项目。

以上情况所涉及的项目,均视为新增核准项目。

4鉴定评审程序4鉴定评审程序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鉴定评审。

4.1约请4.1.1网上约请。

4.1约请4.1.1网上约请。

申请机构网上申请被受理后,登录国家质量监督总局的“金质工程”系统,完成网上约请。

4.1.2书面约请。

4.1.2书面约请。

约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一式一份);b.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该样表自协会网站“-鉴定评审-下载专区”下载,填写后盖章)。

c.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各一式一份)。

d.首次核准或有新增核准项目的,还应当提供新增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监督指导意见(复印件)。

试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电站锅炉、客运索道相关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报告不少于1份;申请其他核准项目的,不少于2份。

-试检验报告应加盖了监督指导机构的公章,且有监督指导人员的确认签字。

4.1.34.1.3如资料齐全,协会将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并向申请机构提供本指南;如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协会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补正的内容。

4.2协商鉴定评审计划4.2协商鉴定评审计划协会接受约请后,应当与申请机构协商鉴定评审计划,明确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鉴定评审人员等事项。

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申请机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规模(如人员数量,承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等)等信息。

申请机构可以对鉴定评审人员提出合理的回避要求。

4.3接收评审通知函4.3.14.3接收评审通知函4.3.1申请机构收到协会发出的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一般在现场评审7日前发出)后,应当及时与评审组成员取得联系,明确评审组成员日程安排等事项。

4.3.24.3.2现场评审a.现场评审的时间:

一般为35日;b.现场评审的人数:

一般为24人;c.设有分支机构的申请机构,每个分支机构的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13日,每个分支机构的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23人。

4.4预备会4.4预备会评审组成员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一天到达申请机构。

评审组全体成员抵达后,评审组长组织召开由全体评审组成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和申请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确认申请机构申请的检验机构类别,明确评审组(包括分赴各分支机构的评审小组)成员分工(一般分为资源条件组、质量管理体系组和检验工作质量组;资源条件组1人、质量管理体系组1人、检验工作质量组12人)、评审计划、评审要求、评审方法等。

在预备会上还应当明确检验工作质量评审中现场跟踪检查的项目及要求。

4.5首次会议4.5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全体评审组成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和申请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首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50分钟。

具体内容如下:

a.与会各方代表介绍到会人员。

b.评审组长说明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分工,以及末次会议的计划时间及内容,并征求申请机构的意见。

c.申请机构负责人简要介绍鉴定评审准备情况和自查情况。

d.评审组长与申请机构负责人明确需要澄清的其他问题。

e.评审组长与申请机构明确评审组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以及联络与配合人员。

f.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做出客观、公正、保密的承诺。

g.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提出安全监察的有关要求。

4.6现场巡视4.6现场巡视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巡视申请机构关键场所及办公场地(包括办公室、计算机室、档案室、资料室,设备库、化验室、安全阀校验等关键场所),以增加评审人员对申请机构的直观认识,初步核查申请机构的环境、设施,了解相关人员的情况。

4.7分组评审4.7.14.7分组评审4.7.1资源条件的评审资源条件组对申请机构资源条件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

申请机构的法律地位、人员、仪器设备、场地与设施等。

评审方法包括查阅见证、查看实物、交谈、观察所涉及领域的活动等。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的资源条件见附录A。

4.7.1.14.7.1.1需要审查、核实的资料a.法人资格证件(建制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书)。

b.机构负责人任命或者聘用文件。

c.现有核准证书(原件)。

d.资质延期申请的批复。

e.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f.人员名录。

g.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检验检测资格证书等(原件)。

h.人员聘用合同等(含合同工)(原件)。

i.固定资产帐目,车辆及办公通信设施台帐,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台帐、档案及租赁合同等。

j.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原件)。

k.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见证资料或其他相应证明文件(原件)。

4.7.1.24.7.1.2需要查看的设备设施a.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及状态。

b.检验检测场地、关键场所。

c.办公场地(办公室、计算机室、设备库、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等)。

d.办公设施(如计算机、网络、软件等)。

4.7.1.34.7.1.3需要考核的人员通过座谈、现场跟踪、查阅相关见证等方式,对申请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验责任师、检验检测人员的能力进行考察、评价。

4.7.24.7.2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组对申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通过查阅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记录、与申请机构沟通交流、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交流等方式,评审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4.7.34.7.3检验工作质量的评审检验工作质量组对申请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评审。

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抽查检验检测报告(含相应记录)、现场跟踪检查检验检测实施过程,以及与有关人员交流等方式,对检验工作质量进行评审。

4.7.3.14.7.3.1检验检测报告(含相应的记录)抽查原则a.所抽取的检验检测报告(含相应的记录)应当覆盖所受理的检验检测项目。

b.凡涉及新颁布安全技术规范的项目,应尽可能抽查实施后,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含相应的记录)。

c.所抽查的检验检测报告(含相应的记录)尽量涉及不同的检验检测人员。

d.应考虑所检设备的检验难度。

e.尽可能包括各种检验结论。

f.如果申请机构设置了分支机构,对现场抽查的分支机构,抽查的检验检测报告应覆盖总部授权的检验检测项目。

评审组根据所抽取检验检测报告(含相应的记录)的情况,确定重点审查的检验检测报告(含相应的记录),所评审的报告应覆盖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锅炉介质,一般每个项目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报告(含相应的记录)不少于1份。

4.7.3.24.7.3.2现场跟踪评审现场跟踪可以全过程跟踪,亦可以选取若干个有代表性的环节进行跟踪,现场跟踪的数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a.承压类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应各抽查1台产品档案,并到制造单位跟踪评审;或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项目,各抽查1台设备的安装档案,并到安装现场跟踪评审。

b.承压类和机电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应各跟踪12个现场。

4.7.3.34.7.3.3试检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如果有新增核准项目,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申请机构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且得到该机构出具的对申请机构检验能力评价文件。

