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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商户物业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篇:

餐饮商户物业设施管理办法

餐饮商户物业设施管理办法(暂行)

一、目的:

保证餐饮商户正常经营,保证物业设备实施运行良好,保持停车场地面无积水,无油污。

二、实施范围:

适合菏泽和谐广场所有餐饮商户。

三、职责:

物业部负责餐饮商户物业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整改项目的复查;营运部负责餐饮商户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处罚;物业部和营运部共同负责餐饮商户的责任认定。

四、管理办法:

1、物业部负责保证餐饮商户物业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2、营运部负责商场制度的宣传、解释,负责会同物业部检查、鉴定违规商户责任及下发处理处罚通知。

3、餐饮商户负责按照公司规定落实进场交底措施的落实,影响正常经营的物业设备、设施及时通知营运和物业部。

4、餐饮商户不按规定处理废渣、费油落到油脂分离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罚款500元。

5、餐饮商户需清理下水道要提前20分钟通知物业、营运(也可以在微信群通知),凡是不及时通知造成溢水的每次罚款1000元。

6、餐饮商户不按照公司规定落实进场技术要求的由运营部下发整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处罚1000元,同时下发最后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的进行停水、停电、停业整顿,同时处罚2000元,在整改验收合格、同时罚款缴纳后方可恢复营业。

7、物业设备、设施损坏不能及时修复的要及时通知商户,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篇:

餐饮商户给排水、防水设施管理办法

餐饮商户给排水、防水设施管理办法

济南和谐广场入驻餐饮商户不断增加,同时公共供排水设施负担加重,为给商户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管理秩序,增强商户责任意识,对餐饮商户供排水使用与管理方面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商户供水管道及设施

1、供水水表安装方式正确、高度统一,方便查抄和维修。

(1)鉴于某些商户的水表存在安装不正确的情况,例如卧式水表立着安装会造成读数误差必须整改。

(2)餐饮商户供水水表安装高度为1.2米。

小型冷饮商户及其他业态可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安装位臵,但必须固定,离地高度30厘米以上。

水表上及周边不得放臵抹布、腐蚀性洗涤剂等物品,水表前后安装阀门各一个。

(3)商户按照以上要求自检,并在10日内整改完毕。

营运部和物业部将每月抄表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由物业部指出,由营运部做出具体处罚。

(4)处罚措施:

2、管道阀门、净水设备、水龙头和供水软管安装使用

(1)小口径管道阀门使用耐压铜球阀,已经使用的PPR快接阀门逐步进行更换。

(2)水龙头有滴水须及时更换,各水龙头供水软管定期检查每季度进行更换,供水管线铺设平直。

(3)净水设备及制冰设备使用供水管和连接配,必须承压。

供水软管每季度进行更换,净水设备管线安装有序不杂乱,小型水过滤器固定在墙面不得放臵于地面,做到易检修。

(4)商户每天自查,每月大检查,制定检查和材料更换记录表。

营运部和物业部每月进行检查,核对商户记录表,对不符合要求的由营运部做出具体处罚。

(5)处罚措施:

二、排水管道设施

1、商户厨房内隔油设备使用

(1)隔油设备垃圾过滤良好,油脂分离明显有效。

商户每天清理,保持外部清洁无异味。

(2)厨房灶台排水必须进隔油设备,不得直接排入地面明沟。

(3)严禁将未经分离过滤的污水直接排入主管道。

(4)营运部人员每周、物业部人员每月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由营运部通知整改并做出处罚。

(5)处罚措施:

2、商户排污主管道口防堵器安装使用

(1)商户排污主管道口防堵器须安装商场定制的防堵器。

(2)防堵器固定上锁,钥匙交由商管专员保管。

(3)防堵器使用中严禁破坏或私自改动和移位。

(4)使用过程中出现堵塞,需通知商管专员开启清理。

营运部员和物业部人员每月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营运部通知整改并做出处罚。

(5)处罚措施:

3、排水管道铺设材料选用、维护及管理

(1)商户排水管道铺设材料必须使用铸铁管,小型冷饮商户及其他业态可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安装材质。

(2)商户排水管道常检查,定期用热碱水冲刷管道防止堵塞。

每月至少冲刷一次,冲刷顺序B1层、1层、2层、3层当月15号晚上22点冲刷,4层、5层、6层当月30号晚上22点冲刷,并建立冲刷记录表。

每月底由营运部、物业部人员进行检查冲刷落实情况并在记录表上签字(此检查表由商户建立)。

小型冷饮商户及其他业态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维护方式。

(3)净水器、制冰机过滤后废水排放管必须进专设排污管并固定结实不存水。

(4)商户经营过程中如排水主管道出现堵塞,在找不到主要责任商户时,将对此段管道所有使用者进行连带处罚,并共同承担疏通和维修更换的费用。

商户每天自检排水管道,营运部人员和物业部人员将每月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由营运部下通知整改并进行处罚。

(5)处罚措施:

三、地面及墙面防水

1、商户地面、墙面防水渗漏目前商户地面防水有几家出现漏水情况,例如:

