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财行[2007]5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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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一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二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六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七级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二级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四级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五级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五条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

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第四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六条援外人员每一任期每人可一次性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

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援外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办理其他派出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援外人员出国制装费由本人负担国家不再发放出国服装补助费。

第八条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67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63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60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560美元六级每人每月530美元2二技术工人系列一级每人每月560美元二级每人每月520美元三级每人每月490美元四级每人每月460美元五级每人每月420美元。

第九条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

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2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450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550美元。

第十条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

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一条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

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美元。

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的包括480美元其中的18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180美元的部分由国家报销70%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的其中的48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95%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5000美元以上的包括5000美元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其余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第十五条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

因公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十六条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调回国。

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

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

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

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月。

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赴二至六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艰苦地区补贴停发。

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4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

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二十四条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

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70%上缴国家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

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2000元人民币。

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

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

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70%作为基本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部发放剩余30%作为浮动津贴由承包单位根据援外人员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决定将浮动津贴全部或部分发放给援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内包合同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以前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以及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外字1995333号同时废止。

附援外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类别划分一类地区亚洲朝鲜、菲律宾、土耳其、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叙利亚、约旦、阿曼、泰国、黎巴嫩、科威特欧洲马耳他美洲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非洲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埃及、毛里求斯、南非、塞舌尔二类地区亚洲蒙古、巴基斯坦、印度、胡志明市、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美洲古巴、秘鲁、苏里南大洋洲斐济、西萨摩亚非洲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三类地区亚洲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大洋洲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非洲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四类地区亚洲亚丁、东帝汶美洲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大洋洲基里巴斯非洲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佛得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安哥拉、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五类地区非洲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乍得、尼日尔、苏丹、吉布提、马里、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六类地区美洲玻利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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