试检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申请电站锅炉、客运索道相关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报告不少于1份;申请其他核准项目的,不少于2份。

b.试检验报告应加盖了监督指导机构的公章,且有监督指导人员的确认签字。

c.约请时应当提交试检验报告。

4.8评审组内部沟通4.8评审组内部沟通每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应进行内部沟通,小结评审工作情况,必要时,可针对具体情况调整工作计划。

4.9与监察机构及申请机构沟通4.9与监察机构及申请机构沟通评审组内部合议后,评审组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和申请机构有关领导交流评审工作情况。

评审组长主持交流会议,各评审小组简要介绍分组评审情况,并逐项说明存在的问题,就这些问题应征询申请机构的意见。

取得一致意见后,评审组长与申请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一式三份,评审组长、申请机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各执一份)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确认表。

若申请机构拒绝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确认表,评审组长应要求申请机构书面陈述理由,并加盖申请机构印章(公章)后由评审组长带回。

意见交流会也可以与末次会议合并进行。

4.10末次会议4.10末次会议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申请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末次会议时间一般为3050分钟。

末次会议一般包括下述内容:

a.评审组长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做概要总结。

b.评审组长介绍评审情况,宣读评审组的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要求、需要整改、不符合要求三种)、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表,并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

c.评审组长说明因鉴定评审的局限性、时限性而可能带来的风险,告知申请机构申诉、投诉的权利。

再次声明评审组在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等方面的承诺。

并告知申请机构的整改项目、整改期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限、整改方式以协会签发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为准。

d.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

e.申请机构主要负责人讲话。

f.申请机构的主管部门代表讲话。

g.评审组长说明其它有关事宜(如向申请机构说明不符合项目的整改要求等)。

4.11如遇到以下情况,现场鉴定评审可能被终止:

a.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b.申请机构所提交的资料严重失实;c.其他使鉴定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

4.12接收不符合项目通知书4.12接收不符合项目通知书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协会根据评审组提交的现场评审资料,出具并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作为申请机构整改的依据,通知书中明确整改确认的方式及整改期限。

4.13整改4.13整改申请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规定期限,按照整改报告格式(附录F)和整改报告编制要求(附录G)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通常情况下,申请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鉴定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

4.14整改确认4.14整改确认整改确认方式分资料确认和现场确认。

a.资料确认: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规定资料确认的,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见证资料(包括整改报告、不符合项目整改的见证材料等)送(寄)协会。

b.现场确认: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规定现场确认的,申请机构应当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书面告知协会,以便进行现场确认并向协会提交整改资料或告知协会安排进行现场确认。

4.15鉴定评审报告的上报4.15鉴定评审报告的上报a.协会对现场评审资料评议,认为不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协会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上报核准实施机关。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b.协会对现场评审资料评议,认为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协会在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上报核准实施机关。

4.16审批和发证4.16审批和发证收到协会提交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核准实施机关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于通过审批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5迎审准备5.1资源条件5.1.15迎审准备5.1资源条件5.1.1申请机构的资源条件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录A。

5.1.25.1.2应当准备的文件资料5.1.2.15.1.2.1法律地位及检验责任范围方面5.1.2.1.15.1.2.1.1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

a.建制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b.法人登记证书。

c.机构代码证书。

d.对于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还应当准备现有的核准证书或延期申请的批复。

5.1.2.1.25.1.2.1.2自检机构:

a.批准成立自检机构的文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成立自检机构的文件、母体组织批准成立自检机构的文件)。

b.对于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还应当准备受理项目的特种设备数量的证明文件。

c.对于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还应当准备现有的核准证书。

5.1.2.25.1.2.2机构规模方面提供表1所述资料,并填写资源条件附表(附录D)(自协会网站“-鉴定评审-下载专区-综合检验机构”下载)注,有关填写说明见资源条件附表填写规定附录E。

注1:

申请机构接到本评审指南后,应当及时向协会索取资源条件附表(附录D)的电子版,在现场评审之前,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注2:

增项核准时,资源条件附表(附录D)注中的附件1不需要填写。

表1机构规模方面应当准备的资料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序号资料名称要求1固定资产帐目、车辆及办公通信设施台帐计算固定资产总值,说明计算方法2固定资产中的检验仪器装备原值统计表列出检验仪器装备名称及原值,并计算总原值3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国有资产使用证明资料)等原件4检验机构场地、设施条件统计表包括固定办公场所、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专用设备仪器库、计算机、检验数据交换系统、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施等项目5.1.2.35.1.2.3机构专业技术力量方面提供表2所述资料,并填写表3及资源条件附表(附录D)(自协会网站下载),有关填写说明见资源条件附表填写规定(附录E)。

表2机构专业技术力量方面应当准备的资料序号资料名称要求1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格式见表32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的任命文件收集上一核准期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任命文件的原件4相关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责任师、检验检测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书、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安全阀维修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锅炉介质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汽车罐车准驾证等)原件表3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样式)职称持证情况序号姓名学历专业部门职务正高高工工程师助工技术员GGGSDS合计5.1.2.45.1.2.4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提供表4所述资料,并填写表5及资源条件附表(附录D)(自协会网站下载),有关填写说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指南文件编号:

PS-QW01-03自2011年04月01日实施明见资源条件附表填写规定(附录E)。

表4检验仪器设备方面应当准备的资料序号资料名称要求1仪器设备台帐至少包括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内部编号、型号、出厂编号、规格、精度等级、设备状态、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状态、专管人员、所在部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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