七层银座健身多点位漏水,且已经影响到六层商户的正常经营,须由责任商户采取相关措施解决。

(1)临时性导流接水盘,将水引致排水地漏。

(2)商户进行局部维修处理,察看渗漏情况。

(3)局部维修处理无法解决问题时,需重新整体做防水。

(4)因漏水对其他商户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责任商户承担,所需费用由责任商户负责。

(5)防水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彻底解决,逾期营运部做出处罚。

(6)处罚措施:

2、商户厨房后期改造或维修

(1)商户经营过程中厨房内明沟、地面做修整,改造前需出具施工方案报营运部和物业部审核,确定施工范围。

(2)涉及防水重做时需做闭水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3、新商户装修地面防水施工

(1)新商户装修地面防水施工,施工单位具备专业资质,施工标准符合相关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2)出具施工流程、施工工艺及材料明细。

防水施工必须做闭水试验,实验结果出具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及商户方签字确认,后期出现地面渗漏等情况均由商户和防水施工单位负责。

4、商户防水维护检查

(1)商户内防水区域定期检查维护,及早发现问题避免造成损失。

(2)无论是现在经营中的商户还是新进商户,只要出现防水渗漏情况,责任商户方应第一时间出具临时解决措施,并在三天内拿出彻底解决方案。

(3)责任商户采取措施不利或不作为,受损商户可申请第三方做临时处理,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营运部对责任方做出处罚。

(4)因漏水对商场造成的损失,均有责任商户负责赔付。

损坏设施按照物业部要求恢复,并接受营运部做出的处罚。

(5)处罚措施:

第三篇:

商户证件管理办法

励精图治追求卓越

商户证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商户证件管理,控制无证人员入园,特制定本办法。

2、商户证件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2.1商户证:

适用于与公司正式签订有租赁、营运、餐饮等经营项目合同的商户。

2.2商户临时出入证:

适用于短期临时经营商户、或商户临时聘用的非经营特殊工作人员,如房屋装修人员、设施修理人员等。

2.3商户送货证:

适用于为景区内商户配送商品货物的批发商送货人员。

3、职责:

3.1景区旅游服务部:

负责商户证件管理办法的拟定;负责商户证件的审核及办证、退证工作,并按规定将办证押金交财务部,工本费交景区旅游服务部。

3.2财务部:

负责商户证件押金收取、审核,商户退证后押金的清退。

4、办证原则:

4.1限额办理超额报批原则。

4.2一人一证原则。

4.3证户、证类与经营相符原则。

4.4商户证件的办理只对合同签约人,不对商户服务人员办理。

4.5办理证件只收取押金和工本费。

5、商户证件的有效使用期限:

6.1商户证、商户送货证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壹年。

6.2商户临时出入证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6、商户证件办理有关规定:

6.1办证时间:

每周二、五上午集中办理。

黄金周前或特殊情况以通知为准。

6.2商户办理证件时应交持证人员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开封市以外人员应交本人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6.3商户证件办理费用:

商户办理证件需交纳押金和工本费。

押金每人40元、工本费按证件实际材料核定收取。

/

3一言九鼎商机无限

6.4景区旅游服务部在收取办证押金和工本费后,应开具有关收据,列明收费清单,并于每月29日前上交财务部。

6.5财务部收款前应先核对收款收据、收费清单。

无误后在收费清单上签字(盖章)。

收款收据交财务部,收费清单由商务部存档。

7、商户证件办理程序

7.1办证:

合同签约人根据商户证件的类别及适用范围、办证原则、办证名额标准和证件办理的有关规定,写出申请附经营人员的名单,报景区旅游服务部审核后,方可办理证件。

8.2换证商户由于经营人员变动需更换证件时,必须将原来的有效证件交景区旅游服务部,并经审核后方可换证,换证只需交纳证件的工本费,不需再交纳押金。

8.3退证

8.3.1商户证件到期后,商户应在3日内办理退证手续,否则证件将作废,不再退还押金。

8.3.2商户需退证件时,合同签约人必须将证件交景区旅游服务部,持收据到财务部退证。

8.3.3景区旅游服务部在商户退证后应列出商户退证清单,于每月29日前报财务部。

8.3.4财务部核对退证清单,无误后在退证清单上签字(盖章),退证清单由景区旅游服务部存档。

8.4补办证件

8.4.1商户证件如有丢失,需合同签约人写出丢失情况证明和补办证件申请,经景区旅游服务部核实,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方可按办证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8.4.2商户证件补办要重新交纳押金、工本费,老证作废。

8.4.3商户补办证件办理审批的时间期限,原则上提出申请30天以后,方可办理。

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研究后经理特批,办理审批的时间期限不得低于7天。

8.4.4商户补办证件的交费标准,除按规定交纳的押金外,30天之后补办证件的工本费为30元,7天-30天之内补办证件的工本费为50元。

8.4.5商户补办证件后,若出现新、老证件同时使用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没/

3收证件,并按《商户量化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9.证件的登记、建档

9.1景区旅游服务部在办理各种商户证件时,应进行登记、建档,原则上一户一档,身份证复印件和其它个人材料应存入商户档案。

9.2办公室定期对办证工作、登记、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改正意见。

10、证件的检查与处罚

10.1保卫部每天对持证入园的商户人员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倒证人员的证件、过期证件或假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景区旅游服务部。

10.2景区旅游服务部商户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商户经营人员的证件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商户量化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1、相关文件与记录

11.1《商户量化管理条例》/3

第四篇: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特约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银行卡业务特约商户的管理,保障银行卡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以下简称本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是指与本行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在日常经营中受理银联卡,为持卡人提供消费服务的单位。

收单行是指发展特约商户的本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分支行发展特约商户,需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特约商户应拥有所在地工商营业机构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依法经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特色,适于用银行卡消费结算。

第五条愿意遵守本行银行卡章程,履行与本行签订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第六条接受本行相关业务培训,经办人员能正确掌握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拥有良好的通讯线路,愿意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并适当提供各种优惠。

第三章特约商户手续费率

第八条特约商户的结算手续费率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开发计划及市场营销战略。

电子银行部负责商户申报、机具配置、业务咨询、风险监控及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条各营业机构与确定的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对特约商户受理卡业务情况进行回访,并对机具的维修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各营业机构应设置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POS机具的安装、特约商户及特约商户POS机具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特约商户管理员的培训由电子银行部负责。

(一)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业务咨询、POS机具的维护、日常对账、交易真实性分析,入账单据的传递、错账核对调整等,确保特约商户受卡工作的顺利、安全进行。

(二)特约商户管理员按《商户日常检查表》内容每月两次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商户日常检查表》上交电子银行部。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的各类经营信息、业务发展动态和经营风险情况;

2.POS机运行情况,是否有故障、若有故障请注明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

3.特约商户对POS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及对本行卡的意见建议;

4.特约商户POS机具是否移机、是否加装有其它非法设备。

(三)特约商户管理员应配合本行做好卡业务的宣传工作。

将本行银行卡业务发展动态及时传递到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并与特约商户建立联系。

第五章为特约商户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各分支行应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特约商户操作人员受理、查验卡片和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以及原有收银员发生变动的特约商户,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

第十四条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二)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三)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的识别及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

(四)验卡、验证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

(五)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银行卡受理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各分支行应设立业务咨询,解答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的疑问。

第十六条提供受理银联卡业务的机具、凭证及受理银联卡标志并负责了解和解决有关物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准确、及时地为特约商户办理符合规定的进账手续及提供对账服务。

第六章特约商户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特约商户必须开立有结算账户,用于银行卡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特约商户POS连线交易,收单行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完成资金清算;对于预授权交易,收单行须在30天的有效期内完成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各分支行特约商户管理员应认真核对POS交易明细和签购单,发现错账要及时调整并通知商户。

第七章特约商户的风险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行应采取的特约商户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一)做好特约商户发展前的资信调查工作;

(二)做好特约商户的培训、维护和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特约商户经营状况;

(三)帮助特约商户提高卡片受理、资金结算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防止和减少因收银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四)做好高风险特约商户大额和异常交易的跟踪,对频繁退单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五)做好不良特约商户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收单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按协议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单行,到期后协议自动解除,停止银行卡交易。

协议解除后,在法律规定的有效

期内,特约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收单行保留追索权利。

第二十三条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行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特约商户解除协议,收回POS机具,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一)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二)有欺诈行为的;

(三)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

(四)多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和调单要求的;

(五)经营困难或即将破产的单位;

(六)两个月内未办理银行卡交易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对强制退出的商户,收单行应将其列入不良单位名单并通知银联公司,列入不良单位名单的单位,收单行两年之内,不得与其再次签约受理银行卡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

浙政发《2007》19号

第一条为确保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专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物业区域内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相关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分户门外配置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本办法所称相关专业单位是指承担城市公共服务的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建设施工、移交接收、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物业相关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相关共有设施设备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安装)。

第六条在物业开发建设过程中,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有利于后期物业管理与维护的角度,就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性建议,参与共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建设单位在与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签订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协议时,应当约定由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接管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技术人员的操作培训,并督促、协调设设备的生产厂家、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共同配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经相关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同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本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参照本办法前款规定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专业单位在接管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区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设施设备修复正常、消除隐患后,办理接收管理手续。

第八条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有下列情形的,相关专业单位可以不予接收管理:

(一)设施设备、管线经相关专业单位验收不合格的;

(二)对设施设备未约定相应保修期的;

(三)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经建设单位或生产厂家、安装单位维护、整改后,共有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接收管理。

第九条相关专业单位在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确保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第十条专业单位实施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应当提前7日公示,告知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

专业单位在实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过程中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有部分、其他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前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并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配合与支持。

专业单位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有部位、其他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改变用途。

专业单位认为确需改变共有设施设备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专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专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接收管理。

具备接收管理条件的,专业单位接收管理不及时,造成物业区域内业主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或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损害的,专业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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